浅议检察官专业化到职业化的转变——兼论书记员的职业化培训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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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建国后,我国检察官专业素质的培养不受重视,结果出现了检察官执法规范性差,办案效率低的现象,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相应地,检察官队伍建设也在向专业化转变,但是“专业化”无法涵盖检察官工作所需的所有素质,检察官职业化的理念应运而生,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建设规划。作为检察官后备力量的书记员,其培训更应当响应这一趋势,以职业化的要求为标准,通过集体培训与自身提升两种方式进行职业化的训练。
   【关键词】专业化  职业化  转变  培训
    一、检察官专业化的提出及局限性
    1.检察官专业化的提出
    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在制度和观念上,一直把检察官视为国家政法干部,强调其行政性,忽视了其专业性。政治标准是成为检察官的唯一标准,目的是用以保证司法队伍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纯洁性。从建国之初开始,我国的政法干部主要来源于党政部门选派一部分老同志、青年知识分子、工人、店员中的积极分子、土改工作队和农民中的积极分子、转业的革命军人、工会、农会、妇联、青年团等人民团体中涌现出来经过锻炼的群众积极分子,他们政治素质过硬,但法学基础微薄,甚至没有。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检察官入职要求没有显著的改变,政治标准仍然是遴选检察官的主要标准,对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没有法律专业的要求,致使检察官法律理论知识水平相对较低,执法规范化水平较差,检察官的法律专业化亟待解决。[1]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做了一系列的修改,其中第十条规定了担任检察官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第十三条规定初任检察官要求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明确了检察官任职法律专业化的要求。渐渐地,各地检察院在人员招考时纷纷以法律本科及以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作为报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初任检察官必须毕业于高等院校法律专业,至少为专科毕业并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这便从检察官任职的源头上提升了检察官的专业素质,保障检察官专业化的实现。
    2.检察官专业化的局限性
    诚然,检察官的专业化,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工作的效率及效果,但是专业化只强调法律专业程度和法律专业人员所占的比率,不能涵盖检察官职业所必需具备的思想观念、精神风貌、道德品质、工作技能等要求[2]。
    首先,专业化不能满足检察官职业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及道德品质的要求。
    建国初期及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在选任检察官过程中强调政治素质的重要性不无道理,良好的政治素质及道德品质可以使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秉公执法,而不会徇私枉法,偏离公平正义的标准。台湾学者史尚宽指出:“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者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3]事实上,检察官因为忽视了自身政治素质及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提高,“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徇私枉法”而沦为为检察队伍害群之马的教训也是很多的,鉴于政治素质及道德品质在新时期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确立了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八字职业道德标准,而专业化没有涵盖这一职业要求。
    其次,专业化不能满足检察官职业需掌握甚至精通多门知识的要求。[4]
检察官面对的案情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它要求检察官不但具有法律知识,而且具有其他多个方面的广博知识。检察工作要求检察官具有一定的社会学知识,犯罪是一种无法避免的社会现象,具备社会学的理论基础会可以使检察官从宏观角度去把握犯罪现象。检察工作要求检察官具备一定的哲学思维,能够用哲学思辩的理性分析各种罪名设立的目的、所要保护的主要的社会关系,从而对具体案件所犯罪名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检察工作还要求检察官具有一定的犯罪心理学知识,在提讯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过程中,需要检察官运用犯罪心理学的知识来与案件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甚至周旋,从中获知案件事实。检察工作要求检察官具有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职务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等案件,往往会需要审查公司账目,虽然可以委托审计公司对账目进行审计,但是很多情况下检察官需要单独对案件中的各种财会、出纳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审查结论,如果具备必要的财会知识,办理案件往往会事半功倍,而在处理一些暴力性犯罪有时也需要具备一定的鉴定技术知识来帮助自己分析案件。检察官职业如此多领域的知识要求是“专业化”无法企及的。
    第三,专业化不能满足检察官职业需掌握各种检察业务技能及能力的要求。

    检察官在案卷审查工作中往往需要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真伪难辨的证据,检察官必须具备相当的综合分析的逻辑能力,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检察官在案件审查的过程中,需要提讯犯罪嫌疑人,通知或询问被害人,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案件也需要劝诫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安抚被害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查,在进行这些活动过程中,良好的沟通能力显得极为重要;同时,检察官对案件审查完毕后,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便应当提起公诉,检察官作为公诉人需要在法庭上宣读公诉意见、参加法庭举证、质证、辩论,所有的这些行为需要检察官具有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与应变能力。而专业化仅仅对检察官法学知识上做出了要求,对于这些实践能力没有涉及。
    二、检察官专业化向职业化转变
    检察官专业化的局限性表明专业化不能满足检察官履行审查起诉及法律监督职能的素质要求,检察官队伍的建设需要走向职业化。
    1.检察官职业化的概念及表现
    检察官职业化,是指检察官以行使国家检察权为专门职业,并使其具备与检察官职业相适应的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具体来说,表现为四个方面: (1)专门从事检察工作,行使国家检察权,表现为侦查、起诉和进行法律监督等;(2)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力和法律思维,不仅包括理论知识,还应包括实践素养、技能和经验,并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司法实践;(3)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司法操守;(4)具有独立的地位,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5]
    2.检察官职业化的要求
    结合中国的国情,检察官的职业化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1)职业化的检察官需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化检察官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信念,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检察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2)职业化的检察官需要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职业的检察官必须清正廉洁,刚正不阿,在履行检察权时做到奉公守法,严格执法,不折不扣地履行职责、执行法律,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3)职业化的检察官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检察工作是一项法律专业性程度很高的工作,从事此项工作的检察官就应当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并不是全部,“检察官必须具备实践能力。既需要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6]
   (4)职业化的检察官需要建立广博的知识架构。检察官需要了解甚至精通社会、逻辑、心理、生物、物理、化学、乃至财会等自然科学知识及社会科学知识,有时就一些比较专业化的犯罪而言,这种素质尤为重要。
   (5)职业化的检察官需要具备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利,尽管检察官的独立性并不像法官的独立性那样强,但是也是不应当被抹杀的。
   (6)对检察官的管理需要具有自治性。检察官具有不同于国家公务员的特殊性,有着相对于国家公务员较大的与其职权相适应的自治权,有着较大程度上的自我管理。
   (7)职业化的检察官必须具有有效的保障。这种保障包括检察官职位的保障及收入的保障。汉密尔顿说:“就人类天生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当一名司法官员在执法时,存在着对自身利益的顾忌或考虑时,就很难让人相信会有公正的司法存在。[7]
    3、国家为着手推进检察官专业化向职业化的转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在人们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这也对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检察官提出了职业化这一更高要求,同时国家也在采取措施保障检察官职业化的实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增加了检察官的独立性。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改革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的分类管理,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为检察官工作的专门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最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了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具体内容是“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培养职业化检察官正成为国家建设检察官队伍的目标。
    三、加强培训,培养书记员职业化的素质
    就现在而言,检察院往往会先招录合适人员作为书记员,参加检察工作满一定期限并通过考试后,书记员可晋升为助理检察员,直到检察员,而书记员的人选大多是大学的应届毕业生。通过在校的法律专业学习及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这些书记员已获得一定的专业知识,但只拥有法律专业知识是不够的,书记员应当从入职开始便进行职业化的培训,通过组织培训与书记员自学的方式来培养其职业化的素质。
    1.检察院应当为书记员提供持续的培训。
    首先要做好书记员的入职培训,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往往不直接从大学法学院毕业生中任命检察官。一种是从律师中选拔,如英国和美国。在英国,具有7年以上大律师或律师资历者,才可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官或皇家检察官。另一种是要求拟任检察官职务者在通过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后,必须先接受业务培训,并到司法部门实习,然后才能担任检察官。如日本、德国[8]。就我国现阶段而言,作为检察官后备力量的书记员大多从大学法学院直接招收而来,没有相应的职业化素质,所以书记员更应做好入职培训。可以安排书记员到检察官学院(或培训中心)接受一段时间的脱产学习,首先要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提高书记员认识、分析社会问题的能力;其次要深化检察职业道德教育,使书记员具有系统的伦理学知识,能自觉地用检察职业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最后要扎扎实实抓好书记员业务培训,就书记员的工作内容、注意事项进行系统的学习梳理[9]。

    其次,在日常工作中,继续推行“师傅带徒弟”的做法,书记员与工作较长时间、有一定经验的检察官结成对子,在工作中以老带新,这样能帮助书记员尽快熟悉业务。同时检察院应对书记员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培训。首先是职业基本技能培训,根据检察机关各项业务的特点,提高侦查、预审、审查、辩论水平以及监督工作水平;其次是职业学术技能培训,比如就司法制度的前沿问题、司法工作中的热点问题,请专家做学术报告,鼓励书记员们写心得。其三,还应加强对书记员经济、金融、管理和科技等专业知识及心理、社会等社科知识的培训,以拓展书记员的知识面,提高他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至于进行培训的老师,主要应是刑法专家、民法专家、诉讼法专家、经济学、金融、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的大学教师、全国各地实务经验丰富的检察官。[10]
    2.书记员也应当持续地进行学习,实现自身素质的职业化。
首先,书记员应当在干中学。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书记员可以学习到办理案件的各种技能,为办好案件,书记员就必须对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进行深入学习与研究,有时还要学习其他专业知识,这样书记员在办好案件的同时提高了自己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甚至拓展了自己的知识面。而要实现这些效果的前提是书记员必须认真对待自己办理的每个案件,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其次,书记员应当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进行学习。书记员应当积极参加院内组织的各类培训,做好笔记,这些笔记很可能会给自己办理案件提供灵感,为自己提升政治道德素质提供脚本;书记员应当充分利用院内阅览室等资源,了解国家大政方针,加强专业理论素养;很多检察院与高等学院法学院建立了合作平台,书记员应当充分利用,通过这一平台了解研究最新理论动态,提高专业理论水平。
    总之,培养书记员职业化的素质是一个持续的、系统的过程,需要检察院与书记员个人共同参与与努力,持续系统的培训与不断的自我学习与提升,缺一不可。
   【参考文献】
    [1]孟丽民:《法律职业化与法学教育关系的思考》[J],《人才培养》,第42-43页.
    [2]阎世斌:《检察队伍的职业化建设》[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62-65页.
    [3]史尚宽:《宪法论丛》[M],台湾:荣泰印书馆,1978年版.
    [4]参见吕青:《中德检察官职业准入制度之比较与借鉴》[J],《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7期,第63-65页。
    [5]李迅华:《检察官实现职业化之途径》[J],《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5期,第34-36页.
    [6]杨智辉、杨诚主编:《检察官作用与准则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页.
    [7]苗勇、张忠浩:《试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摘自http://www.jl.jcy.gov.cn/default3.aspx?id=1256.
    [8]李喜春、王小霞:《论检察官精英化及检察官制度改革》[J],2001年第3期,第87-90页.
    [9]苗勇、张忠浩:《试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摘自http://www.jl.jcy.gov.cn/default3.aspx?id=1256。
    [10]李迅华:《检察官实现职业化之途径》[J],《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5期,第34-36页.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