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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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我国民法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上观点不一,导致法律实务上的不统一。本文认为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具有债权请求权性质的由于人格权、身份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具有强烈的身份性质的内部请求权和以维护身份权的圆满状态的外部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关键词】诉讼时效 适用范围 客体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请求权,期限一旦届满,即丧失请求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适用于什么范围,我国民法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上众说纷纭,司法实务中难于统一,其他国家民法的规定也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深入地探究,以期对我国未来的相关立法有所补益。

一、关于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作为原权利的债的效力——请求力,如合同之债,通常认为包括请求力、受领力和保持力;二是债权没有得到正常实现,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侵犯时,作为权利的保护方法,如合同债权中对方违约,守约方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物之所有人当其所有物遭到毁损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作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上述第二层面上的债权请求权。从原则上说,债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已无争议。唯基于对某些特殊利益保护的需要,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适用的除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都作了规定.

二、关于物权请求权

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很大。主要存在三种观点或立法例: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

肯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之一在于督促权利人关注权利、主张权利,防止权利上的睡眠,因此对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应一视同仁,适用诉讼时效。学者胡长清、李宜琛、王伯琦诸先生亦持此观点。中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53年台上字786号判例,肯定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内的物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消灭时效。

否定说的观点正相反,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应受制于诉讼时效。如王利民教授认为,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物权本身作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黄茂荣、郑玉波先生亦持此观点。

折衷说认为,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区分不同的物权请求权。有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中,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已登记的不动产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德国民法典》第194条【消灭时效的对象】第(1)款和《意大利民法典》第948条第3款均如是规定。

本文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原因在于:(1)物权的本质特征决定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果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时效期间届满后,请求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消灭,但物权不消灭,那么是否会逼迫物权人以自己之私力恢复其对物的直接支配状态?(2)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决定其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在于使物权恢复到圆满支配状态。如果适用诉讼时效,时效期间届满,其制度价值基本丧失,特别是在物被无权占有情况下,会导致一方面物权人仍然拥有物权,但却无法行使;另一方面,无权占有人在实际行使物权,但却不拥有物权。而且,由于请求权本身不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权利人照样可以向无权占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从而阻止取得时效构成要件的成就,使该物权永远处于此种矛盾当中。

三、关于基于人身关系发生的请求权

基于人身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包括基于人格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和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

基于人格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包括人格权请求权和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人格权是与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是民事主体获得充分发展的基础。人格权请求权是指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请求侵权行为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防止人格权受损或使受损害的人格权恢复到圆满状态。因此,人格权请求权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当人格权受到损害后,权利人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一定的金钱的权利,包括物质性的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一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包括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和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请求权。有学者主张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以财产利益为给付内容的请求权与一般请求权无异,应适用诉讼时效。本文认为,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包括内部请求权和外部请求权。内部请求权,指在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的人之间产生的请求权,如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此类请求权为权利主体生存之所需或精神之所寄,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但此类请求权演变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外部请求权,指身份权人的身份权益遭到第三人的侵害,由此产生的请求第三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包括以恢复权利本身为目的的请求权和以补偿为目的赔偿请求权。此类请求权不应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以补偿为目的赔偿请求权,与一般的债权请求权相同,适用诉讼时效。

【注释】

①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②王利民等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149).

③王明锁.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中国法学.2003(1)

④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273)

⑤施启扬著.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97(346-347)

(作者单位: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