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营上市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董事会规则
公司掩盖完善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会议制度等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职能,为公司经营发展做出正确的决策,这样才能促进公司发展,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
(3)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讲,要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应该通过公司章程或制定专门的规则,保障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信息存在合法的了解,这样才能促使中小股东正确行使自身的权利,促进公司治理完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防范公司的法律风险。
(4)完善股东的退出权制度
退出权是指不满意公司经营状况的股东可以进行股份转让与资本变现,从中退出该公司的运作,这种权利对广大缺乏保障的中小股东尤为重要。当然,股东的退出权并不一定呈现为市场退出权的制度安排。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股东在市场机制之外所字有的另一种退出权。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能够较好地协调各方向的利益,赋予反对决议的少数股东以股份收买请求权,使不愿意接受公司重大变化的股东能够在获得合理的补偿后退出公司,从而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5)完善投资者保障救济制度应成为现阶段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重中之重
虽然投资者保障涉及公司治理机制、司法、监管等广泛领域,但整个投资者保障的核心是建立保障救济制度。当企业或个人因过失或出现违规、违法行为而使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投资者可以要求相关企业或责任机构对受损利益进行补偿。从国际经验看,投资者保障救济制度涉及三个层面,首先是在企业层面,通过监管部门的强制规定,使企业建立起投诉纠纷处理制度,妥善解决企业与投资者的投诉纠纷;第二个层面是设立带有行政仲裁性质的督察服务公司,以第三方的身份解决企业与投资者的纠纷;第三个层面是成立投资者保障基金,当证券公司倒闭以后,由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对投资者予以赔偿。我国目前的投资者保障救济制度尚不健全,虽然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但该基金的业务仅限于对破产券商客户资产损失的赔偿上,无法满足投资者保障的实际需要。考虑到投资者保障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当务之急是对投资者保障机构的业务进行扩展。要真正全面地实现投资者保障,不仅要针对券商,更要针对上市公司。从投资者保障机构的业务范围上看,不能仅仅局限于投资者资产赔偿上,还应该针对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入手,发挥投资者的监督作用,建立投资者保障投诉机制,使投资者保障基金成为中小投资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娘家人”。
五、结语
民营上市企业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是现代社会面临的法治难题,但值得欣慰的是最近修改后的公司法首次增设了许多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条款,如累积投票制、董事回避制度等,这些部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为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时也体现了现代立法的精神和趋向。然而,这只是其中重要的一步,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依然任重而道远,还需要我们更多的关注和深层次的思考,并为之付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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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