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保障民营上市企业中小股东权益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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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受全球金融危机及出口需求下滑影响,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在下半年出现了明显的回调。即使在这样非常不利的环境下,中国私营企业仍保持了稳定增长态势,为中国经济抵御危机、保持平稳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民营上市企业成长速度虽然减慢,但降幅不大。2009年,民营上市企业总营业收入达到19233.33亿元,平均营业收入为22.11亿元,与2008年相比均有一定增长。我国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在经历了高速的成长发展期后,正在向稳定的成熟期过渡。许多民营企业,即使按《公司法》组建的公司,也还未实现由家庭型传统企业向现代企业体制转换。这种集权式治理结构,必然会出现大股东权益与小股东权益的对抗性并不断扩大,在民营企业中,中小股东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在对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利益分配的事件里,公众投资者作为小股东——被大股东侵害利益的事件比比皆是,而几乎没有一次小股东能侵占大股东的“核心利益”。本文就如何保障民营上市企业中小股东权益进行探析。
二、规范大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保障中小股东权益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
猴王集团破产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本属平常。但是,由于它是上市公司猴王A的原第一大股东,并且它以近乎疯狂的手段掏空了猴王A从证券市场上募集来的宝贵资金,使这件事又显得不寻常。猴王A去年中报显示,猴王集团及其子公司拖欠占用其5.9亿元资金。如今,这些债权有可能颗粒无收。于是,猴王A从3月7日起被戴上了“ST”的帽子。
大股东将上市公司当作自己的“提款机”,肆意掠夺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并不鲜见。比如东海股份第二大股东及其子公司拖欠占用其资金12亿多元,而东海股份净资产也仅为4.45亿元。幸福实业的大股东更为荒唐,私自将其全部经营性资产拿去抵押,而3年来幸福实业居然毫不知情。
大股东对这些举动往往振振有词:当年集团上下勒紧裤带,才把你股份公司捧上了股市,如今,让你“回报”一下怎么不行?但是,须知这已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害的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像猴王集团,悄悄地用猴王A的名义为自己贷款3亿元,大肆挥霍,而广大中小股东却蒙在鼓里,一无所知,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的公开原则体现在哪里?身为大股东,在猴王A身上又是“抽血”,又是让它为自己担保,享尽了好处。一旦债台高筑,干脆破产了之,让广大中小股东承受资产缩水、股价剧跌的痛苦,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都应受到公平待遇的公平原则又体现在哪里呢?
不仅如此,大股东将上市公司视为“提款机”,还使上市公司陷入“第一年绩优,第二年绩平,第三年绩差”的怪圈。许多包装上市的上市公司先天就不足,再遭受这番掠夺,经营日趋困难,投资价值微乎其微,直接诱发了中小股东的市场投机行为,败坏了整个证券市场的风气。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规范大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保障中小股东权益是多么重要的事情。
三、 民营上市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障的意义
股东利益保障是公司治理中的核心问题,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保障更是公司制度公平与效率的前提。而针对中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的现状,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更加具有现实意义。股东权利,是基于股东出资、认购公司股份而在法律上所确立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从股东的角度来讲,股东对公司作出反应以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包括以下几类:知情权、参与公司重要人事任免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的权利,监督公司经营者的权利,获取投资收益的权利,转让股份及退出公司的权利,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之后的诉权等。这些权利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演化、细化,形成了多种股东的具体权利。
公司治理制度安排是围绕着对股东利益的保障而展开的。公司是一个包含各参与方在内的不完备契约的集合,股东作为剩余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其利益不能像债权人、公司雇员的利益那样通过签订较为完备的契约得到保障。因此,如何确保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而现实中,一方面由于大股东可以利用控胜地位,凭借其手中的资本多数表决权很容易操纵公司;而另一方面广大的中小股东的权利意识淡薄,缺乏对公司长远发展的关注,中小股东由于行使权利的成本太高,股东要正确地投票就必须掌握必要的有关待表决事项的信息,而按寻信息的成本往往是很高的,同时他要负担参与投票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此外他为了行使投票权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因而造成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很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这种现象尤其突出。
如果不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任由公司治理处于失衡状态,将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公司还应该加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以防范法律风险。
四、如何保障民营上市企业中小股东权益
(1)民营上市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股东会规则
公司应该完善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会议制度等规则,保证中小股东的投票权、质询权等权益,使中小股东能够参与公司的治理.发表自身的意见这样才能建立起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这样通畅,维护中小股东权益.防范公司发生法律风险。

(2)民营上市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董事会规则
公司掩盖完善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会议制度等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职能,为公司经营发展做出正确的决策,这样才能促进公司发展,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
(3)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讲,要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应该通过公司章程或制定专门的规则,保障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信息存在合法的了解,这样才能促使中小股东正确行使自身的权利,促进公司治理完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防范公司的法律风险。
(4)完善股东的退出权制度
退出权是指不满意公司经营状况的股东可以进行股份转让与资本变现,从中退出该公司的运作,这种权利对广大缺乏保障的中小股东尤为重要。当然,股东的退出权并不一定呈现为市场退出权的制度安排。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股东在市场机制之外所字有的另一种退出权。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能够较好地协调各方向的利益,赋予反对决议的少数股东以股份收买请求权,使不愿意接受公司重大变化的股东能够在获得合理的补偿后退出公司,从而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5)完善投资者保障救济制度应成为现阶段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重中之重
虽然投资者保障涉及公司治理机制、司法、监管等广泛领域,但整个投资者保障的核心是建立保障救济制度。当企业或个人因过失或出现违规、违法行为而使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投资者可以要求相关企业或责任机构对受损利益进行补偿。从国际经验看,投资者保障救济制度涉及三个层面,首先是在企业层面,通过监管部门的强制规定,使企业建立起投诉纠纷处理制度,妥善解决企业与投资者的投诉纠纷;第二个层面是设立带有行政仲裁性质的督察服务公司,以第三方的身份解决企业与投资者的纠纷;第三个层面是成立投资者保障基金,当证券公司倒闭以后,由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对投资者予以赔偿。我国目前的投资者保障救济制度尚不健全,虽然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但该基金的业务仅限于对破产券商客户资产损失的赔偿上,无法满足投资者保障的实际需要。考虑到投资者保障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当务之急是对投资者保障机构的业务进行扩展。要真正全面地实现投资者保障,不仅要针对券商,更要针对上市公司。从投资者保障机构的业务范围上看,不能仅仅局限于投资者资产赔偿上,还应该针对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入手,发挥投资者的监督作用,建立投资者保障投诉机制,使投资者保障基金成为中小投资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娘家人”。
五、结语
民营上市企业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是现代社会面临的法治难题,但值得欣慰的是最近修改后的公司法首次增设了许多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条款,如累积投票制、董事回避制度等,这些部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为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时也体现了现代立法的精神和趋向。然而,这只是其中重要的一步,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依然任重而道远,还需要我们更多的关注和深层次的思考,并为之付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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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