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开创了新局面。由于现有的与中医药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不能满足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需要,以至于出现了大量的中医药知识流失、给我国造成大量损失的情况。本文在分析我国现有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中医药保护的具体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一、我国中医药发展的现状
截至2009年底,中国已与美、加、法、英、德等51个国家签订了含有中医药条款的卫生合作协议,与挪威、爱尔兰等国签订了17个专门的中医药合作协议,已初步形成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交流合作格局。据不完全统计,在世界130多个国家的中医医疗机构目前有5万多家,针灸师超过10万人,注册中医师超过2万名,每年约30%的当地人、超过70%的华人接受过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
更应当看到,就在争论中医药是否有存在价值的同时,天然药物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受到重视,很多国家投入重金,加大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力度,通过专利、标准等技术手段,占领市场,对中医药发展构成挑战。日本人依据中国张仲景的《伤寒论》《金匮要略》等210多个处方,形成汉方制剂,建立汉方药厂200多个,在国际上获得10%的市场份额,韩国也占10%,而中国的国际份额从5%下跌到3%,其中三分之二是以原材料廉价出口,成药比例不足10%。据统计,我国已有900多种中药被国外企业抢先申请了专利。
显然,中医药对人类健康的贡献以及中医药的世界范围内的重视程度已经足以说明问题了。但西医的强劲发展以及取消中医药的论调,却影响着对中医药地位的认识,也制约着中医药保护机制的建立。当前,无论是政策支持还是法律调整,都显得残缺不全、严重滞后,这反过来又不利于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使中医尴尬处于“边缘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