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改后的现有技术侵权抗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6-16
/ 1
2008年专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扩大了现有技术的范围并增加了侵权诉讼中利用现有技术直接抗辩的规定。这对于利用现有技术进行专利侵权抗辩无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扩大了现有技术的范围
修改后的专利法适度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扩大了现有技术范围。
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具体而言,修改后的专利法将授予专利权的不属于现有技术的新颖性标准,由“混合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即在世界任何地方已经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方案,都会因不具备新颖性而不能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
在08年专利法修订前,现有技术是指在涉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判断涉案专利是否为现有技术,应考量时间、地域、公开方式以及技术性质等几个要件,其中地域及公开方式要件中,在我国,判断地域界限采用的是混合判断原则,即视公开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标准。对于采用出版物公开的方式,该地域指全世界范围;对于公开方式是以使用方式公开或以其他方式公开的,则仅限于国内范围。
08年专利法修改后,现有技术的地域要件取消了,不再视公开方式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标准,也就是说是只要是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即是现有技术,不再内外有别。
对比来看,很显然将现有技术的范围扩大了,专利新颖性的标准提高了。在申请专利的标准提高后,可利用进行抗辩的现有技术的范围也加大了。
二、增加了现有技术直接抗辩的规定
2008年专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增加了侵权诉讼中利用现有技术直接抗辩的规定,在新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该规定说明被诉技术也可直接与现有技术进行比照,如属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侵权。
也就是说在一件专利侵权案中,在不考虑专利有效与否时,只考虑被控侵权物与现有技术是否相同或等同,而不用将被控侵权物与涉案专利相比较,被控侵权物与现有技术相等同以上规定,就是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和等同原则来判定是否侵权,即确定被诉技术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须将被诉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一相对比,如果缺少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的多余指定原则退出了历史舞台。
3、与现有技术比对的原则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在确认被诉技术是否属现有技术时,二者比对,采用的是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无实质差异原则,而不是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原则,这与被诉技术与专利技术比照的原则是不同的。
如果利用现有技术进行抗辩,须将被诉侵权的技术中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而不是全部技术特征,如果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则可认定被诉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参考文献】
[1]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版
[2]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1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4]孙利民.《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法律对策研究》,中国知网,优秀博硕士论文
[5]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
[6]曹新明.《现有技术抗辩研究》,法商研究,2010年第六期
(作者单位:黑龙江东方学院人文学部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