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与保值增值制度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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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落幕,十二五纲要中提到的社会保障问题颇受关注。其中,作为老百姓“养命钱”的社保基金,它的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不仅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更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一、我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现状及评价
社会保险基金,也称作社保基金,是指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它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与社保基金有效运行相关的问题是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即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或者是其委托的投资机构将闲置的社保基金直接或间接的投资于金融资产或实物资产以获得有效收益的过程,它是以实现保值增值为最终目标的。然而单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一目标的实现是不容乐观的,这从目前我国针对社保基金投资运行的政策可以看出。
(一)我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采用严格数量限制监管模式
此种监管模式要求限制社保基金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组合。面前中国的社保基金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政府证券及少量的公司债券和股票。投资渠道过于单一,且投资周期长,回报率过低,不能满足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需求。同时,社保基金进入市场投资运营本身就带着风险,合理的投资组合策略可以分散部分市场风险,而可过于单一的投资渠道严格限制了社保基金的投资组合,不能有效分散部分市场风险。
(二)以政府主导为主,市场化水平低
我国社保基金在投资运营上普遍存在着管理者与经营者相交叉的现象,“管理型”政府实行“一手抓”,政府既是基金的投资人、委托人,又是基金的监督者,角色定位模糊不清,这很容易滋生腐败及其他一些问题。同时,政府长期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干预过多,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众所周知,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的干预政策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市场自身“这只看不见的手”可以解决产生的问题,而国家则主要负责制定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监管,确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信息披露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信息透明度直接关系着其是否真正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基金投资运营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参保人员监督的方法、方式和途径,这就导致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状况几乎完全的隔离在大众的视野范围之外,再加上个人账户并未完全做实,基金的直接受益人对自己账户内的资金及投资运营状况并不知晓,基金的保值增值目标值的我们商榷。
二、完善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机制,实现保值增值
(一)拓宽投资渠道,实现保值增值
前面我们提到由于中国实行严格的数量限制监管模式,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政府证券及少量的公司债券和股票,仅凭这些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是远远不够的,所以除了在传统领域投资运行外,还要涉及一些金融创新工具,如以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证券、衍生证券等,这些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专家理财、组合投资、流通性强等特征,不仅可以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更有利于实现其保值增值。除了金融工具,还可考虑投资于实物,如房地产、基础设施等,这些投资工具具有投资期限长、流通性差的特点,但恰恰是这些看似缺点的性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范通货膨胀带来的风险。
(二) 委托独立机构投资运营社保基金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要想真正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就必须保证社保基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实现管理机构与具体投资机构彻底分开,社保基金经办机构委托独立的投资机构全权管理和操作基金,把基金的运行操作权交给市场,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实现效益的提高,确保保值增值。而社保基金经办机构则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法律制度方面的监管。最终实现市场作用与强制性制度相结合,共同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实现社保基金投资运营过程的透明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权利,必须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将社保经办机构实行政务公开,投资运营机构建立信息查询系统的具体规定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起来,随时接受政府部门和参保人的监督,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作用,真正实现投资运营过程透明化。
结语: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目标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实现在的,它需要国家在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监管制度方面的不断改革与完善,《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制定,都预示着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制迈出了新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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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田古.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