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社区矫正现状及对策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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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10年度开展排头兵竞赛活动以来,深圳法院在扩大非监禁刑和缓刑适用方面成绩斐然。然缓刑罪犯绝大多数为外地户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基本上未曾接受任何形式的社区矫正,处于严重脱管状态,存在较大的缓刑再犯风险。本文希望通过对深圳地区与美国、中国香港地区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比较研究,总结深圳地区在社区矫正机制上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构想和方案。
【关键词】缓刑 社区矫正 中间制裁
宣告缓刑后,就是缓刑的执行问题,社区矫正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矫正质量和改造效果,直接关系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实现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本文通过对国外成熟经验进行借鉴等比较研究方法,将理论和实践充分结合起来,从多角度阐述深圳现行社区矫正制度,并提出了完善社区矫正的建议和措施。
一、深圳社区矫正的基本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一)深圳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
《深圳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具有深圳户籍并居住在深圳市的被法院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等人员。由此可以看出,深圳市社区矫正的对象仅限于拥有本地户籍并在深圳市长期居住的人员。长期在深圳市工作生活或者已办理深圳居住证的人员,目前还无法纳入到深圳市的社区矫正体系中来。
(二)社区矫正的主体和内容
社区矫正主体,在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是由基层司法所兼职负责管理社区矫正,而司法所本身已经承担着三大职能八项任务,再进行社区矫正的管理,显然力不从心。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推进,会有更多的被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计划,工作任务会更加繁重。
社区矫正内容,根据《深圳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及笔者所调查的情况来看,目前深圳的社区矫正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类:日常教育措施、公益劳动措施、个别谈话、个别家访、思想汇报、奖惩措施。社区矫正种类和措施内容较为单一,形式简单笼统。
二、美国、香港地区社区矫正制度
(一)香港地区的社区矫正主体
香港地区设置了专门实施缓刑考察的机构和人员。社会福利署和惩教署主要负责对缓刑犯的考察监督,特别突出的是社会福利署,其通过社区矫正来完成对缓刑犯的考察监督,其中有感化服务、社区服务令、住院训练等项目。社会福利署自1976年开始推行感化事务义务工作计划。除了政府性质的缓刑监督考察机构外,香港还充分调动了民间组织和社会帮教力量。如香港善导会,善导会通过家庭辅导服务、罪犯辅导、社区服务等方式,协助罪犯康复、回归社会。[1]
(二)美国的社区矫正内容和措施
美国社区矫正的手段或措施具有多样性,并且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例如,以美国俄勒冈州为例,俄勒冈州社区矫正的措施主要包括,在服务和干预方面的措施:滥用酒精及毒品的门诊矫治、精神健康的治疗、对性罪犯的治疗、教育就业服务、基本的生活及居住条件等。在制裁方面的措施:日报告中心、工作中心、电子监控、家中拘留、社区服务、社区劳务小组及强化的特别的监督等。其他措施包括:测谎器、尿检的介入、给生活困难罪犯提供资金补助等。在社区矫正中采用很多不同种类的制裁、干预和服务的手段,目的是使罪犯能够遵守法院确定的考察条件,尽可能减少犯罪再犯的可能性。[2]
三、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设多层次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复杂性、专业性,所以在人员素质方面对社区矫正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应配备一支涵盖法学、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社会学等方面专业人才的队伍。充分调动社会各级各界力量,建立包括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高等院校学生在内的社会帮教志愿者为主体的志愿服务队伍,为社工专业化帮教提供资源支持。[3]
(二)完善社区矫正内容和措施,增设社区服务刑种
目前街道司法所承担的社区矫正的内容主要是组织公益劳动、法制教育、个别谈话、个别回访、思想汇报。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就业、回归社会等社区矫正的核心内容的关注尚显不足。
因此有必要探索构建“三大支持系统”。一是着力构建社区服刑人员“生存支持系统”,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有效预防其因生存问题而重新违法犯罪。二是构建心理支持系统,重建融入社会的健康心理,探索出“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三个层次的心理矫正模式。三是构建社会支持系统,营造促进回归的良好氛围。
借鉴香港地区比较完备的社区矫正规范,探索以下三种“中间制裁”形式:
1.扩大适用禁止令。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中第七十二条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目前深圳市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2.监督缓刑罪犯履行赔偿义务。重点督促缓刑罪犯切实履行宣告缓刑判决中附带民事诉讼所确定的损害赔偿义务。另一方面监督缓刑罪犯履行判决之外的法定义务。
3.引入社区服务刑。在我国《刑法》中增加社区服务这一刑罚种类,是指根据法院的裁定、判决,罪犯必须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低报酬或无报酬的劳动的刑罚方法。

(三)探索将符合条件的非深户籍缓刑罪犯纳入到深圳社区矫正中来
有必要对社区矫正的原则进行再审视,实行以“属地管辖”为主,以“居住地管辖”为辅的社区矫正原则。将持有深圳市居住证、在深圳学习生活工作一年以上,或者是与深圳市企事业单位签署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深圳户籍人员都纳入到深圳的社区矫正体系中来。
【参考文献】
[1]杨兴培、吕洁:“中国内地与香港刑法中缓刑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3期。
[2]陈和华、叶利芳:“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犯罪研究》,2006年第1期。
[3]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摘要(下)》
(作者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