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二次修正草案亲属拒证权规定的社会经济价值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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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诉讼法二次修正草案关于亲属拒证权的规定,意味着我国强制出庭制度条款将不再适用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基本要求,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相兼顾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价值。
【关键词】刑诉法二次修正草案 亲属拒证权 社会经济价值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中国独有的社会经济条件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逻辑起点。刑事诉讼法二次修正草案亲属拒证权的规定,即源于其本身独有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一、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社会价值
中国古代的亲属拒证权制度,从提出到西汉时正式成为法律,历经两千多年的历史,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作为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化的重要体现,亲亲相隐有着其不可忽视的历史合理性。
(一)维护了国家的政治和法治秩序
亲属拒证权制度作为典型的以礼率法、屈法从伦理的法律原则,是对历史上统治经验、策略、方法的归纳总结,充分反映了血缘亲情对法律的深远影响,即通过亲属拒证权这一法定义务来实现对家族伦理、利益的护卫,同时保护了特定社会关系,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亲属拒证权制度得以存在的最根本原因源于中国家国同构的特有体制传统,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的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整个封建时代都以家庭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国家的组成,政治结构与国家活动,都以血缘与政治的二重原则为依据,国家往往会通过一系列措施维护家庭本位的社会结构及其经济基础,亲属拒证权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即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学说不仅成为封建社会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也是封建法典的重要内容,礼与法的结合最终达到了密不可分的程度: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虽然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社会学基础在于维护封建家长制,是古代立法者对“情与法”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行调和的产物,但同时也显示了一定的立法智慧和技术,体现了法律对于亲属之间的伦理亲情及人性的呵护与关怀。这种将“国法”顺乎“民情”的结合,成为自汉朝之后历朝普遍认同的原则,无论承认与否,它对社会和谐、防止社会无序状态具有良好的弥补作用。作为封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学说,融法、道于一体,一方面采国家主义,一方面又重家族主义,犹袭宗法社会之遗,并将宗法亲情与国家本位理论相结合,既符合国情民俗,又利于统治。
因此,我国应根据当今的实际国情,合理利用与传承“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因素。“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
(二)促进了亲属间的血缘亲情、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和谐
家庭是人类最基本最稳定的社会组织,是人们安身立命的社会细胞。家的稳定优先于国家的安定,维护亲情是维护和谐社会的基础。家庭成员间的利害荣辱联系也最为密切,家庭中的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以及与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一旦遭到破坏,小而言之,会导致家庭的解体,大而言之,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冲击。为体现人性的基本要求,从捍卫家庭的角度出发,让司法正义在某些情况下让位于家庭和谐稳定,和谐社会的建设就有了坚固的基础。如果因国家的出现而伤害到这一基本人类团体的安宁与秩序,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将亲属那种荣辱与共的生存感觉还原为互不相关、完全独立的个体关系,并规定他们有罪不得容隐,还要告讦揭发, 这种做法本身就伤害了家庭对于个人生活的重要意义。更何况, 国家机器这一强大的利维坦组织如果将其触角伸到社会的任意角落而不加限制, 个人在它的巨大力量面前就显得十分渺小, 也难以抵抗其侵入的可能。
亲属相隐制度与我们今天提倡的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尽管社会发展至今天,城市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以往“同姓村落”的熟人社会,但是,人们在城市中选择自己的“一席之地”时,也总是以和自己的亲朋好友尽可能生活在一个圈子里作为考虑或选择的重点,以便日后“有个照应”。
在某种程度上,传统法律文化成了社会成员信仰或认同的载体。目前,我国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在这种形势下,重建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关系、信任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急迫和必要。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以及生活过程之中,很难想象,一个人人自危,即使亲人之间也要互相提防的社会能够臻于和谐之境。
(三)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无限膨胀
亲属拒证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清晰的划分出家与国的界限,承认家庭作为一个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并将这种权利作为抵抗国家力量过分扩张的一个避风港,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众的基本权益。在汉唐盛世至明清强国这段历史时期,充满人伦关爱的亲属拒证权制度在某种意义上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无限膨胀,将家庭作为一个安全港以躲避国家力量的侵袭,很好地抗衡了统治者严刑苛法、集权功利对百姓统治的弊端。当然, 这种做法并非是承认将家庭作为一个姑息养奸的藏污纳垢之地,而是说要尊重亲属有拒绝向国家引渡罪犯的权利。在家庭范围之外,国家尽可以动员一切力量来缉捕罪犯,这是毫无疑问的.由亲亲观念开展出的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实践,保障了人的某种权利,维护着社会道德的昌明和社会秩序的和谐。在传统社会中,不只是唯一的君权就能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各种可调控社会的因素,比如,儒家恰恰是以亲属权或宗族权来抗衡权力结构的压榨,抗衡君权或当时国家与地方政权的滥用权力。

二、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经济价值
(一)处罚亲属拒证行为不具有不可避免性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赋予公民以亲属拒证特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杜绝类似的情况频繁发生。本人在网上搜索到的18例妨害公务案(含包庇、隐匿、伪证案)中,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的10例,兄弟之间4例,夫妻之间4例。这表明,亲属拒证权是源自对亲属的一种本能爱护,对亲亲相隐适用刑罚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尽管亲属相隐乃人之常情且频繁发生,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加上现在刑事侦查破案科技手段日益高超,在司法实践中能够逃脱法律制裁者仍是少数。也就是说,即使亲属相隐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仍然可以实现追诉、打击犯罪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亲属相隐对司法利益和社会稳定的破坏作用几乎是微乎其微的。因此,亲属拒证动用刑罚就不具有不可避免性。
(二)亲属拒证权制度能够获得长远的经济价值
刑法的经济性、节俭性或谦抑性原则,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或者不用刑罚,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抵抗犯罪。对亲属相隐的行为予以严惩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国家司法资源,但它惩罚面过宽,树敌太多,同时也是以破坏人伦、亲情和家庭稳定为代价的,最终将会对国家产生更深刻、更长久的损害,因而其代价昂贵,得不偿失。由此可见,基于刑法的经济性进行分析,对亲属拒证行为进行惩罚总体上是预期收入小于预期支出的,这便值得我们重新审视相关的亲属相隐行为。亲属关系是人类最为牢固的一种带生物性的人伦关系,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确立符合刑事诉讼法律保护特定社会关系的需要,设立亲属拒证权制度,既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对亲情的保护,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客观上达到了节省国家司法资源之作用。
传统法律制度作为中华民族法律活动的沉淀物,其精华部分成为中国当代法律制度不可多得的优秀遗产,为当今中国法律的现代性转化提供了有价值的原典支持,并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影响着中国当代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制约着中国法制的发展走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需要文化支持,尤其是法文化的支持。认真总结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不仅能丰富“中国特色”的内涵,还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起到支撑作用。中国古代法文化无论理论的、制度的、行为的,都有跨越时空的合理性因素。对正走向法治现代化道路而司法资源相对匮乏又有着儒家传统思想的中国来说,借鉴亲亲相隐制度的精神实质是有必要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机制,从根本上是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再到市场经济的历史性飞跃。因而,中国法制现代化必须建立在市场经济的深厚基础上,改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新构建新型法律文化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已势在必行,梳理、挖掘传统法律制度中有价值的、积极的、合理的思想和精华,将亲属拒证权写进我国刑事诉讼法二次修改草案,对推动中国法治和经济现代化的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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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