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思想上不重视,经费上无保障
当前,在一些地区,仍存在有领导在思想上对出狱人救助工作不重视的现状,这些领导认为,当下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经济的快速发展才是政绩的最好体现。除了发展经济这一首要任务外,他们认为急需解决的还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待业、下岗人员再就业,转业军人的安置,教育,社会保障等问题,很难再有精力开展出狱人救助工作。而且出狱人社会救助工作不仅没有经济效益,还是一项费时费力费钱又不能在短时间内收到成效的工作,因此,尽管领导开会、发文强调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将此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救助工作难以落实。由于领导在思想上不重视,救助工作未提上议事日程,一些地方的救助机构没有建立起来,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出狱人救助机构,但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没有经费,救助工作基本运作所必需的办公设施,交通、通讯等费用都无法保障,出狱人救助工作的开展便无从谈起。
(四)人户分离,导致出狱人脱管现象严重,救助对象缺位
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公民有更多居住迁徙的自由,有关户籍的新规定在各地纷纷出台,人们受户籍的束缚越来越少,凭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到全国各地工作或生活。公安部2003年8月7日公布一项便民利民措施规定,自即日起,取消对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③即刑满释放人员、劳动教养人员不再注销户口。出狱人摆脱了必须返回原户口所在地迁入户口的约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旧城被改造,土地被征用,旧房被拆迁,这导致了出狱人入监前的住所和出狱后的住所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多数服刑人员出狱后并不回到入监前登记在册的住所居住。由于大部分是货币拆迁,对被拆迁人搬往何处,公安机关难以了解,如果服刑人员出狱后不到入监前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势必会造成出狱人员的空挂户口和人户分离,连出狱人员身在何处都不知道,更谈不上管理和救助了。这些本应纳入重点人口管理的出狱人员成为释放地和原籍地都管不着的人,有的出狱人员因一时找不到工作,造成生活无着落,加上脱离了公安机关的管理和教育,极易诱发重新犯罪。
(五)不重视社会力量对出狱人救助工作的作用
从出狱人安置救助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出狱人的安置救助工作一直是由我国政府负责或者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从留场就业,到“四留”、“四不留”,以及80年代初的基本不留场就业等救助政策来看,出狱人救助工作都是由政府负责,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都没有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是由政府直接控制的,相对于现在而言,就业岗位比较多,没有当今的失业率和庞大的待业大军,因此,政府负责出狱人的安置救助不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国家便没有重视社会力量的救助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民经济是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主要体现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上,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精简裁员,大批企业职工纷纷下岗,每年的大中专学生毕业,部队军官转业又形成了庞大的就业大军,加上企业自主权的不断扩大,使得政府负责安置救助出狱人这一措施遇到越来越多的困难。出狱人社会救助是一项庞大的工程,若仅靠国家的力量,不管是在人力、物力还是财力上都显得力不从心。
三、完善我国出狱人社会救助制度对策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如何完善我国的出狱人社会救助制度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
(一)设立出狱人救助的专门机构,明确救助工作的领导机制
(一)出狱人社会救助工作应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
出狱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承担主体应明确化,即由专门的机构承担。从出狱人社会救助的起源来看,此项工作最初是由民间组织承担。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出狱人社会救助工作不仅有利于市民社会,而且也符合国家的利益,因此,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对出狱人实施救助。1960年8月召开的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犯罪人处遇大会上指出:“更生保护是国家的基本责任”。④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对出狱人实施救助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国的出狱人救助工作应当由国家推动,这和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是一致的。那么,应该由哪个机关承担为宜呢?我认为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为宜,从全国到地方,出狱人救助机构分为五级,即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具体为:在司法部设立出狱人社会救助司,在省级的司法厅设立出狱人社会救助处,在市县级的司法局设立出狱人社会救助科,乡镇级的司法所设立出狱人社会救助办公室。各级的出狱人社会救助机构的职责是:司法部的出狱人社会救助司,指导和负责全国性出狱人社会救助工作,地方各级的出狱人社会救助机构的职责是:其一,负责出狱人救助工作的管理,建立出狱人档案,负责与其家庭接洽,与社区协商,制定相应的救助计划,给予出狱人及时的救助,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出狱人的所有与救助保障有关的问题,都由救助机构“一个窗口”对外办理。其二,承上启下,统筹协调,即通过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检查,推动综治委、公安、民政等部门责任制的落实,积极调动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理并提出建议,向决策部门反映。因此,各级的出狱人救助机构应被赋予相应的权力,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划拨专项经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出狱人救助工作能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