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著名商标需要为本地市或者本省甚至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故而可以理解消费者可能相信该商标所代表的产品涉及不特定的较广的地区和较多的行业,是故在购买产品之时容易受到相似度极高的商标表达工具的模糊化误导。这便使得商标模糊之诉在较大程度上得以摆脱所在地区、所处行业的相似度大小的限制,而将绝大部分重心转移至商标表达工具的相似度的考量之上。例如,“康帅傅”在字词工具上与作为著名商标的“康师傅”存在高度相似性,那么不论前者为方便面抑或是电磁炉,亦不论其产地为天津抑或是南京,都无疑构成了商标淡化行为,因为消费者有正当理由认为“康师傅”将产品范围拓宽至厨具系列或者在南京增建了生产加工厂。
相较之下,判断商标污损的关键不在于以对比产品的商标表达工具的相似性为理论依据推断是否可能或者将会存在污损的效果,而是需要观察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已经存在故意的(intentional)污损行为以及实际的(actual)污损后果,例如“Barbie’s playhouse”(成人用品商店)对“Barbie”(芭比娃娃)造成的污损结果。
【注释】
①15 U.S.C.§1127
②Mead Data Central,Inc.v.Toyota Motor Sales,U.S.A.,Inc.,875 F.2d 1026 (2d Cir.1989)
③Polaroid Corp.v.Polarad Elect.Corp.,287 F.2d 492(2d Cir.),cert.denied,368U.S.820(1961)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