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在防治生物入侵方面存在的缺陷及对策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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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物入侵日益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的环境问题,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不足以应对生物入侵的现状和国际法层面的要求,存在缺陷主要有如对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规定不清晰、缺乏有力的责任追究制度、教育宣传不够,公众防控意识淡薄等等,这些都是迫切需要改善的地方。本文提出具体的策略如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调整现有的法律缺陷、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建立生物入侵预警、快速反应制度、加强公众参与原则等。

关键词: 生物入侵;法律缺陷;对策生物入侵是指某种生物从外地自然传入或引种后成为野生状态,并对入侵地的生物多样性、社会经济生产以及人类健康造成经济损失或生态灾难的过程。从事物都存在两面性的角度来讲,生物入侵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正确的引种称为有意引种,是人类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增加生物品种而进行的正确行为。相反,不适当的引种以及不恰当的行为则会使得缺乏自然天敌的外来物种迅速繁殖,并抢夺消灭其他生物。

一、我国防治生物入侵的法律缺陷

1、对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规定不清晰目前,我国相关的规定主要集中于199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199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此外,《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植物检疫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有防治生物入侵的相关规定,但也只是涉及到表面,并没有具体地对此做出相应规定,比如责任归责、具体操作细则等等。事实上,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防范生物入侵的专门机构,处于多头管理的状况,缺乏有效统一的管理。由于现行的监管机关职责不清、各自为政,再加上重视程度不够及措施不力,在生物入侵前的防范及入侵后的应对工作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脱节。

2、缺乏完善、有力的责任追究制度我国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是对于造成生物入侵是否应该进行处罚,这方面的问题却没有法律对其进行规定。没有这一方面的依据,单单靠刑法的规定,我们会漏掉很多应该追究的责任人,即引进者。我们不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只能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这样的结果将会造成越来越多的人忽视法律的规定,为了经济利益进行非法引进行为,结果造成的损失只得由全社会来承担。

3、教育宣传不够,公众防控意识淡薄一方面,我国尚未在全社会开展外来生物入侵知识的科普教育,另一方面,我国未能从政府层面构建生物入侵方面的信息共享平台,致使公众普遍对生物入侵缺乏应有的认识,防控意识十分淡薄,人为导致生物入侵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些方面在法律上从未体现出来,法律的强制力不能在公众的行为上体现出来,因此,公众很难有意识地去关注意生物入侵的各个方面。

不难看出,现行立法主要着眼于经济发展,没有考虑到入侵种可能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巨大的威胁。据此来进行外来入侵种的防治,很难保障生态安全目标的实现。

二、应对生物入侵的法律对策

1、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外来物种是否已成为入侵种,需要通过风险评估才能确认。目前,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生物入侵风险评估体系。这样的评估方法进行早期预警,确定监测重点对象,确定控制决策,以及开展宣传教育。风险评估有几个方面:包括对人体健康的威胁、对社会环境的威胁、对当地生物多样性的威胁以及引起环境污染或由此导致的损失的风险。因此,我们要确定风险评估的统一标准,并且按照这个标准去实施评估办法。

2、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调整我国现有虽然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但是都比较分散,角度也不相同,对于各相关部门的权责界定不明,没有相应的处罚机制,缺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管力度,因此还不能全面地解决和控制外来入侵种对中国可能造成的生态、经济和健康的破坏。这就要求我国的立法者应该马上着手研究和制定专门的法,例如《生物入侵防治法》,甚至还可以有其他行政法规和实施办法。在有着全国性法律的统一规定下,对生物入侵的防治工作才可以做到面面俱全,各个部门也可以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各自的工作活动,并对各自所负责的任务进行承担,使得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不再出现。另外,法律的强制力也可以保证法律惩罚的实施力度,对于那些企图逃避隐瞒引入行为的引入者我们可以对其加强法律制裁的力度,让所有引入者知道法律存在的必要性。

3、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由于防治生物入侵是一项综合工程,涉及部门较多,分工也较复杂,可考虑成立一个专门负责这项工程的核心机构,以这个机构为中心,将任务辐射到包括检疫、环保、海洋、农业、林业、渔业、贸易、科技、财政等部门来进行管理。该机构应从国家利益,直接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全面综合开展生物入侵的防治工作。

4、生物入侵预警、快速反应制度在有关部门许可该物种进入我国之后,还应该对此物种进行外来物种的跟踪监测,建立进行外来物种预警机制,一旦发生警情,可以快速进行反应,遏制该物种的入侵形势,保证我国生态环境的安全。生物入侵预警中,应包括对外来物种的引入、监测报告,通过报告来了解外来物种的生存情况,及时对突发事项进行预警。

生物入侵已经成为危害我国生态安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不论是政府还是公众都应对这个问题加以重视,否则将对我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对可持续战略的实施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值得高兴的是,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正在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有关组织也已开始着手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相信不久的将来,生物入侵的问题将会被很好的控制。

参考文献[1]徐海根,王健民。《生物多样性公约热点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11-13页;[2]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48-260页;[3]金瑞林,汪劲。《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向言词,彭少麟,周厚诚等。《生物入侵及其影响》。《生态科学》,200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