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权益之法律保障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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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就业压力的增大,高校教学培养模式的改革以及勤工助学的需求,大学生校外兼职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由于各种原因,大学生在兼职中其合法权益常受侵害。针对这一问题,通过对大学生兼职性质的分析及对当下相关法律的探讨,认为兼职的大学生不是劳动法所定义的劳动者,因而不受其调整。由此可见,当下法律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的保护还存在缺失。因此,为大学生兼职拓宽法律保障之出路迫在眉睫。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者;雇佣关系;法律保护一、屡遭侵害,大学生兼职现状堪忧近几年来,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为了增加自己就业的筹码而选择校外兼职。据调查统计,86%的大学生做过兼职,78%的大学生认为兼职很有必要且对自己很有帮助。一方面,兼职可以提高大学生自身实践能力,为其今后就业增加砝码;另一方面,大学生可以挣取一些生活费,减轻家庭负担。经调查发现,目前大学生兼职主要集中在家教、礼仪、餐饮、促销及发传单等技术和知识含量相对较低的行业。比如有81%的学生选择做家教, 70 %选择投递、发放传单, 做校园代理,63 %选择做商品促销, 42 %选择做餐饮业服务,另外还有13%和10%的大学生选择做市场调研和礼仪服务等。也正是由于这些行业本身技术要求较低、容易上手,才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涉世不深、求职心切、思想单纯又不知如何维权等弱点布设圈套, 使得大学生兼职时权益屡屡遭受侵害。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无理由延长劳动时间,随意拖欠、克扣工资,任意收取服装费、培训费和押金,甚至扣押身份证、学生证等;中介机构向大学生骗取高额中介费,更有"黑中介"利用大学生进行诈骗等等。由此可见,在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中介机构经营不规范, 大学生本身信用及法律意识薄弱等条件的制约下, 大学生校外兼职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已十分严重,其弱势地位亦十分明显。为大学生兼职寻找法律维权途径已迫在眉睫。

二、追根溯源,大学生兼职受侵害原因众多

(一)相关立法不健全,维权无法可依1、无专门性立法虽然大学生兼职在当今社会已是普遍现象,但并没有专门保障大学生兼职期间权益的法律规范出台,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教育法律规范亦未对大学生兼职期间的权益及其保护等作出规定[1],致使大学生权益受侵害时无法可依,投诉五门。

2、大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目前,学界关于兼职的大学生是否是为《劳动法》所规范的劳动者存有较大争议,但就立法上来看,兼职的大学生并非《劳动法》所规定之劳动者。原劳动部(现社会保障部)1995 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 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也就是说, 劳动法还是没有将大学生兼职行为列入其调整范围,新的劳动合同法亦是。也正是由于兼职的大学生主体地位的不明确,才导致了某些用人单位利用法律漏洞,不与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从而拒绝承担法律责任。不仅如此,当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立法所确定的劳动合同签订制度、劳动者工作条件保障制度、薪金保障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劳动权益救制度都与学生课外兼职无缘,致使劳动监管部门即便想管也无管的法律依据。大学生想维权也是无能为力,无法可依。

(二)职介市场和用人单位缺乏有力规范1、"黑中介"肆意妄为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职介市场,加之相关部门监管不严,"黑中介"等不法机构更加肆意妄为,对大学生实施诈骗等一系列侵犯大学生权益的不法行为。据调查统计,其主要表现有:(1)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后敷衍、搪塞, 而不为大学生提供兼职岗位。(2)中介机构抽佣过高,克扣大学生工钱。(3)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后人去楼空,骗取大学生钱财。

2、"黑单位"盛行根据调查显示,以各种理由诈取大学生钱财的"黑单位"也不在少数。其中,55 %的受侵害者表示, 他们曾在兼职过程中以各种莫须有的理由被辞退,用人单位借此拒付、少付工资。有39%的大学生表示,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服装费等费用后,却不聘用他们。甚至,部分大学生工作后发现工作危险性大或含有违法、色情成分等等。总之,"黑单位"以各种方式欺骗大学生,侵犯其在兼职中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部门执法不利致使维权途径不畅当下,大学生兼职中的维权途径主要有四种: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3]但由于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不在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方面,且对这一问题也没有适当的法律依据,因而各部门便相互推诿,导致权益受侵害的大学生投诉无门。另外,社会舆论的影响力毕竟是有限的,也很难帮助大学生解决维权问题。再加之对兼职大学生劳动者地位的排除,其亦无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4],向法院起诉虽可行,但大学生在财力和精力上往往耗费不起,于是,绝大多数大学生便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四)大学生自身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据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不关注中介机构经营的合法性,交付中介费的,也未向职介机构索要正式收据,更有甚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等。大学生自身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缺乏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也使其在维权问题上往往采取消极待之的态度。

(五)高校对大学生兼职的引导不到位高校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关注和引导不够,没有针对在外兼职的大学生相关法律和安全指导。大学生在找中介公司, 依靠校园内散布的招聘小广告等来寻求兼职的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和经验的缺乏,其上当受骗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综上,造成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各因素综合的结果。因此,必须从多角度为其寻找法律维权途径。

三、大学生兼职之法律保障出路势在必然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让维权有法可依

1、特别立法,专门保护劳动法并未赋予兼职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因而其与雇主之间形成的就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只受民法调整。但我国法律并未给雇佣关系以明确定义,这便导致对大学生保护的不全面。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因主体不明而无法可依的问题,就必须对其以特别法的方式进行专门保护,明确大学生兼职的范围,受保护的具体权利以及规定维权途径等等,使其维权有法可依。

2、完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大学生兼职越来越普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能已不适应社会发展,因而对其内容应该适时完善。有学者认为应对劳动者加以扩张解释,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之劳动者范畴,使其受劳动法调整[5].但笔者认为,参照国际惯例,这种观点过于笼统,没有真正理解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若将大学生列入狭义劳动者范畴,则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则是劳动关系(而事实上是雇佣关系,只受民法部分规定调整),就应适用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工伤保险及社会保险等规定,这必将导致更多复杂的问题。因此,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完善还得从具体层面下手。在没有特别法出台前,我们可以对适用劳动法相关条款加以具体列举(肯定列举与否定列举结合),确定对大学生兼职的适用事项。例如,对按教学计划与工厂、用人单位实习6个月以上的大学生,造成人生损害时,应适用工伤保险的规定。另外,通过对大学生兼职行业的分类,对适用最高工时及最低工资的行业加以例举,使大学生的权益受到更全面保护。

3、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地方各级人大及其政府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在不违反上级法的前提下, 参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用以具体化的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如南京市劳动局劳动力管理处有关人士指出, 学生打工可以参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寻求自我保护。温州市规定, 打工学生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 可以比照劳动法上关于工伤的规定处理[6],使得大学生兼职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详尽的保护。

(二)规范职介市场和用人单位的管理体制首先要完善管理职介市场的法律法规,针对职业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来明确职介组织的性质、职能、从业条件、经营范围、权利和义务等,规范职介市场秩序,使得对职介机构的管理有法可依,让不法职介机构无可乘之机。

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职介机构的和用人单位的监管,加强对"黑中介"及"黑单位"的打击力度。同时,应对职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加以正确引导,使其建立诚信制度,对其进行诚信等级评估,使其自身更加注重其行为的合法性,并疏通群众监督举报途径,形成对职介机构的多方位监督,引导其良性发展。

(三)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能,顺畅维权途径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应当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合理分工,相互合作,对于中介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用工进行行业整顿与市场监管,并将工商管理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相结合,赋予其要求公安机关对不法单位及中介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另外,各部门对于大学生兼职中的相关投诉或举报,应积极受理,不在其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告知大学生,并将案件移转至有权处理的部门。从而使大学生兼职维权有执法保障,有途可寻。

其次,可以将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一类的问题纳入小额诉讼程序的范畴,简化权益救济程序,为大学生维权开辟畅通途径。

(四)大学生提高自我保护与维权意识首先,大学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有所了解,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无知进行侵权。其次,应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 即使没有合同也要签订协议等书面证据, 切忌口头协议。为产生侵权纠纷时留有证据。再者,大学生对职介机构的合法性要有清楚的认识,以防"黑中介"的诈骗行为。最后,大学生应该明确被侵权后的维权途径,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来进行维权。

(五)学校增强对大学生兼职的引导一方面,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通过开设相关课程和讲座,开展对《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有针对性地向学生介绍在兼职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另一方面,发挥学校勤工助学信息中心的作用,为学生兼职提供安全信息与"绿色"通道。同时,可与校外用人单位合作,为大学生兼职另辟蹊径。

四、结束语综上所述,导致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是多方的,因而也必须从多方考虑为其维权探求法律出路。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在对待此问题上存在较大缺陷, 对大学生兼职的保护力度不够。所以,只有通过政府、社会、学校和大学生自己的努力,完善法律法规及各项保障制度,才能使大学生兼职中的合法权益得以真正维护。

参考文献:[1]郭颖,大学生社会兼职期间权益保障问题探析[J],大家,2012,(3)

[2]高菲,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法律保护探析[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3)

[3]李鸿建,社会属性视角: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J],当代青年研究,2006,(12)

[4]孙萍,试论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保障[J],中国成人教育,2009,(24)

[5]杨晓,浅析高校学生兼职维权体系之构建[J],创新,2010,(1)

[6]高鹏飞,倪利勇,高校学生劳动权利的法律保护[ J].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