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及问题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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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术权力、行政权力的基本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基本概念
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是指高校内各类人员依据自己在该体制中所拥有的职权和地位,进行相关事务处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体系。当前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中的权力主要有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其中,最核心的权力是学术权力,它直接关系高校的生存和发展。学术权力是大学学术人员或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学术事务进行管理时,所行使的权力。而行政权力则是大学内行政人员或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相关行政事务进行管理时所行使的权力。从概念来讲,这两种权力职权范围各有侧重,其中,学术权力是内在的支配力量,而行政权力则作为一种外在的结构形式,共同维系着高等学校组织的存在和发展。
(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关于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本文主要侧重于研究差异方面,主要包括五点:
1.主体不同。学术权力的主体是具有学术头衔的教授、副教授等学术人员及相关的学术机构;而行政权力的主体是以校长、处长等为代表的行政人员及行政机构。
2.客体不同。学术权力的客体是高校学术事务,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科研等等;而行政权力的客体是高校相关行政事务。
3.来源不同。学术权力主要来自于学问的高深和学者的学术造诣;而行政权力则来自上级组织的派任。
4.地位不同。学术权力在学校应该起核心的支配作用,而行政权力则主要应该起协助和服务作用。
5.作用范围不同。学术权力的作用范围是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伟大的学术权威们都以自己的学术来影响世界,如唐纳德.肯尼迪、伯顿.克拉克等。而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则是受到局限性较大,只能在特定的范围、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对象条件下起作用。
据以上分析,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有着严格的内涵区分。然而,在现实中,学术事务和非学术事务常是混杂一起,导致高校内部管理混乱甚至决策失误。
二、我国高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现状及存在问题
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我国高等学校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式管理,因此,高校被视为事业单位,自身没有办学自主权,教师既没有充足的学术权力。到了市场经济时代,我国高校内部管理的过分集权模式不断被打破,管理体制和方法正逐步呈现开放化的趋势。新时期,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学校领导体制中确立,校长是学校最高行政长官。学校也拥有了一定的办学自主权:精简高校行政机构和职能重组;还进行学院改制,实行校、院、系三级管理模式,加大院系的自主权,扩大了基层学术组织的权力。
可见,当前,我国高校内管理体制已有一定的发展,正改变着传统的国家集权化管理模式。然而,由于行政模式已根深蒂固于高校管理体制中,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仍存在“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行政权力泛化,存在越位现象
我国高校一直以来都是比照党政机关级别来划分为四大类别:副部级高校、正厅级高校、副厅级高校以及正处级高校。同时,高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干部任免方面也是依据党政机关级别来划分的,校院系实现纵向管理模式,体现着严格的等级管理,权力中心偏向上移态势。这些都显示了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中行政权力泛化现象极为普遍。而行政的泛化主要表现为对学术事务的干涉。
1.学术组织人员构成行政化。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及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领导者和成员大多都是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剩下那部分比例极少的才是无行政头衔的基层学者、专家。这样的人员比例,使得很多学术事务最终由行政权力来决策,而学术机构成了咨询机构并无决策权。
2.中下层学术权力受限。我国高校权力机构属于行政权力模式,学校的一切重大事务都由行政机构负责,下级机构无条件服从。这样的权力关系限制了基层学者、教授们学术权力的发挥。高校原本是以教书育人为目标,以知识为源泉,而知识的挖掘、传播和创新主要是靠基层教授们实现的。离开这些教授们的知识创新和传播,学校便缺失了存在的源泉力量。
(二)两种权力之间职能范围模糊,学术权力存在缺位现象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是咨询机构、审议机构,审议的内容包括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同时,还规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活动内容主要有咨询、审议和决策。另外,我国《高等教育法》对于高校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的决策事项也有明确的规定。从表面上看,学术权力及其组织机构的职权范围在法律范围内已有明确的规定,与行政权力并不冲突。实际上,我国学术性机构和学术委员会只是行政机构的“附庸”,并无实权。薛家宝教授等人曾经对10所学术权力机构实地调查,发现仅2所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其他学术机构均无章可循;这些机构开展学术活动的时间和内容都处于不固定性状态;学术机构的成员构成中,很大一部分人是在行政岗位上身居要职的教授,无行政头衔的基层教授很少,(前者在学术机构的职权远大于后者),这使得学术机构明显地被涂上了政治色彩。


薛家宝等人的实证调查证明了我国高校的学术权力缺位,具体包括这些方面:1.少数高校学术委员会有明确的规章制度;2.很大部分学术机构活动时间不固定,活动的内容也是很随意;3.各类学术机构中,处长或院长等行政级别的教授们在其中中占绝大多数,而无行政头衔的教授比例较少。可见,整个学术机构的权力已为行政权力所取代,学术权力存在明显的缺位现象。
(三)学校重大决策主体存在本末倒置现象
高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是培养高尖端人才的重要基地。因此,学校的学术权力主体应属于那些专门从事学术研究、教学的教授、学者们。但是,在高校学术机构中,学术权力主要掌握在那些拥有行政头衔的教授们手中,而那些专门从事学术研究的基层专家们则拥有很少的决策权。这样的决策模式使得高校学术机构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而使真正的学术研究退居其次,基层的学者们的学术自由受到了限制,违背了学术机构的学术研究、学术拓展等本质意义。
显然,我国高校学术机构权力主体存在本末倒置现象,需要进行调整和改善。
(四)学术权力的物质保障匮乏
由于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一直以集权制模式存在,行政权力在学校内部管理中占据主要地位,使得高校内官本位倾向盛行。这一点,在高校经费分配上表现尤为明显。一直以来,我国高校教育经费都处于经费紧张状态,但高校仍首先满足行政权力运作。这带来的后果便是,用于教学科研等学术方面的经费过少,很多重要的科研项目也因此而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此外,这也影响着学校学习设施,如图书馆书籍、信息化工具及教室、实验基地等的完善。
三、协调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策略
面对我国各高校“学术权力过弱而行政权力关系过强”的现象,笔者从强化学术权力这一角度出发,提出平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的三点应对策略:
(一)各高校应进一步落实国家法规中有关的学术权力
各高校应该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调整学术组织中主要人员的构成。将那些基层的学术专门人才的决策权“归位”,因为这些人员才是进行相关领域研究的专门人才。一直以来,他们都在从事着该领域的专门研究。而那些“身兼双职”的行政人员,已经从原有的研究领域中走出来,更多的时间都是花在处理行政事务上。相比而言,他们对于相关领域研究地了解已不如基层的专门人才深入了。因此,各高校应该依据《高等教育法》,让基层一线的“专家们”拥有真正的决策权。而那些“身兼双职”的行政人员在这些学术组织机构中,也需要有一定比例的安排(这个比例应该是少部分份额),他们在组织中可以担任咨询、审议等辅助性职能。这样的科学安排有利于防止学术组织的另一种倾向,即学者专权,对学术组织的决策行为起到一定监督作用,更利于促进学术、行政两种权力间的平衡。
(二)各高校进一步规范校内学术组织的活动内容及时间
在薛家宝教授等人的调查中发现,很多学术机构虚有其名,关于真正的学术探讨工作做得很不到位,甚至没有定期的活动安排。面对这样的现状,笔者以为,各高校应将校内学术组织的活动内容及时间以制度规定好,并对组织进行监督,以确保学术组织的作用能真正落实。
学术组织存在价值是为通过“百家争鸣”的方式,让各学派的专家们定期聚集,进行学术论辩:通过相互间的学术思想火花的撞击以推动相关领域有着进一步发展。长期以往,高校内部专业、学科将会有很大地进步,将为高校带来无形的财富,为学校争取更多地注册学生,更多的科研经费,也提高学校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因此,可以看出,学术组织的存在及发展是高校发展的“不竭动力”。
(三)保障学术权力运行所必需的经费支持
在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中,行政管理占据主要地位,已产生官本位现象,其中,经费分配上表现尤为明显。高校发展的所有经费,首先满足行政方面的运作,且这部分经费占所有经费的主要部分,而学术权力所需经费只能在剩余经费中抽取部分。
然而,高校是培养高科技人才的重要场所,知识是教育的根本源泉,而学术研究及创造则是知识产生的不竭动力。可见,学术权力对高校发展的决定性作用。
那么,要保证学术权力的正常运作,各高校在财政上应首先满足学术发展所需,一改以往经费首先满足行政需要的不正确做法。要知道,国家给高校所拨教育经费,主要是为了解决教学、科研等学术发展所需。因此,只有首先满足了学术运作所需,再安排行政等其他方面的经费需求,达到“分配合理而科学”,从而保证高校内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高效发挥作用,服务于学校的和谐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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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扬州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 江苏扬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