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许多人关注的一个焦点。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内容为物质损害的赔偿。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许多人愈来愈认识到,物质损害赔偿不再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唯一内容和目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纳入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物质赔偿是主要方面,但也不应把追究其他民事责任排除在外”。①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害人遭受的损失赔偿,要由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损失可以是物质损失,也应包含精神损失在内。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内涵的法理性分析
精神损害赔偿本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似乎仅限定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在法学上,“精神受到损害或称精神损害,简单地讲是指对主体的人的精神活动的伤害。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造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精神利益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②所谓精神损害赔偿,用学者的话讲,是指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致受害人精神创伤,而由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赔偿金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这种赔偿兼具物质补偿与精神慰藉两种属性,且补偿是手段,慰藉是目的。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通过侵权人给与受害人一定的物质补偿,使受害人获得精神上的安慰。精神损害赔偿在民法上救济方式具有多样性,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即以财产方式为主要救济手段。通过加重对致害人的处罚,平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慰藉其感情损伤,以达到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指的是在哪些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损害补偿。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人身自由等人格权,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此外,根据《婚姻法》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当然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损害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达到数额较大,侵犯人格权与人身权达到犯罪程度,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也应予以精神赔偿。“不难设想,当自然人的财产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失时,受害人自然也在遭受着精神上的痛苦,只不过痛苦程度有浅有深、表现形式或明或暗罢了,但绝不能否定这种客观存在的现实性。实践中此类精神痛苦经常会引起不良后果:轻者之受害人心情烦躁、食欲不振、郁郁寡欢、影响生活和工作,重者可能导致受害人一病不起,甚至于危及生命。可见侵害自然人的财产权引起的精神损害是不容忽视的,因此也理应得到赔偿,以慰藉受害人的心灵、补偿其实际损失,真正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③前述司法解释还规定,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必须达到后果严重的程度才有可能赔偿,否则,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后果严重一般是指致人重伤、死亡。以此界限衡量,犯罪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理应赔偿。
二、附带民事诉讼中应有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对前述问题,法学理论界主要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一种是不予承认,认为受害人没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根据和理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既然刑事责任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那么刑事案件不存在精神赔偿问题。第二种是完全肯定,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不能作为否定刑事案件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该条款只能说明受害人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途径获取精神损害赔偿,并非说根本不能,或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刑事案件应有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由包括财产型犯罪在内的所有犯罪引发。本观点主要基于以下认识和理由得出:
(一)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救济原则的必然要求
“有权利就有救济”是法治社会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随着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愈来愈周密,“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重视个人感情和感受对于人存在的价值,重视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对人格利益的损害。在这样观念的指导下,人们要求法律对人的精神利益予以更高的重视和更严密的保护”。④在一个崇尚文明、法治的社会,只要有侵权,必然就有赔偿,有物质损失,应就物质损害赔偿;有造成精神、心理上创伤的,
应就精神损害部分弥补救济。犯罪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无疑是极为严重的侵权行为。犯罪类侵权和普通类侵权一样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失,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失。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一样是受害者遭受到的实实在在的损失,只不过是精神损失是无形的比较难量化而已。然而,犯罪类侵权,特别是侵犯人身权、人格权的那些犯罪行为,还带给被害人除肉体痛苦之外的精神痛苦与折磨,与普通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刺激与损伤相比有过之无不及。也正如有人所言,民事侵权可以用精神损害赔偿加以救济,而刑事案件反之;普通的民事侵权,法院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犯罪者反之,这是荒唐的悖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犯罪导致精神损害可以要求赔偿的规定,只能表明现实法律存在着漏洞与不足。从另一方面讲,从立法上明确否定了被害人有提起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利,是立法上的不平等,是对被害人这—弱势群体的立法侵害。在诸如强奸、毁人容貌的伤害等案件中,被害人所受到的精神上的痛苦是众所周知的,此时,被害人是多么希望得到社会的帮助和人们精神上的抚慰,即使给予大量的金钱补偿也是难以弥补的,而如果被害人对精神损失赔偿这一合情合理的基本诉讼请求都被法律所剥夺,那么无疑就是对被害人的进一步伤害,又何谈公平与正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