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此学说既符合我国刑法设立受贿罪的立法意图,准确揭示了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同时也符合犯罪直接客体的概念。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廉政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廉政建设的政策和法律,为了进一步健全廉政制度,1988年6月1日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党和政府的各级国家机关都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作出关于廉政行为的准则,其中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不准贪污、受贿。由此可见,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就是损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用刑法维护廉政制度的贯彻执行,严惩公务人员中的贪污、受贿行为,促使公务人员严格履行廉洁义务,保障其正确地行使职务,这就是我国刑法设立受贿罪的意图。犯罪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它反映着该罪的主要特征,据此即能够与其它类的犯罪相区别,又能够与同类犯罪中的其它罪相区别。(17)把职务行为廉洁性作为受贿罪的客体,既突出了作为职务犯罪的特征,同时又强调了这种犯罪违反廉洁义务的必然性,从而与渎职罪中其它犯罪划清了界限。
其二、此学说高度抽象概括反映各种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容了各种形式的受贿行为。受贿与行贿是一种对合共犯,客观活动极为复杂,无论是用“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说”、“复杂客体说”、或者是用“选择客体说”来作为受贿罪客体,都难以将受贿活动中的各种情节的社会危害性的共同属性概括出来。当把“职务务行为的廉洁性”作为受贿罪客体时,就恰如其分抽象概括出了各种受贿活动情节的共同属性。这是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受贿行为,无论是受贿既遂还是未遂,无论财物是否过手,无论是贪赃枉法还是不枉法,无论造成严重后果与否,都是对公务人员廉洁义务的违反,都是对公务行为廉洁性的破坏,符合受贿罪的客体要求。实质上,任何形式的受贿行为都是一种权钱交易,视公权为私权,将职务行为的无偿性变为有偿性,都损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包容了一切受贿行为的直接客体。
其三、此学说能如实体现受贿人的主观心理特征。在行贿与受贿之间的“权与钱”交易中,行贿人是为了“以钱买权”来自己谋取某种利益,受贿人是为了“以权卖钱”来满足自己贪婪的私欲,这其中“权”是交换条件,获得财物是受贿人的犯罪目的。受贿人在为行贿人谋利益时,虽然客观上可能造成对国家机关职能的破坏,但这却是受贿人以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为代价,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的一种手段,两者只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而不是两种故意、两个目的。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作为受贿罪客体时,只要受贿人主观上明知索取、收受贿赂会违反公务人员廉洁义务,而又故意利用职务之便去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承诺为他人谋利益时,便玷污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了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至于财物是否到手,是否贪赃枉法,是否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只是个量刑情节的问题。
廉洁奉公是一切国家工作人员的为政之本。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担负着依法行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管理职能的重任。他们要正确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义务,就必须严守法纪,不得以权谋私和贪赃枉法。由此可见,正确认识受贿罪的客体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实践中也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注释:
(1)、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286.
(2)、李文燕.《中国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83
(3)、[日]飞田清弘。《日本公务员受贿罪概况》.法学译从。1989(1)。
(4)、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776
(5)、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808.
(6)、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775.
(7)、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808.
(8)、黄瑛。《贿赂罪之探讨》.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1992.
(9)、高铭暄著《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589.
(10)、见《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788.
(11)、刘光显、周荣生.《贿赂罪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60—61
(12)、苏惠渔.《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69
(13)、朱丽欣.《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执法手册》.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87
(1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日公务员贿赂犯罪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71
(15)、[日]植松正。《刑法概论Ⅱ各论》.劲草书房。1979,69.
(16)、[日]飞田清弦。《贿赂》.立草书房。1979,38.
(17)、高明暄。《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