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和世界性的非刑罚化运动相联系,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对犯罪人免除刑罚处罚的制度和免除处罚情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定免除处罚情节包括应当免除处罚情节和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其中,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有:犯罪中止并且没有造成损害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则有: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预备犯;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从犯;犯罪以后自首,犯罪又较轻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等等。另一方面,我国刑法也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可以用非刑罚处理办法替代刑罚,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此外,我国在实践中还有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适用的各种行政性的强制性措施,如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强制戒除等。这些措施作为非刑罚强制措施的适用,在实质上限制了刑罚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非刑罚化处理的重要方式。
但是,总的说来,受刑法泛化、刑法万能和重刑主义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并没有对非刑罚化运动给予足够关注,立法上的非刑罚处理措施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刑法制度,司法实践中用非刑罚处理办法替代刑罚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案例更是凤毛麟角。近十多年来,严峻的犯罪形势迫使立法者不断制定强化刑罚制裁力量的新刑事法律,司法实践中则根据这些刑事法律广泛适用重刑和死刑,但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和大案要案率并未因严峻刑罚而得到有效遏制。实践中形成了刑不压罪、犯罪量和刑罚量螺旋式地恶性上升、刑罚投入几近极限而刑罚效益却急剧下降的罪刑结构性对抗局面。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罪刑结构性对抗实际意味着我国刑法的运行已经面临着一场基础性危机。
我们认为,化解这场刑法基础性危机可能具有多种方式和途径。但是,转换刑法思维,革新刑事政策,调整社会对犯罪反应方式的结构,无疑是其中的一项重要选择。转换刑法思维的重要方面就是彻底扬弃报应刑观念,张扬刑罚谦抑和刑法经济观念,承认刑罚的最后手段性,根据成本—效益分析选择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革新刑事政策,就是要以符合刑法谦抑和刑法经济原则,同时又不放松对严重犯罪严厉打击的“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取代我国实行了十多年之久而实践效果不佳的片面的“从重从快严打方针”。当然,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状况特别是犯罪形势比较严峻的现实,我们选择的“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应当是类似美国的“轻轻重重,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根据这样的刑事政策,我们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在确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时,应当对不同侵害性质和危害程度的犯罪实行区别对待,该重的重,该轻的轻,对于性质、情节和后果都比较轻微的犯罪则尽量不用刑罚手段予以调整,这样我们才可能以最少的刑罚资源投入达到最大的控制和预防由的处分两类。“所谓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乃指剥夺受处分者的人身自由,而收容于保安处分犯罪的效果,从而使我国刑法的运行实现效益最大化。
收稿日期:200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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