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担保机构经营和管理的理性思考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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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有效防范担保风险
  落实反担保措施是担保机构回避风险的主要操作环节,必须对反担保人进行详尽的分析,确定担保机构履行保证责任后追索反担保人责任时,反担保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意愿代履行义务。分析应着眼于反担保人的整体实力和其相应的履约能力。
  首先,应分析被担保人采取的是何种反担保方式,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主体是什么,要关注反担保人主体是否适合,法人分支机构(有法人授权的除外)、机关、学校、医院均不能作为反担保人,要对关注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或抵押物的评估价值。
  其次,如果以抵押方式进行反担保的,抵押必须签订合同,法定需要登记才能生效的必需要进行登记,权证的转移占有不是抵押行为;如果采取的反担保方式有评估价值的,则应同时对作出评估的机构(评估事务所)进行分析,包括其评估资质、评估结论认定的依据和采用的评估方法等;应关注汇率变动和相关税费对实现抵、质押物价值的影响,特别要关注在土地上市交易时如高于取得价格,需交缴比例很高的土地增殖税,另外要关注未开发的闲置土地即使抵押了,仍有被政府无偿收回的风险。
  第三,要对反担保能力进行分析。这里的分析应结合反担保人对应的销售收入、总资产、固定资产净值、所有者权益、权益回报率、现金流量总结表中的重要数据及历史现金流量等指标。当通过一些财务数据不足以说明反担保人的担保实力时,应进行补充说明。
  第四,对反担保人的担保意愿进行分析,反担保意愿可以通过很多方面来体现,例如:反担保人在财务和管理方面对被担保人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反担保人在金融市场上保持了其对外提供承诺的良好声誉。
  
   (三)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机制,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1、建立自身经营规模制约机制 。2001年3月,财政部印发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单个企业担保不超过实收资本的10%,责任金额一般不超过实收资本5倍。担保机构自身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制订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对自身的发展规模进行约束。不能走粗放型经营的路子,业务不能进行盲目扩张 。
  2、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针对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担保机构要建立严密规范的内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风险监控制度,要制订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要建立和健全审查审批制度。2006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95号)对担保机构信用等级的设置采用三等九级,评级的主要标准就是三个:代偿能力、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可见担保机构提高内控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十分重要的。同时,要防范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认真落实每笔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要完善反担保中的抵押登记行为,对银行格式合同文本中规定的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要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要加强对担保业务的动态监控,要在担保合同中对如被担保人发生经营恶化时,担保机构可以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作出规定。
  3、建立专业人员培训机制。要加强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可组织学习涉及于担保的银行贷款纠纷的案例,迅速提高业务人员素质。要引进熟悉银行授信、风险管理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员队伍是担保机构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4、实行有差别的担保费率。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借款人,可实行优惠的费率,对于风险大的担保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要提高担保费率,让费率与承担的风险相片配。
  5、要充分运用社会征信业的成果 通过最近几年的发展,我国个人征信业和企业征信系统(人民银行登记查询系统)均已得到长足的发展,其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已初步体现。担保是或有负债,也是授人信用,合理采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会弥补与被担保人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四)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担保业务公示制度和自律组织,从外部规范担保机构的运作
  1、建立健全担保业自律组织。尽管去年在大连召开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职制订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自律公约》尚待完善,但这说明了对于担保机构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建议各地由银监局或当地经贸委牵头成立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担保机构对成立担保机构的条件、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担保费用比例和内控制度建设进行规定,建立统一的担保操作流程。
  2、建立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公示制度。必须设法解决担保机构与贷款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或借助于银行登记信息查询系统规范登记行为,做到担保业务笔笔有登记;或在银监局或经贸委或其他部门登记,建立台帐制度,对每笔担保业务的发生和解除均作记载,此登记簿各贷款人均能进行查询。
  3、成立信用再担保机构。单个担保机构实力有限,如果借款人发生风险对于担保机构资本金之外的担保就是一纸空文,根本无力履行,建立信用再担保机构,就会解决这个问题。这对于增强担保机构资质、担保机构业务做大做强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4、建立共保合作机制。对于担保额度较大的项目,在合作银行认可的基础上,尝试组织担保机构共同采取共同考察和评审的方式,联合向银行提供保证担保。此方式能够弥补担保机构实力薄弱的不足,使担保机构能够向大项目、大金额挑战。
  5、建立信用担保基金,完善担保机构的补偿机制美国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违约率 6%,美国国会每年对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保证的财力支持机制进行评估,给予的补贴率在3%左右波动(资金缺口与担保贷款余额)。2005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总报告公布我国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的金融机构贷款平均违约率为9.71%,我国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基金迫在眉睫,必须积极探索健全风险担保基金的补充补偿机制。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可用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这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来源提供了法律保障。2001年3月,财政部印发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当年担保费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责任余额1%提取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要依照规定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这是担保机构完善补偿制度和内涵式发展的必由之路。
   (五)银行要从自身防范风险出发,根据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和履约意愿,合理确定保证金放大倍数,促使担保机构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水平,扩大自身实力
  合理的担保比率取决于不同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担保能力则取决于承担担保风险的资金量、以及担保的成功率、担保机构最终承担担保责任的比率、担保机构的资产质量,几个因素都直接与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与定价能力密切相关。银行必须对担保机构的实际资本金和已承保金额、对象作出判断,对实力强信誉好的担保机构可以确定较高的放大倍数,对一些管理混乱的担保机构的担保只能是100%保证金担保,不能留有风险敞口。这样从外部推动担保机构不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同时,银行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利率要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实行优惠,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六)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
  政府要鼓励支持担保机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担保项目,积极拓展担保业务。要敦促有关部门落实对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外,要出面协调房管、土地等抵押登记部门降低登记费用,降低担保机构的运作成本。同时要大力提高社会诚信度,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发展的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