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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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社会信用缺失加剧了我国金融业的不稳定性
孔子曰:“民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社会无信则乱”。
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信用制度高度发达的经济。但由于我国还处于经济的转轨时期,市场经济法制还不成熟,社会信用水平仍很低下。正是由于社会信用缺失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而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由于三角债务和为避免信用风险而进行的现金交易而增加交易成本约2000亿元(刘秀林,冯彦明,2005)。
信用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金融创新效率和金融的稳定。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还得不到有效的归集和评估,金融机构在作出相关决策时难度很大,使“骗贷”事件屡有发生。与此同时,失信惩戒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三、优化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的措施
(一) 积极推进金融业产权改革,构建多元化发展的金融业
金融生态的生命力就在于金融生态中存在自由竞争的机制,使金融生态主体在自由竟争中优胜劣汰。建立和完善自由竟争机制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使金融生态中的参与主体多元化。这正是目前我国完善金融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其目标是构建以“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高效运转”为基本特征的,兼有国有和外资,全国性和地方性,大银行和中小银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多元金融主体的金融市场。
首先,要继续推进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使国有银行产权明晰化,各级经营者对其经营成果真正负起责来。杜绝一切将经营失败成本转嫁给国家的可能,让国有银行预算约束全面硬化,以实现完全意义上的金融产权。其次,规范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同时,积极探索对农信社、城信社等产权改革的方案。放低民营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门槛,这样才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二) 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法律环境是金融生态主体最为重要的外部环境之一。构建和谐金融生态要以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前提。现阶段,当务之急是要对《破产法》、《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从而使银行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使银行在面对违法违规行为时能有最后的“杀手锏”。
另一方面,为了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利益,督促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有效引导金融资源合理配置,应尽快出台一部《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的破产要以市场原则为基础,使金融机构的破产成本由其股东和相关利益人来承担,而不能再由国家财政来“兜底”。当然,为了保护广大民众储蓄者的利益,还要建立一套存款保险制度与其配套。
这样,金融机构对于欠债不还的企业和个人享有无条件破产起诉权,同样,金融机构的债权人也具有对金融机构的破产起诉权。
(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基础上的信用经济。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是金融生态有序运行的基本前提。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重点要放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上的建设。加快整和银行和有关部门的信用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分割。同时要加快信用立法进程,实现信用市场的有法可依,以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规范的社会信用秩序。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大力发展专业化金融中介机构,严格行业准入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促进金融机构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信用体系的有效建立,将极大程度提高金融机构决策的准确性,将信用奉贤降到最低。从而确保资源的优化配置。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提出将对我国金融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都起到极大的作用。但是和谐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是一项漫长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参与和共同努力才可能实现。要调动包括立法机关、地方政府、银行、企业、个人等在内的所有方面的积极性,以推动法律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的深刻变革。只有这样才能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1]徐诺金.论我国的金融生态问题[J].金融研究,2005,(2)
[2]周小川.完善法律制度,改善金融生态[N].金融时报,2004-12-7.
[3]周小川.独家专访:周小川谈“金融生态”[N],2005-3-28.
[4]林永军.金融生态建设:一个基于系统论的分析[J].金融研究,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