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群体和人类的主体性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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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克福学派哲学家阿多尔诺批判过黑格尔所鼓吹的民族精神和民族主义。他说:“甚至面对可预见的人类,面对黑格尔时代的康德的普遍,黑格尔民族精神学说也是反动的,它培养了某种已被感知为特殊的东西。以这种突出的民族精神的范畴,黑格尔毫不犹豫地参与了一种民族主义。”[10] 德意志的民族精神和民族主义,确实在近代以来德国的统一和发展中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当它演变成一种狂热而又褊狭的民族意识时,结出了一个给自己民族和其他民族带来深重灾难的恶果——法西斯主义。在意大利和日本也出现过类似的悲剧。以致事情过去半个多世纪,那场噩梦般的经历给世界上许多民族内心造成的痛苦,至今还没有完全抚平。

狭隘的民族精神或民族主义是非理性的,进而甚至是反理性的意识形态。丧失理性的个人,无论对于自身或是对于他人都是危险的。而丧失理性的群体,特别是像民族、国家这样巨大的群体,对于本民族和其他民族的危险更是难以估计。面对着狭隘的民族主义泛滥的危险,很多思想家都给予这种意识形态以严厉的批判。但他们又不能不承认,一个民族具有一定程度的民族主义,特别是民族认同,是难免的甚至是必要的。民族国家认同是正常的、必要的情感和意识,而极端民族主义则是应当避免的有害的错误倾向。

在一个众多民族共存的世界上,每一个民族都应该作为主体与其他民族平等交往。只有这样的民族才可能是一个具有世界性的民族,一个在人类整体中存在的具有主体性的人群共同体。这样的民族不仅有其应有的民族主义,同时还应有其应有的世界主义,以便使其民族主义不致成为狭隘的民族主义。

英国学者克莱夫•贝尔认为,“无论由理性还是由价值观念产生的强调个性的思想,都必然导致世界主义。”“在民族主义形成对文明的威胁的时候,世界主义就成了文明用以自卫的武器。”[11]这里所说的个性实际上是个人主体性,一个民族中真正具有这种个性的成员不可能允许他所认同的民族走向褊狭和封闭。真正具有个性的人是具有人格尊严的人,也必然是尊重他人的个性和人格尊严的人。这种对他人的尊重必然越过自己民族的界限,把其他民族的个人包括在内。这样,他就必然在观念上超越狭隘的民族主义,达到一定程度的世界主义。在这个意义上,确实可以说,世界主义是文明的个人的特征。

就世界主义超越了民族主义因而也超越了国家主义而言,它可能是一种类主体或人类主体的观念。它在坚持个人主体性的基础上,超越各个层次群体主体性的局限性,上升到最为广博开阔的人类主体性。尽管由于我们每个人都属于特定的国家和民族,要完完全全摆脱民族主义,采取纯而又纯的世界主义,成为一种地地道道的“世界公民”,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应该不断强化“世界公民”的意识,以某种程度的世界主义来抵制和克服单纯的民族主义可能带来的狭隘性。

三、个人、群体和人类的一致性

历史的进步使我们看到,在个人、群体和人类的主体性之间,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的一致性。这几个层次的主体性不能孤立存在,都只有在一种结构性的依存和功能性的依存中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使人在其诸种存在方式中都成为主体性的存在,都具有主体性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个人、群体和人类的主体性各自都在生成和发展之中,因此贯穿在个人、群体和人类的主体性中的一致性也是正在生成和发展之中。一致性是矛盾的同一性的表现,而这种矛盾的另一种属性是斗争性,矛盾即对立面的统一。个人、群体和人类之间的一致性即同一性,总是有矛盾的差别性即斗争性甚至对抗性相伴随,要通过差别走向一致,通过斗争甚至对抗走向同一。人类与自身所包含的众多群体和无数个人之间的关系,在一种空间和时间的联系中辩证地演化着。

从人类历史的实际过程看,人类的各种群体,大到国家、民族、阶级、阶层,小到社群、团体、家族、家庭,以及属于各种群体的个人,在经历着矛盾、对抗甚至冲突的同时,进行着联系、交往和合作。总的说来,在人类各个群体之中和群体之间,人与人的矛盾、对抗和冲突正在减弱,联系、交往和合作正在加强。对于这种历史趋势,如果我们找不到更令人信服的解释,就只能说是人的“类本质”或“类本性”使然。

康德正是这样认为的,他说,人类有“天生的理性要求”,“它要求人类不是表现为恶,而是表现为一个从恶不断地进步到善,在阻力之下奋力向上的理性生物的类。于是,人类的普遍意志是善的,但其实现却困难重重,因为目的的达到不是由单个人的自由协调,而只有通过存在于世界主义地结合起来的类的系统之中、并走向这个系统的地球公民的进步组织,才能够有希望。”[12]康德希望以世界主义而不是民族主义为主导原则,建立起把所有群体和个人结合起来的“地球公民的进步组织”,形成一个真正和平、和谐的人类系统。现在看来,康德的这些愿望不完全是空想,其中有的已经在部分领域里、在初步的意义上变为现实。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仔细地研究过以国家为主体的个人、群体和类的关系。他写道:“具体的国家是分为各种特殊集团的整体;国家的成员是这种等级的成员;他只有具备这种客观规定才能在国家中受到重视。他的普遍规定都包含着双重的因素。国家的成员是私人,而作为能思想的人,他又是普遍物的意识和意志。但是这种意识和意志只有在充满了特殊性……的时候,才不是空虚的,而是充实的和真正有生气的。换句话说,个人是类,但是他只有作为最近的类才具有具有自己内在的普遍的现实性。”[13]

在这里,黑格尔所说的类不是人类而是族类,因为他是以国家、民族为类整体的。他所说的“国家成员”较之康德所说的“世界公民”后退了一步,但也因此而更具有现实性。黑格尔注意到群体和个人不同等级的特殊性,但他强调贯穿于这些特殊性中的普遍性,主张以这种普遍性把个人、群体统一到族类即国家之中。

作为主体性的人的自由首先是个人自由,是人的个性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但个人的个性与群体的特性以及人类的共性不应当是相互排斥的,而应当是内在一致的。孤立的个人的个性的存在,不与其他个性相沟通,不与群体的特性和人类的共性相统一,不可能是完满的个性,不可能有真正的幸福。

马克思说:“人的个人生活和类生活并不是各不相同的,尽管个人生活的存在方式必然是类生活的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方式,而类生活必然是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个人生活。”[14]只有与类生活内在联系的个人生活才是真正的个人生活,反过来说,也只有与个人生活内在联系的类生活才是真正的类生活。个人生活与群体生活和类生活的脱节或不和谐,是人类生活中不健康、不正常的现象,是应当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逐步解决的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必要的社会物质条件。恩格斯认为,这种条件是人类社会自身有能力创造的。他说:“人类社会拥有极其丰富的生产力,这些生产力只要合理地组织起来,妥善地加以调配,就可以给一切人带来最大的利益。”[15]合理地、合乎人的本性地组织起来的人类成为自己生活的主体,完全有能力创造自己的幸福。

马克思主义高度重视社会物质生产的决定性意义,并不是如某些人所理解的那种“物质主义”,而是认为人类真正幸福的生活只能建立在由生产力充分发展所造就的坚实基础之上。在物质生产得到充分发展的前提下建立起普遍富足的人类社会,只是实现个人、群体和人类主体性的第一步。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加上人本身全面而又自由的发展,才是人类主体性实现的全部内涵。

摆在人类面前有两个重大使命:一是处理好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保护自然环境,避免生态危机,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处理好人类自身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减少以至消除由于同类相争和相残而造成的内耗和灾难,使我们这个“地球村”的村民能够和睦相处。完成这两个使命,是对人类主体性的最大考验,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要求个人、群体和人类作为主体的一致性。人类在完成这两项使命的同时,会使人类的主体性与群体和个人的主体性更加完善起来,也就是使人类本身更加完善起来。


[[1]《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上卷,生活•读书•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185~186页。

[2] [德]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91~292页。

[3] 参见[英]克莱夫•贝尔著:《文明》,张静清、姚晓玲译,李活校,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45页。

[4] 参见 [英] 约翰•密尔著:《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7页。

[5] [德] 卡尔•雅斯贝尔斯著:《时代的精神状况》,王德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页。

[6] [美] 大卫‐雷•格里芬编:《后现代精神》,王成兵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7] [法] 保罗•利科主编:《哲学主要趋向》,李幼蒸、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94页。

[8] [德]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39页。

[9] [德] 康德著:《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4页。

[10] [德] 阿多尔诺著:《否定的辩证法》,张峰译,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338页。

[11] [英] 克莱夫•贝尔著:《文明》,张静清、姚晓玲译,李活校,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66~73页。

[12] [德] 康德著:《实用人类学》,邓晓芒译,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第246页。

[13] [德]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26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3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