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明确监管主体。构建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本身就包含了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有效监管。要逐步建立以银监会监管为主,以行业管理、自律管理为辅的农村民间金融监督和管理体制,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立法工作的研究,实现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监管的主体必须是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而不能是其他任何行政机构,这样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和自身的利益对于不合法民间金融的保护,也可以杜绝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和扯皮。在明确监管主体之后,必须确定监管者的责任,使监管者有明确的监管任务,而不是盲目行事。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达到正规金融组织实质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般金融组织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正规金融处在同一竞争水平上。
[参考文献]
[1] 王曙光. 经济转型中的金融制度演进[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2] 谢平, 徐忠. 公共财政、金融支农与农村金融改革[J]. 经济研究, 2006,(4).
[3] 张杰. 中国国有金融体制变迁分析[M]. 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8.
[4] 张杰. 民营经济的金融困境与融资秩序[J]. 经济研究,2000,(4).
[5] 孙莉. 中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及金融体系的变迁[J]. 上海经济研究,2000,(5).
[6] 樊纲. 发展民间金融,推动金融改革[J]. 珠江经济,2001,(4).
[7] 姜旭朝,丁昌锋. 民间金融理论与实践[J]. 经济学动态, 2004,(12).
[8] 麦金农. 经济市场化的次序——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金融控制[M]. 上海三联书店,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