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最适金融结构原则的金融体系创新(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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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包括那些分散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参与主体主要有家庭、风险资本投资者、私人钱庄和其他民间自助机构等。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非正规直接融资是指最终供求者之间直接发生资金融通活动,在国外,其代表形式主要是天使融资;而非正规间接融资是指以非正规金融组织为中介而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民间金融的交易主体之间必须要有较为对称的信息,无需耗费高昂的信息生产成本,同时其交易合同必须能够自我实施,无需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量。这些约束条件使民间金融活动只能局限在具有人缘、地缘关系以及相同价值观的乡土社会的信任系统内部,并存在较强的社会道德规范和社会制裁机制来保证合同的执行。因此民间金融能够满足小企业、村民和城镇低收入阶层等被正规金融体系排斥在外的经济个体的金融需求。
 可见在寻求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的过程中,民间金融和中小金融机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前一部分最优金融结构原则的表述,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和金融结构处于改革变化之中,从资源禀赋的特殊性,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阶段性,金融制度、功能与结构的适应性等角度都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那就是发展中国家二元金融现象普遍存在具有长期性,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民间金融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有着自己独特的逻辑。
  
  寻找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方法
  
  民间金融和中小金融机构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而民间金融中的间接融资活动可能成为引起金融秩序紊乱的潜在因素,它必然随着金融发展而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从2005年开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正在试图为民间金融的演进探寻路径。这一部分针对于中小金融机构在业务拓展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出在金融实践中应该着力进行探索的方向、基于制度和政策层面的创新。如建立社区银行,利用社区贴近企业和居民,可以近距离地观察其经济行为和经济绩效,能更有效地获取信息;从政策上鼓励地方城市商业银行致力于服务地方经济的特色,在一段时期内限制地方商业银行异地设立分支行;政府为主导来推动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从而完善市场经济的基础设施;建立多层次、出资者主体多样化的信用担保体系,减少金融机构在资金融通中面临的信用风险。金融中介通过具体的业务创新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障碍。如小额信贷(micro-finance, micro-credit)、仓单质押贷款以及基于产业集群生物链条的贷款或购买应收帐款等。其中整贷零还、团体贷款(group lending)、渐进式贷款(progressive lending)和采取灵活的抵押方式等逐渐广为人知并被复制。从中小金融机构面向小企业的市场定位进行相应的经营战略和内部组织制度设计。中小金融机构在避免与大银行进行同质化竞争中应该定位于服务小企业、小客户,相应地应该采取有效率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架构,如面向市场的客户经理制度;在贷款审批上进行前后台分离,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并对支行进行相应的授权,将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适当下放;在激励机制方面,建立以客户经理组为主体的核算机制,对办理小企业贷款的客户经理组进行单独的核算。
  笔者认为随着中国金融体系快速变革,金融结构的变化与经济结构变化的步调渐趋一致,中小金融机构从数量、分布和资产规模而言应该有一个更大的增长才能适应我国当前的资源禀赋特点,才能满足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隐藏信息和隐藏行为造成的信贷配给现象的解决,尚需要在金融结构优化过程中不断尝试和探索。
  
  参考文献:
  1.李木祥,钟子明,冯宗茂.中国金融结构与经济发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林毅夫,孙希芳,姜烨.经济发展中的最适金融结构初探.北大经济研究中心工作论文,2006.06
  3.殷剑锋.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人民出版社,2006
  4.RobertC.Merton and Zvi Bodie.金融体系的设计:金融功能和制度结构的统一.比较17.中信出版社,2005
  5.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