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电子洗钱(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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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金融服务的快速发展尤其是E-银行的发展,凸现了金融监管的不足和滞后,各种匿名交易可能助长洗钱,不利于传统的反洗钱侦查。主要困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开账户的匿名性
  例如客户可以在线登陆网上银行,开立新的网上银行账户,然后客户可以利用该账户开出支票、取出资金或者把资金汇往其他地方而不必与银行有任何实质接触。如果开立网上账户与现存传统账户之间毫无联系,将会增加金融机构识别洗钱犯罪的难度。
  客户与金融机构的直接接触减少
  客户只要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就可以在世界的任何地方进入在线金融账户,而且网络这种进入方式使得金融机构很难鉴别客户真实身份;金融交易能够在瞬间完成,每天要从成千上万笔交易中看出可疑的交易决非易事,这些都增加了追查洗钱的困难。
  追查与起诉电子洗钱的困难
  电子交易能够瞬间完成,电子洗钱犯罪就可以在世界几个地方同时进行交易来隐瞒犯罪的真实地方或者给追查设置障碍;起诉洗钱犯罪需要有证据,在传统的金融服务中要取得犯罪证据就非常困难,何况在一个电子的虚拟环境里,电子证据更加容易受到操纵和伪装,没有笔迹,签名等任何实质的痕迹,而且电子证据更加短暂,因为服务商计算机可能定期自动更新数据;即使找到电子证据,还要找到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因为电子交易留下了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也不表示拥有密码、身份证号码的人就是洗钱犯。
 法律上的问题
  一个国家的立法机构需要根据本国电子洗钱犯罪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制订相关法律,电子证据能否作为法庭证据,即使有了法律还有执法效率的问题,这些也是在涉及反电子洗钱时可能碰到的问题。
  
  新形势下我国反洗钱对策
  
  完善金融制度,加强金融监管
  过去,银行在发现洗钱犯罪中起着中心的作用,E-银行的出现将会使得银行在发现洗钱犯罪的地位更加突出,但是由于E-银行自身的弱点,发现洗钱犯罪的工作任重道远;要加强客户身份的识别,不允许开立匿名账户,这是反洗钱的首要一环。要求所有金融机构熟悉自己的客户,建立信息库,信息共享,促进金融机构了解自己客户真实商业关系的能力。加强提供E-金融服务的准入制度,禁止任何具备资格的金融机构提供E-金融服务。学习外国先进的经验,要加强对金融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和教育,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需要培养自己的科技人才,发展网络技术来控制电子洗钱。
  建立各部门各行业合作机制,协调反洗钱行动
  对反洗钱的有效打击需要诸多部门的参与合作,一个电子洗钱的犯罪往往需要金融部门、司法机构、信息产业部门、商业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如一个注册了虚拟企业进行洗钱的犯罪公司就需要工商部门的合作调查,涉及跨国洗钱需要外汇管理部门的参与。在没有边界没有面孔的虚拟世界里打击洗钱犯罪,最好能够成立一个专门的反洗钱中心来协调统一行动,抓住时机,快速出击。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交流与合作对于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国家之间密切联络,交流经验和信息,有助于整个国际社会打击洗钱犯罪,特别是电子洗钱犯罪,电子洗钱犯罪更具有隐密性、跨国性、复杂性和专业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社会转型国家,反洗钱的经验不多,反电子洗钱的经验就更少,更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反洗钱经验。E-金融服务的发展必然会对传统的法律和司法带来冲击,为了加强与各国反洗钱组织以及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合作,我国这方面的法律需要适应新形势,与国际接轨,更好地打击洗钱犯罪这一国际公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