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交易、信用规范与信用缺失行为分析(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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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权制度不完善,信用规范缺乏有效的制度基础。产权是一组权利的组合,包括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经济主体的交易必须以财产所有权的明确界定和独占为前提,如果交易主体对财产没有独立的占有权,就不可能进行交换活动,也就不可能产生信用。因此,信用产生的制度前提是交易双方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说交易主体必须是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产权主体。所以,产权制度是信用制度的基础,明晰的产权是经济主体追求长远利益的可靠保障,也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行为主体才会维护信用。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我国的经济市场化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产权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被触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信用缺失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产权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产权制度不完善,经济主体缺乏稳定预期,也无需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过度追求短期行为,造成信用缺失。作为我国市场主体的国有企业,由于与国有商业银行属于同一个财产所有者,并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二者间的交易是“同一个所有者的内部交易”,不会形成具有排他性所有权约束的信用关系,这种情况下的交易所出现的逃废债等失信行为也就成为必然。

  (二)政府行为不规范,一定程度上放大了社会失信行为。政府是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政府的出现是为弥补市场的缺陷。然而政府对市场缺陷的弥补也并不都是有效的,政府也存在缺陷,存在政府行为目标与社会目标不一致的现象。由于政府服务的垄断地位和行为的不完全竞争,经常以损害社会利益为代价而满足自身的利益。因此,市场和政府间的选择,“既不是在完善的市场和不完善的政府间的选择;也不是在不完善的市场和完善的政府间的选择;相反,它是在不完善的市场和不完善的政府以及二者之间不尽完善的组合间的选择”。政府的不完善,以及为满足自身需要而进行的利益垄断、制度规则不稳定、以权谋私、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的不规范,就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发企业和居民行为的短期化,最终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普遍失信。由于政府的特殊地位,政府的失信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政府的失信会引发其它经济主体更大规模的失信,造成整个社会信用危机。

  (三)市场机制不健全,缺乏完善的信用约束机制。我国目前社会信用缺失,与经济体制处在转轨时期的制度背景有关。经济主体按承诺履行合约,内在的约束机制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自净化机制,外在的约束机制是法律保障。而且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发展和完善,经济主体履行合约将以自律约束为主,并以完善的制度规定和法律为保障。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市场约束机制不完善,自净化功能是低效的,市场行为主体缺乏市场规则意识,再加上法制建设的滞后,对经济主体行为起不到有效的约束,失信行为较为普遍。而经济主体履行合约的内在机制的完善,有赖于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只有市场机制的自净化功能得以有效发挥,信用缺失问题的解决才具有了现实可行的基础。

  (四)社会信用体系缺乏,信息不对称加剧了失信行为。在信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市场行为主体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不完全契约,是市场经济中信用缺失的主要根源。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服务的供给和需求都严重不足,一方面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经济主体对信用产品的需求有限,多数情况下还不能通过信用服务来自觉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就信用服务的供给来说,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很不规范,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很低,信息失真的现象较为突出。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发展的滞后,进一步加剧了经济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经济主体契约的不完全性尤为突出,对契约双方的行为难以起到有效约束,市场交易中存在着较高的违约风险。

  (五)法规制度建设滞后,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有两种力量,一种是市场机制本身的力量,一种是法律法规的保障。在我国目前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仅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的,相反,一定程度上正是不完善的市场机制造成了普遍的失信行为。这就需要依靠法制的强制力量来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罚,但由于法制建设的滞后以及执法的不严,失信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治,失信的成本远远低于失信的收益,从某种角度讲纵容了失信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信用制度的政策选择

  信用作为内在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由市场经济的属性所决定的。在我国体制变迁过程中,信用的缺失有着深刻的制度根源,是社会经济长期发展的结果。信用意识的培育和信用制度的健全也需要一个过程,需要经历一个由他律为主、自律为辅到自律为主、他律为辅的历程(即使市场交易进入以自律为主的阶段,法律机制仍是自律机制有效发挥的重要保障)。
 1、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运行规则。完善的市场就是规范有序的市场,是按市场规则运行的市场。信用是与社会分工和市场交易相伴而生的产物。市场体系的完善程度与信用发展具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市场机制的完善、有效运行。因此,要继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消除市场垄断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净化机制的功能,加大对市场行为主体的约束力度,增强经济主体的自律意识,增强信用观念。

  2、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有效的信用服务机制。在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征信体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发展的原则,尽快建设全国联网的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银行、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信息的共享,并要完善包括个人和企业在内的信用等级的评定、咨询等服务。信用体系的运作,在建立和初始阶段,可由政府部门牵头组织,但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将信用服务中介体系置于市场的约束中,加强对信用服务中介体系的制约: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服务质量。

  3、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对经济主体行为的约束。建立信用制度,必须要进行产权改革,使所有的经济主体都真正拥有独立的财产,成为真正的财产所有者或市场交易主体。这样,市场主体都成为独立财产的所有者后,相互间的交易活动就成为不同的财产所有者之间财产或劳动的交换,是对彼此权利的一种尊重与交易,并受到其所拥有的财产所有权的约束,以财产的所有对交易行为最终承担责任,在交易主体间形成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有约束的信用关系。

  4、加强法制建设,加太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法律是社会信用与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伦理道德尽管对于经济主体行为的约束具有普遍性,但道德约束与法律约束相比是一种软约束,作用的效果取决于公民的道德水平,更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在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仅靠自律约束作用是有限的,没有强有力的他律很难建立起信用规范。因此,要加快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失信行为的成本,使经济主体自觉遵守市场交易规则。

  5、加强道德教育,增强经济主体的自律意识。伦理道德教育对于信用制度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即使有明晰的产权界定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也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由法律制度来规范,仍需要由道德规范进行约束。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的实施成本要高于伦理道德规范,而且在一些情况下法律约束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道德约束比法律约束的范围更广。要通过开展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增强公民的信用意识,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思想基础。

  6、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维护市场主体间的公平交易。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完善信用制度,必须要推进政府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行为置于法律的监控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也就是说,政府要依法行政,保护经济主体的财产所有权,监督制度规则的执行,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序进行,使经济主体形成稳定的长期预期,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但政府制度的供给应对所有经济主体都是适用的,也包括政府部门,必须得到共同的认可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