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强化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供给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对前期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进行反思:不宜强制性地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代替合作制,也不宜强制性地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超出合作成员的意愿扩大规模,如果忽视了合作成员应在地域上比较接近、彼此比较了解、能够信用互保等维系合作制所必要的条件,就难以保证农村信用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明确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方向的基础上,还应通过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为农村信用社的规范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1)要明晰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减少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干预;(2)在税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惠,如可考虑适当降低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对过去农村信用社代理农业银行和人民银行业务等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进行政策性剥离冲消;(3)因地制宜地将农业发展银行的某些政策性金融业务委托农村信用社代理经营;(4)处理好农村信用社与新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域以下的机构之间的竞合关系。
2、规定商业银行贷款总额中对农村贷款的最低比例
小农经济模式使得农民的资金需求具有时间长、金额小、生产性和生活性开支合一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农业生产(非农场化的)和农民日常贷款的交易成本往往较高,加之这类贷款的举债主体的信息透明度低、缺乏容易足值变现的抵押物,不确定风险较大,故大型商业银行对小农经济色彩浓厚的农业和农民个人贷款的发放往往比较审慎。
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而言,将贷款重点放在高回报的领域是无可厚非的。问题在于作为“二元经济”结构比较突出、农民占总人口约2/3的发展中国家,中央政府不能完全听任“看不见的手”对经济和金融自发调节,而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通过必要的规制引导商业银行将一部分信贷资金投向农业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弱势产业。特别是在目前合作金融体系还不够强大的情况下,国家政府或金融管理当局可借鉴国外经验,规定商业银行贷款总额中对农村贷款的最低比例,要求商业银行在不违背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基本经营原则的基础上,承担其应尽的社会责任,保证一定比率的信贷资金流向农村,帮助农村增强自我发展的“造血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3、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尽快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由于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在相当长的时期难以被打破,在商业性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不仅需要大力发展互助合作性质的农村合作金融,而且有必要通过政府“看得见的手”去弥补纯商业性金融“看不见的手”所无法调节的部位或环节。因此,对中国农村和农业这样一些经济不发达、市场化程度十分有限的地区和部门而言,政策性金融的供给是必不可少的,尽管政策性银行也可以探索商业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分开经营的运作模式。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保证必要的政策性金融供给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1)发挥政策性银行在政策性金融供给中的主导作用。应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研究如何通过政策性金融有效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更好地发挥与商业性金融互为补充的联动效应。就目前我国与农村经济相关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一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服务定位来看,一是要延伸服务对象,由目前支持粮棉收购环节逐步向粮棉产前及加工领域以及农业产业化基础条件的形成等方面延伸;二是要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城市化做好政策性金融服务,支持农村利用科技、信息和先进的农业机械提升产业竞争力,并帮助农民解决因结构性矛盾而导致的农村内需不足问题;三是营业网点要适当向下延伸,从组织机构上更加贴近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也可考虑将某些政策性金融服务通过在基层点多面广的农村信用社代理。(2)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农村贷款金额小、风险高的特点,是农民贷款难的重要原因。尽快组建以地方财政出资为主的农业贷款担保机构, 以此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解决农户因缺乏合格抵押品而难以向商业性金融机构申请农业贷款的难题。
4、赋予非正式金融合法地位,并引导其规范发展
中国农村存在着一个广大的民间融资市场。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 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正规信贷机构的4倍。对于农民来说,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1FAD,2001)。何广文(1999)的研究也表明,我国农户从银行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仅为借款总额的13.94%,从私人或其他非金融机构借入资金高达借款总额的86.06%,大部分资金借贷是在农村内部解决的。
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农村民间非正式金融确实存在着某些不规范现象和比较大的风险,但客观而论,民间借贷对农村经济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和积极的推动作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正式金融机构的对农业贷款的不足,促进了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信用的发展和农村进农村非正式金融规范发展?笔者的政策主张是:依法引导和规范民间非正式金融的经营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应本着“明确标准、放松管制、细化监管、鼓励竞争”的原则,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民间金融法律法规(如《民间融资法》、《民间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根据不同情况允许农村非正式金融逐步走向正式金融。对不愿融At式金融的非正式金融组织,宜疏不宜堵。为防范日常的经营风险和控制局部金融混乱蔓延,应通过类似行业协会的农村社会中介组织对它们进行指导,加强民间非正式金融的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