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视角的金融创新(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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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博弈论是研究决策者在决策主体各方相互作用情况下如何进行决策及有关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理论。在博弈论已被主流经济学所接受的今天,它的发展及应用也进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时期。博弈论在所有研究领域都取得了重大突破,它对金融领域的研究也产生了强有力的影响。本文从博弈的视角分析了金融创新过程中微观主体间、宏观与微观主体间的博弈行为,最后应用博弈中一些较典型的模型对我国金融创新中出现的一些现象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
  关键词:博弈论 金融创新 微观主体 宏观主体
  
  一、博弈论概述
  
  博弈思想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初或更早。20世纪60年代,它在经济领域得到推广应用。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期,博弈论的发展进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时期,逐渐进入主流经济学,同时其在所有研究领域都取得了重大突破,并开始对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强有力的影响。
  从定义来看,博弈论是研究决策者在决策主体各方相互作用情况下如何进行决策及有关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理论。与其他理论不同,博弈论强调决策主体各方策略的相互依存性,即任何一个决策主体必须在考虑其他局中人可能的策略选择基础上来确定自己的最优行动策略。博弈论的精髓在于博弈中的一个理性决策者必须考虑在其他局中人反应的基础之上来选择自己最理想的行动方案。
  
  二 、博弈视角的金融创新
  
  在博弈论定义中,我们提到了相互作用,它通常是指博弈中的任何一个局中人受到其他局中人的行为的影响,反过来,他的行为也影响到其他局中人。由于这种相互作用,博弈的结果依赖于每一个局中人的决策,没有一个人能完全地控制所要发生的事情,也没有一个局中人处于孤独的状态。相互作用常使博弈中的局中人之间产生竞争,譬如两个人分蛋糕,每个局中人都希望自己的那块可以分得大一些。然而,竞争仅仅是博弈论中相互作用的一个方面,应该指出,通常的博弈并非纯粹是局中人之间的竞争,相互作用的另一个方面是局中人可以有某些共同的兴趣或利益所在。仍以分蛋糕为例,作为局中人决策行动的结果,蛋糕的大小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局中人的共同兴趣在于增加蛋糕的总量,他们互相“倾轧”之处在于如何分配。所以,微观主体的金融创新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将蛋糕做大”,即创新是为了扩大客户群,增加新的客户;另一类则是“蛋糕的分配问题”,即通过创新吸引其他竞争者的原有客户。在第一个类别中,微观主体作为一个整体,与宏观主体进行博弈。而在第二个类别中,微观主体则在其内部彼此间进行博弈。因此,下文遵循此思路,从这两个方面来探讨金融创新中的博弈。
  
  (一)金融创新微观主体间的博弈
  在分析微观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时,假定双方都基本了解所有博弈方在各种情况下的得益,且二者同时选择行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同一时刻两者一起行动,通常在时间上虽有行动的先后,但彼此不知道其他人在采取什么具体行动(直到博弈结束时),其效果仍等价于他们在同时行动。因此可采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来进行深入地分析。
  假定模型中参与方只有两方,即金融微观主体A(其行为选择有创新和不创新两种)和金融微观主体B(其行为选择有创新和不创新两种),且参与人的行为均以“经济人”为前提,在此假设下两个金融微观主体都追求其利润最大化。两者的博弈过程如表1所示。在表1描述的博弈模型中,每一次微观主体间的博弈均可看作一个子博弈。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包含两层含义:(1)它是原博弈的纳什均衡;(2)它在每一个子博弈上给出纳什均衡。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就是要剔除那些只在特定情况下是合理的,而在其他情况下并不合理的行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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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表1中,a代表只有一个微观主体创新时所带来的收益,c代表该微观主体创新所需付出的成本。当只有一个微观主体进行创新时将会获得创新带来的全部收益(a-c),而当两个主体同时创新时,收益将会减半(a-c)/2。一般情况下“a-c>0”,则很明显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创新,创新)是一个纳什均衡,更严格地说,是一个严格优势策略均衡。依此类推,可以得出,在每一次新的金融规制后,(创新,创新)这个策略都将是至下次新规制出现前的子博弈的纳什均衡。因此,在利润的驱动下,微观主体都会选择创新这样一个策略。
  
  (二)金融创新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间的博弈
  在本文中,宏观主体为规制者,而被规制者则为微观主体。在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不断进行博弈的过程中规制方几乎总是处于被动反应的地位,不仅是创新与规制之间的博弈导致规制弱化,而且在金融自由化、一体化的背景下,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都使得金融规制阻力重重。
  在分析两者之间的博弈过程时,假定双方都基本了解所有博弈方在各种情况下的得益,且二者行为不是同时进行,而是依次选择。当金融规制过严时,会产生金融创新;创新带来新的风险,又会导致规制措施的实施。因此可采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来进行深入地分析。

  假定模型中参与方只有两方,即宏观主体A(其行为选择有规制和不规制两种)和微观主体B(其行为选择有创新和不创新两种),且参与人的行为均以“经济人”为前提,在此假设下宏观主体追求效用最大化,即以最小的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规制的效用;微观主体追求其利润最大化。两者的博弈过程如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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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表2中,a代表宏观主体实行规制带来的效用,c代表实行规制所需付出的成本;b代表微观主体由于创新所带来的收益,d代表微观主体为创新所付出的代价。一般情况下,“a-c>0, b-d>0”,则很明显在这个博弈过程中(规制,创新)是一个纳什均衡,更严格地说,是一个严格优势策略均衡。依次类推,可以得出(规制,创新)这个策略在每个子博弈中均是纳什均衡。因此,它就是整个博弈过程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
  当现行的规制制度具有约束力时会限制金融机构的获利机会,金融机构为追求自身利益必然选择通过创新金融工具或经营方式来逃避金融规制。而对于这种创新行为,金融规制机构必须要调整对策,采取新的规制政策与规则以抵消金融创新所可能导致的负效应。其结果必然是:金融创新部分抵消了原金融规制的预期效应,但随之而来的是另一种内容和结构的金融规制政策。这个博弈过程不断反复进行,但其决非无意义的反复,每一次创新一一规制一一再创新都不会是单纯地回到原点,而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一直到出现这样一个状态,金融机构从金融创新中获得的净收益b-d<=0,金融机构如果进行金融创新将得不偿失,此时,金融机构没有创新的动机,金融规制机构也不发生相应的成本去规制,两者就达到了一个平衡点,最终使稳定的金融结构得以确立,这个过程也是金融领域中的帕累托改进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