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税制不改不行(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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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税改如何进行
  
  在国有商业银行应税能力不断减弱的背景下,迫切需要适时改革金融税制,减轻银行税负。具体如何进行?
  
  笔者认为,一是改革现有流转税制度。首先要降低税率。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可在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调低,至2008年下调至2%以下。虽然降低营业税税率会减少一部分税收,但可以规定银行用少缴的这部分营业税金补充资本金,从而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从长远角度看,降低税率有利于金融业和其他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培育税源,扩大税基。减少税基。建议将按照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改为按照营业净额计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受托收款业务按其受托收费减除支付给委托方款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为解决应收未收利息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可对以利息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税收管理,即将逾期应收未收利息作为坏账处理,如果以后得以收回,再按照实际收回的利息数额征收营业税。其次是要变更税种。根据国际金融税制的情况,我们应在长期税改规划中逐步用增值税替代流转税,以期减轻税负,促进公平。改征增值税后,金融业因受利率下调因素影嫌邙多负担的很大一部分老存款利息支出能够扣除,相应地大幅度地减小了计征税基额度,金融业整体的实际税负将有所降低。此外,流转税改增值税还可以使我国金融税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便于国有商业银行与国际大银行在经营绩效等方面进行比较。
  
  二是完善所得税制度。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首先,鉴于金融业务流动性极强的特点,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不宜再实行地域区别政策。其次,内、外资企业应采用同一税种、统一计税依据和税率,取消单独对外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的做法,平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修订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项目应当与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适当衔接,与国际惯例冲突的规定应当进行修改。原则上,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允许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计税工资标准之类的限制应当取消。改革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取消内资银行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规定,准予内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是针对新形势不断完善金融税制。通过对国外金融衍生工具税制的考察发现,虽然各国制定的金融衍生工具税收制度各不相同,但可总结出几个基本特点:(1)不单设税种。(2)一般实行在签发、交易、收益三个环节分别征收的复合税制。(3)根据每种金融衍生工具的性质和特点确定适用的税种和具体规定。(4)根据各税种同类或类似税目确定适用税目和适用税率。(5)没有特殊规定就适用一般税收规定。通过借鉴国外对金融衍生工具税收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先在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设立金融衍生工具征税项目,根据已出现和即将出现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形式和特点,研究确定具体的征税对象、征税环节和适用的税种、税目、计税依据、税率和征收方法等,暂免征税,待时机成熟时开征。
  
  在税负水平设计方面,由于中国金融衍生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税收承受能力仍十分脆弱,因而对金融衍生工具税负水平不能定得太高,应与中国目前的证券交易税收的总体税负水平基本持平或略低,体现鼓励和扶持原则。当然,差别税率级别不宜过多,以免过滥。同时,要对新业务的概念和规定做出明确界定,以杜绝偷税逃税漏洞,为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据。
  
  四是简化税收行政管理审批手续。改革贷款呆账核销的审批办法。贷款呆账核销的审批应按照税收、利润管理两条线原则,实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税务部门分别审批的制度,即涉及国有金融企业利润核算问题的审批,可根据有关规定报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涉及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允许税前列支和允许列支金额多少)的审批由税务机关负责。税务部门的审批不需等待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批结果。
  
  简化缴税方式和有关准予摊销费用的审批程序。汇总纳税方式、弥补亏损、装修费、固定资产报废等的批准权限与程序,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法规中予以明确。在实际执行中,弥补亏损、装修费、固定资产报废等的审批应由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管理权限,接受企业提交的弥补亏损、装修费、固定资产报废等申请的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调查审批;不予批准的,也应及时给予答复。
  
  增加税法透明度。避免或减少因税法变化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对现有的税收优惠等规定予以调整时,应提前一段时间通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