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信用社功能异化的破解
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看,农村合作金融制度被扭曲,合作金融功能严重异化,核心问题 在于农村信用社所有权的残缺,这种所有权残缺在于具有暴力潜能的国家依自己的偏好 顺序而对农村信用社的侵权。因此,应以农村信用社内外环境及产权改革为核心变革合 作金融制度。
(一)产权主体的归位
农村信用社应首先服务于农业、农民。因此解决合作金融的功能异化,关键在于农村 合作金融组织的利益格局应引入农户的利益,使农户利益与合作组织的利益在制度层面 上很好地结合,能够在合作金融组织决策等方面表达他们成本——利益结构。在制度安 排上,首先,将信用社的产权主体人格化,即合理界定农户的合法产权,让农户拥有农 村信用社的剩余索取权,使农产在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方式的选择上不仅能获取收益, 而且要承担相应的财务结果。如果不能将农村信用社产权主体予以人格化,则农村信用 社就会成为不能分解为任何具体个人的抽象,再也不能向其组成的成员个人作进一步的 追溯。[18]因此,农村信用社的产权主体应明确归位于具有人格化意义的农户。经过20 多年的改革,农村的下层结构已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形成了一批具有资金实力的个 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主,可以引入这批农产入股进社,并且承担合作金融制度变迁的“ 初级行动团体”角色。
(二)制度定位
以产权安排为核心,重新调整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的利益结构,使各个利益主体能 够重新讨价还价,形成合理的产权结构,这是从农村信用社本身内部解决功能异化问题 。但从外部看,制度环境亦是影响农村合作金融正常运作的关键因素。
从50多年来的农村发展历程来看,中央政府之所以凭借文件、决议、甚至行政通告, “姿意”对农村信用社财产权利进行侵害,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变更及运作的调整进行 干涉;地方政府毫不顾忌地介入农村信用社的运作,关键在于没有法典化的制度为农村 信用社提供产权保护。如果国家能从外部给予农村信用社正式的产权保护,将会增加农 村合作金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能够使产权主体在进行金融交易时形成合理的预期,从 而有效发挥产权主体的激励功能。因此,国家应以法典化的制度正式确定农村合作金融 的性质地位、运作机制等,有效地理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关系 ,防止其它利益主体对农村信用社不规范的干预,从而有利于其连续、稳定成长。
(三)放松管制
目前,中央政府已放弃对农村信用社的直接控制;反过来讲,由于直接控制的成本大 于直接控制的收益,中央政府也不愿意直接控制,从而“下放”到地方了。而地方政府 对农村信用社丝毫不忌后果地渗入,最终将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大量向外转嫁给中 央政府,农村信用社出现大量的损失和亏损时,将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政府进行救 助。因此在此条件下,国家在现有基础上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造,仅仅就其实施成本( 例如:制度变迁成本、制度摩擦成本、利益集团的反对成本等)而言,将使中央政府难 以承受如此大任。[19]即便是通过上层结构,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方式进行改革,所形 成的一种农村金融制度结构也将是低效率的和不稳定的。因此,从改革的长期视角看, 应该放松市场准入的“门槛”,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此能够使乡村居民根据一 致同意的原则进行交易。从契约论角度看,这样不仅可以满足乡村居民自身的金融需求 ;而且在这种一致同意的交易中推导出一个稳定的制度化规则,以使金融交易费用更为 节约、功能更易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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