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其独占权制度(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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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制交易所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出资组建,缴纳一定会员费作为注册资本的非营利性会员制法人机构。会员制作为一种传统的期货交易所组织形式,已经有150多年历史;截至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期货交易所仍然采取会员制。④[注:例如,日本《商品交易所法》第3条规定,商品交易所应为法人,会员组织,并不可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美国《商品期货交易法》及CFTC管理规则对期货交易所的性质,虽未作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美国的期货交易所原来都是非营利性组织,但自1999年CME公司化改组以来,形成了公司化改制趋势。参见张学森:《国际金融期货市场若干法律问题初探》,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1997年5月版,第75页。]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特点是,会员缴纳会员资格费是取得会员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交易所的建立和营运资本由会员以缴纳会员费的形式筹得;交易所收入有结余时,会员不享有取得回报的权利;而当交易所出现亏空时,会员必须以增加会费的形式承担;交易所会员投票权分配,实行一人一票制,与会员出资多少无关,因而会员相互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制交易所是由投资人以入股形式组建并设置场所和设施,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经营交易市场的营利性企业法人。⑤[注:如香港期货交易所,根据其组织章程,它可以派发股息。虽然利润记录并不突出,但期货交易所一直以来是作为一家牟利公司运作。一般来讲,英联邦系统的期货交易所多采取公司制;而在美国,只有位于纽约的商品交易所和咖啡、糖、可可交易所以及费城交易所等少数几个是公司制交易所。参见张学森:《国际金融期货市场的法律问题》,载徐冬根主编《国际金融法律与实务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385页。]交易所不参与合约买卖交易,但按规定对参与交易者收取交易费用,投资者从中分享收益。交易所会员是持有交易所股份者,即交易所的股东,而交易会员只是交易商;交易所按会员出资多少分配投票权,实行一股一票制。公司制交易所的主要特点是,在交易中完全中立,其人员也不参与交易;重视营利性,所以注重扩大市场规模,提高经营效率,但忽视公益性,影响市场稳定;成本观念更强,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加大市场投资建设;收取交易费用较多,交易商负担较重。
  近几年来,世界上许多大型的证券交易所都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公司化成了全球交易所发展的一个新方向。①[注:参见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市场教程》(第二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2月版,第56页。]股票交易所的公司化浪潮,波及到了期货交易所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所,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交易所的公司化改制与上市频繁发生。②[注: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等先后改制,香港期货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改制合并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后于2000年6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新加坡交易所(SGX)公司化改制后于2000年12月在自己的市场上市。]例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是美国第一家进行公司制改造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2000年11月13日从一个非营利的会员制组织成为一个营利性的股份公司,开始将其会员及其权利进行分类管理,取得了长足发展。我们认为,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应该顺应国际趋势,借鉴SGX及CME公司制快速发展的成功经验,采取营利性公司制组织形式。③[注:③据悉,新交易所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5家机构平分股权。中国证监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透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股权肯定是各占20%。”参见胡天舒:《金融衍生品交易所“五分天下”,上市交易品种待定》,载《南方周末》,2006年3月10日。]
  
  三、对金融期货交易的独占权
  
  现代金融期货市场是一个规范化、有组织的市场,具有高度系统性和严密性的特点。各国法律明确规定,所有的期货交易必须在依法成立的交易所内进行,不允许场外对作交易(bucketing)。例如,按照其1992年修订后的《商品期货交易法》的规定,在美国期货交易所,即期货契约市场(Futures Contracts Market),其国内期货契约市场必须经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指定,而指定的方式则是以契约(即合约)为基础。换言之,每一个期货契约市场的指定系个别核准,所以一个期货交易所可能是好几个经核准的期货契约市场。[6]这就是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的独占权,它有两层含义:一是期货交易必须在依法成立的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不得从事场外期货交易;二是某交易所对经监管机构核准并指定的某一特定期货合约产品的交易拥有独占权,其他任何交易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该期货合约交易。由此可以认为,一个依法成立的交易所要成为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市场,需要其在设计该期货合约后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核准后予以指定。

  我国承认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的独占权,并先后颁布了若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予以规范和控制。但由于实践中对这一原则坚持不够,对这一制度实施不力,曾经导致金融期货交易重大违规事件发生,教训深刻。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国债期货交易场所是指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未经批准,任何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国债期货交易。我国的国债期货交易曾于1993年10月25日经财政部同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推出,至1995年5月17日暂停。当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惟一经批准的合法的国债期货交易所,对国债期货交易具有独占权。国债期货既不能在未经批准的其他交易所进行,更不能在场外进行。而事实上,继上海证交所正式推出国债期货之后,深圳、武汉、广州、沈阳、海南等地的14家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自发地推出了国债期货交易,这不能不说是导致“3.27”重大违规事件④[注:④1995年的“327事件”,直接导致国债期货暂停,这使我国在金融衍生产品上的第一次试点以失败告终。“327”国债期货事件的主角,是1992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该券发行总量为240亿,1995年6月到期兑付,利率是9.5%的票面利息加保值贴补率,但财政部是否对之实行保值贴补,并不确定。1995年2月后,其价格一直在147.80元和148.30元之间徘徊,但随着对财政部是否实行保值贴补的猜测和分歧,“327”国债期货价格发生大幅变动。以万国证券公司为代表的空方主力认为1995年1月起通货膨胀已见顶回落,不会贴息,坚决做空,而其对手方中经开则依据物价翘尾、周边市场“327”品种价格普遍高于上海以及提前了解财政部决策动向等因素,坚决做多,不断推升价位。1995年2月23日,一直在“327”品种上联合做空的辽宁国发(集团)有限公司抢先得知“327”贴息消息,立即由做空改为做多,使得“327”品种在一分钟内上涨2元,十分钟内上涨3.77元。做空主力万国证券公司立即陷入困境,按照其当时的持仓量和价位,一旦期货合约到期,履行交割义务,其亏损高达60多亿元。为维护自己的利益,“327”合约空方主力在148.50价位封盘失败后,在交易结束前最后8分钟,空方主力大量透支交易,以700万手、价值1400亿元的巨量空单,将价格打压至147.50元收盘,使“327”合约暴跌3.8元,并使当日开仓的多头全线爆仓,造成了传媒所称的“中国的巴林事件”。“327”国债交易中的异常情况,震惊了证券市场。事发当日晚上,上交所召集有关各方紧急磋商,最终权衡利弊,确认空方主力恶意违规,宣布最后8分钟所有的“327”品种期货交易无效,各会员之间实行协议平仓。参见罗培新、卢文道:《反思327国债期货事件》,载《南方周末》,2006年3月30日。]的重要原因之一。
  国债期货“327”事件给我们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使许多专家至今担心金融期货的风险监控问题,对我国当前筹建金融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持保留态度。我们应该以史为鉴,汲取历史教训,极其重视金融期货交易所对金融期货交易的独占权,即监管机构核准或指定进行某种金融期货合约交易的场所,对该种金融期货交易拥有独占权。一方面,要完善立法,依法确立这一独占权制度,明确规定交易所独占权的概念及其内涵和外延、实施机构、责任主体等。另一方面,要强化法律法规的实施环节,确保独占权制度的严格执行,避免类似国债期货“327”事件的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
  [1]姜洋.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系列丛书[M].上海:百家出版社,2003.
  [2]张国炎.期货市场法律问题初探[M].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4.
  [3]李明良.期货运作管理的法律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4]张学森.国际金融期货市场若干法律问题初探[M].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出版社,1997.
  [5]杨迈军.金融衍生品交易丛书[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6]杨光华.美国期货管理法规概论[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