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制交易所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出资组建,缴纳一定会员费作为注册资本的非营利性会员制法人机构。会员制作为一种传统的期货交易所组织形式,已经有150多年历史;截至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期货交易所仍然采取会员制。④[注:例如,日本《商品交易所法》第3条规定,商品交易所应为法人,会员组织,并不可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美国《商品期货交易法》及CFTC管理规则对期货交易所的性质,虽未作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美国的期货交易所原来都是非营利性组织,但自1999年CME公司化改组以来,形成了公司化改制趋势。参见张学森:《国际金融期货市场若干法律问题初探》,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1997年5月版,第75页。]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特点是,会员缴纳会员资格费是取得会员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交易所的建立和营运资本由会员以缴纳会员费的形式筹得;交易所收入有结余时,会员不享有取得回报的权利;而当交易所出现亏空时,会员必须以增加会费的形式承担;交易所会员投票权分配,实行一人一票制,与会员出资多少无关,因而会员相互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制交易所是由投资人以入股形式组建并设置场所和设施,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经营交易市场的营利性企业法人。⑤[注:如香港期货交易所,根据其组织章程,它可以派发股息。虽然利润记录并不突出,但期货交易所一直以来是作为一家牟利公司运作。一般来讲,英联邦系统的期货交易所多采取公司制;而在美国,只有位于纽约的商品交易所和咖啡、糖、可可交易所以及费城交易所等少数几个是公司制交易所。参见张学森:《国际金融期货市场的法律问题》,载徐冬根主编《国际金融法律与实务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385页。]交易所不参与合约买卖交易,但按规定对参与交易者收取交易费用,投资者从中分享收益。交易所会员是持有交易所股份者,即交易所的股东,而交易会员只是交易商;交易所按会员出资多少分配投票权,实行一股一票制。公司制交易所的主要特点是,在交易中完全中立,其人员也不参与交易;重视营利性,所以注重扩大市场规模,提高经营效率,但忽视公益性,影响市场稳定;成本观念更强,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加大市场投资建设;收取交易费用较多,交易商负担较重。
近几年来,世界上许多大型的证券交易所都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公司化成了全球交易所发展的一个新方向。①[注:参见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市场教程》(第二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2月版,第56页。]股票交易所的公司化浪潮,波及到了期货交易所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所,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交易所的公司化改制与上市频繁发生。②[注: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等先后改制,香港期货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改制合并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后于2000年6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新加坡交易所(SGX)公司化改制后于2000年12月在自己的市场上市。]例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是美国第一家进行公司制改造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2000年11月13日从一个非营利的会员制组织成为一个营利性的股份公司,开始将其会员及其权利进行分类管理,取得了长足发展。我们认为,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应该顺应国际趋势,借鉴SGX及CME公司制快速发展的成功经验,采取营利性公司制组织形式。③[注:③据悉,新交易所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5家机构平分股权。中国证监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透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股权肯定是各占20%。”参见胡天舒:《金融衍生品交易所“五分天下”,上市交易品种待定》,载《南方周末》,2006年3月10日。]
三、对金融期货交易的独占权
现代金融期货市场是一个规范化、有组织的市场,具有高度系统性和严密性的特点。各国法律明确规定,所有的期货交易必须在依法成立的交易所内进行,不允许场外对作交易(bucketing)。例如,按照其1992年修订后的《商品期货交易法》的规定,在美国期货交易所,即期货契约市场(Futures Contracts Market),其国内期货契约市场必须经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指定,而指定的方式则是以契约(即合约)为基础。换言之,每一个期货契约市场的指定系个别核准,所以一个期货交易所可能是好几个经核准的期货契约市场。[6]这就是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的独占权,它有两层含义:一是期货交易必须在依法成立的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不得从事场外期货交易;二是某交易所对经监管机构核准并指定的某一特定期货合约产品的交易拥有独占权,其他任何交易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该期货合约交易。由此可以认为,一个依法成立的交易所要成为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市场,需要其在设计该期货合约后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核准后予以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