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经纪公司风险根源探究(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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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期货经纪公司风险度量、评估技术和方法落后。了解公司面临风险的真实程度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需要先对风险进行分类,然后尽可能对风险进行度量。只有在此基础上,公司的管理人员才能真正制定出价值最大化经营决策。期货经纪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中,目前很大一部分还只能定性地度量和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地分析。但对于公司的市场风险,在国外各类金融机构和企业广泛运用风险价值法、压力测定法等定量分析方法能够较为精确地测定自身的金融操作和交易所带来风险的概率和大小的今天,我们国家却远远落在了后面。近几年随着外资逐渐进入我国银行业,加上银行业的财力雄厚,我国的一些大型股份制银行通过技术交流等方式从国外引进了一些风险度量技术。但在证券公司和期货经纪公司中,这些技术还没有被应用。公司中的风险控制部门把主要的精力和时间都放在了对客户交易和持仓的市场风险的管理上,但他们无法利用先进的技术、结合大量历史数据得到风险概率和大小的数值,他们只是利用自己在行业内多年经历的教训和风险管理的经验,大概地估计风险大小,进而作出客户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风险警告、增加保证金通知、砍仓等风险应对措施。这样做很可能会出现两个后果:一是过于害怕行情大幅度波动导致客户保证金不足而穿仓,于是在交易所保证金基础上过分增加客户保证金比例。这样不但对客户的资金是很大的浪费,而且迫使客户降低交易数量和次数,极大地影响公司的利润和行业排名,最终是大量客户的流失和公司生存的危机。二是为了吸引客户的资金和增加公司的交易量,不顾行情可能的波动,把交易保证金水平降到了警戒线以下的比例,行情朝着与客户持仓相反方向发展,在客户和期货公司来得及砍仓以前保证金告罄,客户账户穿仓,期货公司垫付自有资金来弥补交易的欠款。那么一旦客户不认可交易或者拒不偿还这部分欠款,期货公司就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了。这种风险从我国期货市场诞生以来就经常发生,是令各个期货经纪公司非常头痛的问题。
  6.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期货市场属于高风险新兴市场,从一开始就需要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国外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也大体都是“先立法,后上马”,立法先于实践,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实践,这样能够很好地促使期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但我国却是“先上马,后立法”,由于期货基本大法《期货交易法》的缺失,我国期货市场从成立起就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一直到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后面相继发布实施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情况才有所好转。期货交易所和经纪公司的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也大为减少。但现在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仍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建设和完善速度过慢,跟不上期货市场发展的步伐。目前仍有许多配套的法规和制度没有制订和公布出来,如投资者保护基金法、期货投资基金法等。二是目前的期货法律、法规有一些地方内容模糊,或者不够具体,执行起来有难度。另外由于市场的快速发展变化,一些法律条款已经不再适用,甚至还有一些条款自相矛盾或者与我国的其他方面的法律如《公司法》的条款矛盾,这些都应尽快修改。法制建设越完善,期货经纪公司就越能够合规经营,风险发生的概率就越小。
  此外,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不完善,没有真正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要想让期货经纪公司更健康、更快速地发展,我们就必须严格执行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把好的、强的留下,坏的、弱的剔除。我国期货市场只有数百亿的资金存量,却有180多家期货经纪公司。为了争抢有限的客户资源和增加交易量,很多公司恶意降低交易手续费和客户保证金比率,甚至在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方面违规操作。这些行为一方面破坏了行业的正常盈利方式,使得规范经营的公司反而难以生存,另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经纪公司的风险水平。
  7.监管体系不适应期货市场的发展。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同样也经历了一个长达几年的没有主管机构的时期。目前的期货市场监管体系主要分三个层次:一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监管机构,通过立法和各地区派出机构的日常监管活动,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投资者等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是郑州、上海、大连三家期货交易所通过制订和执行各期货品种的交易制度、交割制度、结算制度、会员管理办法等来监督管理期货经纪公司和投资者;三是期货行业协会这类行业自律组织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管。证监会和交易所监管手段主要有大客户持仓报告制度、保证金存取、客户资料抽查等,基本属于事后监管和静态监管,缺乏动态监管和事前预警的技术手段。期货业协会也没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没有完成期货从业人员培训、人员管理、法律法规宣传、调节纠纷等职责。没有很好地弥补期货公司的风险漏洞,引发期货风险事件。

  造成上述七个方面问题的深层根源有三大方面:
  1.我国期货公司的出资方缺乏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和了解,或者由于个人利益的关系,不愿督促经理层对期货公司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
  我国大部分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都是传统的国有企业或当地政府的直属企业。如中期公司、浙江永安、建证期货、金鹏期货、中粮期货这五家国内规模较大的期货公司,其控股股东分别是衮煤集团、浙江经建、常州投资、有色工贸、中粮集团。企业长期的国有企业体制、政府式的思维方式在短期内无法消除。他们作为控股方,通过控制董事会和经营层轻松实现对期货公司的控制,但由于缺乏对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入了解,再加上过多地考虑个人的利益,他们不愿督促和监督经营层对期货公司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也没有动力去聘请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经验的职业经理人进入公司。这样,期货公司的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企业文化、人员素质就无法得到改善和提高。
  2.国家法制体系建设落后,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
  美国的法制体系非常健全,金融领域的法律和民法、商法等相关领域的法律形成的法律支持体系保证了期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和我国期货市场建立时间很接近的韩国和台湾地区的期货市场,由于各自总的法律体系很完善,他们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结合自己期货市场的特点和相关领域法律条文,制订出自己的期货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作为有利的支撑,促进了自己期货市场的大跨步发展。现在韩国和台湾地区的期货市场发展水平已经远远领先于中国内地的期货市场。中国内地期货市场至今还没有自己的期货大法,政府监管机构对行业的监督管理无法可依,所以监管效果不好,期货公司也没有一个可以参考的改善公司内部环境的标准。
  3.国家对期货市场的发展不够重视,支持力度太小。表现在一是国家对期货市场没有连续、稳定的行业政策,二是国家的相关部门对期货市场增加品种、增加资金容量等设置人为的障碍。这就导致了我国期货市场规模上不去,期货公司成熟稳定的盈利模式无法形成,公司拿不出资金和人力去完善公司内部环境,也没有办法引进和留住期货专业人才,更没有精力去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
  
  参考文献:
  [1]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发展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陶俳,李经谋等.中国期货市场理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