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国期货业的跨业合作问题(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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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货业跨业合作的必要性



(一)我国期货业跨业合作的内在动力
我国期货市场 发展 逐渐步入正轨,主要表现在:(1)期货市场的 社会 经济 价值得到认可,期货交易 法律 法规建设不断完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 问题 的决定》,《决定》第十五条指出要“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将期货市场的发展纳入到“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 现代 市场体系”之中。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健全资本市场体系”,“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 金融 企业 。”我国期货业法律法规建设也取得一定成绩。以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2002年 中国 证监会先后修改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初步确立了我国期货市场试点的基本法规体系。(2)市场交易状况回升,资金状况有所改善。经过持续整顿,期货市场在2001年出现了复苏的迹象。2001年中国期货市场扭转了连续多年交易规模持续下降的局面,实现了恢复性增长,全年交易额超过了30,000亿元,比2000年增长了近80%。2002年上半年,期货市场成交合约46,690,976手,较去年同期翻一番,成交金额11,530.5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近70%。期货交易逐渐活跃,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铝和天然橡胶,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和豆粨,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小麦等的持仓量和交易量持续增长。(3)市场监管体系初步确立,期货交易趋于规范。 目前 我国已经建立起“证监会—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为基本构架的三级市场监管体系。以证监会为代表的政府机构监管,辅之以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各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期货市场的风险得到有效监控。
如上所述,我国期货市场在近年内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这并不能掩盖其所具有的缺陷:(1)法律法规建设相对于市场的发展速度仍显滞后。作为期货交易的基本法—-《期货法》迟迟不能出台,目前仅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期货交易加以规范,与《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相比,期货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对今后各市场间的合作和协调造成了障碍;另一方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政出多门,互相间难免产生冲突或立法空白。此外当前条例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但修改工作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2)交易品种过少,市场容量不足严重制约了市场的发展。目前我国有95%以上的商品实现了市场化流通,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的 影响 ,部分商品价格波动剧烈。但大连、上海和郑州三个交易所只保留了几个有限的品种,难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期货品种少,交易规模有限,无法吸引大量资金入市,严重阻碍了期货市场的壮大。(3)期货经纪业困难重重:首先,期货经纪机构数量过多,经营规模偏小。1993年,期货市场刚刚起步时仅代理从事国际期货业务的经纪公司就达250多家。经过清理整顿,1998年我国还有近300家期货经纪公司,1999年增资扩股后还剩余184家,期货经纪机构数目众多的状况并没有发生更本性变化。我国期货经纪公司资本金都较少,至2003年6月底,全国181家期货经纪公司总的注册资本仅为65亿元,而海通证券公司一家的注册资本就达到了89亿元。期货市场具有高风险性,而大量期货经纪公司受困于有限的经营规模,不仅难有市场作为,甚至连应对风险,维持生存也有困难。其次,期货经纪机构业务单一,缺乏核心竞争力,导致恶性竞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4、25条的规定,在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提供的服务基本雷同,难以实现根本性突破,向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而且专业化程度较低,缺乏核心竞争力导致期货经纪业的竞争还停留在“价格战”的初级阶段,众多期货经纪公司为了在不大的市场中分得更多的蛋糕,不惜以降低手续费,招揽投机客户或者采用违规经营手段为代价,造成期货经纪业内的恶性竞争,损害了广大投资者以及规范化运作的期货经纪机构的利益。再次,期货经纪公司风险控制能力低下,违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期货经纪公司在交易中处于中间环节,必须对客户实行包括保证金制度、逐日盯市结算制度等在内的风险控制制度,以分散整个市场的交易风险。但是由于经纪业内的竞争激烈,部分期货经纪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以赚取佣金收入,放松了对客户的风险控制。交易和风险防范的中间环节失效,直接导致整个期货市场的风险加剧。
当然,入世后我国期货业也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我国在分享WTO给经济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必须信守承诺,逐步开放国内市场,取消贸易壁垒和行政管制等传统保护性措施。这意味着国内市场的开放将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国民经济将不可避免地暴露在世界市场风险前。市场迫切需要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这给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无限的机遇。另一方面大量的外资期货经纪公司将逐步涌入中国市场,与国内企业展开激烈的竞争。虽然依“国民待遇原则”,外资期货经纪公司与国内期货经纪公司在相同经营范围内享有同等权利,但期货业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发展 历史 ,外资公司拥有丰富的市场经验和完善的风险内控机制,加之其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依托,有强大的经济后盾和充足的人才储备,金融创新能力极强。即使期货经纪公司暂时不能盈利,也能通过银行、证券子公司的利润来弥补,从而在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在入世的大背景下,力量薄弱的国内期货经纪公司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并且发挥经济“稳压器”的作用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中国期货业的现状,以及其所面对的国际国内竞争环境客观上要求期货业必须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合作,利用银行和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技术力量,业务创新能力,资金实力,以及客户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以谋求互惠互利基础上的多赢局面。


(二)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也具备加强同期货业跨业合作的内在需求
和期货业一样,我国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同样也面临着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市场开放后重新洗牌的局面,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下,他们也有加强互相间合作的强烈愿望。限于篇幅,笔者仅以银行业为例简单 分析 如下:
首先,加强期银合作可提高银行的利润水平。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导致银行利润下降。由于存贷利率的不断降低以及存贷利差的逐步缩小,银行的存贷业务利润已经逐步萎缩。例如深圳发展银行从1997年10月到2000年3月间共增设至少4家分行,但是2000年公布的中期业绩表明其利润总额却比1999年减少了7570.79万元,降幅为27.41%。证券市场迅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舍弃银行的间接融资渠道,而更多地采用直接融资方式。为此银行业务创新的内在压力增加,迫切需要与包括证券、保险和期货等在内的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改变以存贷款业务为主的传统经营方式,实现业务多元化,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壮大自身实力。
其次,加强期银合作可提升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为混业经营 时代 的到来做好准备。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投资期货交易的市场主体将越来越多,银行适时开展与期货业的合作,一方面可以稳定客户来源,增加存款金额,扩大自身中间业务规模。另一方面在目前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业内缺乏精通期货业务的人才,通过期银合作开展相关问题的 研究 和探索,可以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提升银行的业务创新能力,积累从事期货交易的业务流程经验,实现多元化发展,为混业经营打下基础,从而全面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
再次,加强期银合作可以有效增强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商业银行目前只能在存贷款业务领域,主要对国有企业从事存贷款业务活动,而相当部分的国有企业仍面临困境,这必然造成银行不良资产比例上升,或者由于缩小贷款规模导致大量资金闲置在银行,使得银行入不敷出,大面积亏损。银行经营风险加剧,而期货业则苦于没有资金支持,发展受到限制。若实现期银合作不仅可扩展银行资金用途,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也能够扩大银行的业务范围,有效分散银行的风险。
最后,加强期银合作有利于银行实现风险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内占有重要地位,如果银行出现挤兑风潮,会迅速波及其他金融机构,对整个金融系统,甚至国民经济产生严重威胁。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松金融管制,通过法律措施逐步放松或废除对利率、汇率、证券等金融工具的管制。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议》、《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文件进一步推动了全球范围内金融服务藩篱的取消。金融自由化措施使得利率、汇率、股价的波动更加剧烈、频繁。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对可以回避市场风险的金融工具的需求愈加强烈。入世后,我国市场的开放不可避免地带来风险的加剧,为了有效应对利市、汇市、债市、股市剧烈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必须重视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功能,合理运用金融期货等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回避风险。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出于管理自身汇率和利率风险的需要,或者为了帮助客户管理其外汇资产以巩固与客户的关系,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衍生品交易业务。随着以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为代表的金融期货品种在我国的推出,商业银行必然要参与到期货市场中去,成为期市的重要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