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分析哲学,王阳明的心学似乎表现了不同的思路:较之前者之注重"说",后者更多地强调"在"。马克思曾将人们把握世界的方式概括四种,其中既包括理论思维的方式,亦包括实践精神的方式(《1857-1859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39页)作为把握世界的方式,实践精神不同于对世界的外在观照,也有别于对语言中的存在的逻辑分析,它在本质上乃是以人自身的"在"来把握存在。在实践精神的形式中,对世界的领悟已化为人的精神境界,并与主体自身的在世过程融合为一。如果说,"说"是以说与所说相互对待的方式来把握世界,那么,"在"则将世界对人所呈现的意义与人自身的存在沟通起来:对存在意义的把握,通过人自身的"在"的状态(包括行为)而得到确证。王阳明把对道的体认理解为一个由自悟而提升内在的境界,并进而化境界为践行的过程,这种以"在"来把握世界的进路,似乎接近于实践精神的方式。
分析哲学的"说",主要指向语言中的存在,王阳明所注重的"在",则首先关联着本体世界。在"说"与"在"的不同侧重之后,是对存在的不同方面的关注。分析哲学将哲学的终极思考限定于语言中的存在,固然不同于传统的形而上学,但并没有完全告别形而上学:在拒斥了思辨的形而上学之后,它本身又走向了分析的形而上学或斯特劳森所谓"描述的形而上学"(descriptivemetaphysics)。这种形而上学在关注语言本体的同时,往往忽视了以实践精神的方式把握世界,并在某种意义上遗忘人自身的存在。相对而言,以现象学为理论源头之一的存在主义,则较多地将存在的考察与人自身的存在联系起来。海德格尔把存在规定为此在,此在不同于超验的对象,也有别于语言中的存在,它所表示的,乃是人在时间中展开的存在形式。存在主义对"在"的这种注重,与王阳明心学无疑有相通之处:二者都要求超越对人的存在的遗忘。
不过,海德格尔在追寻"在"的同时,并没有放弃"说"。在他看来,"语言是存在的家,人即居住于这个家。"(《人道主义书简》,BasicWriting,London,1993,P217)这里包含多重涵义,从言说的角度看,其内在的意蕴即是存在可以进入语言之中,换言之,语言可以把握存在。事实上,海德格尔一再肯定,语言具有敞开存在的作用:"唯有语言才第一次将作为存在的存在敞开。"(《艺术作品的起源》,BasicWriting,London,1993,p198)以语言敞开存在,蕴含着以理论地"说"来把握存在之意,在此,"在"并不排斥"说"。当然,在现代哲学中,对存在的言说不仅所说(言说的对象)各有不同,而且言说的形式也往往彼此相异,如果说,分析哲学的言说可以视为逻辑地说,那么,海德格尔的言说则带有思辩地说的特点。但是,不管是逻辑地说,还是思辩地说,在广义上都表现为以理论思维的方式把握世界。相形之下,王阳明在注重以实践精神的方式把握世界的同时,又强调本体"说不得"、"不可言",未免忽视了理论思维这种把握存在的方式。
哲学总是要追问终极的存在,这种追问往往引向对统一性原理和发展原理(所谓道)的探求,引向智慧之境。道与智慧之境确乎有超越一般名言的一面,但又并非完全隔绝于名言。存在的追寻固然不能离开人自身的存在及其历史实践,并相应地不能仅仅停留于言说的层面,但存在又须以名言来敞开、以概念系统来把握。逻辑地说与思辩说无疑都有自身的片面性,单纯地以此为进路显然难以真正达到存在,然而,由此而拒绝名言的辩析,则将导致存在与名言的分离。事实上,以名言为工具的理解,与主体本身的存在并非彼此隔绝。伽达默尔已注意到此:"理解不仅是主体的各种可能的行为,而且是此在本身的存在方式。"(《真理与方法》London,1979,pxviii)"说"与"在"、理论思维的方式与实践精神的方式之间,应当由对峙走向统一。存在与名言关系的以上维度,似乎基本上在王阳明的视野之外。
"说"不仅仅涉及主体,它总是逻辑地指向主体之间;对"说"的肯定,同时亦蕴含了对主体间讨论、对话的关注。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出语言游戏说,认为语言的意义惟有在共同体的运用中才敞开,而语言在共同体中的运用,便离不开主体间的交往、讨论。科学哲学强调科学认识(包括观察陈述)应当具有主体间的可传递性,新的理论的提出,必须接受科学家共同体的评判,回应不同意见的诘难,这种批评与回应的过程,也就是科学家共同体的讨论过程。在哲学解释学中,对话与讨论同样被提到突出的地位。伽达默尔指出:"我赞成的真理是这样的,这种真理只有通过你才对我成为可见的,而且只有靠着我让自己被告诉些什么才成为可见的。"(《真理与方法》,London,1979,pxxiii)质言之,真理惟有通过主体间的讨论才能达到。按伽达默尔的看法,即使解读本文,也并不仅仅表现为个体的独语,而是展开为读者与作者不断"对话"的过程。
在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中,主体间的讨论、对话得到了更多的考察。哈贝马斯将主体与对象的关系与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区分开来,认为主体之间应当通过讨论、对话,达到相互理解和沟通。这种讨论、对话展开于不同的领域,并相应地有不同的方式。在科学研究中,它表现为科学家共同体中的相互批评与争论,1在道德领域,它表现为以对话伦理取代康德的绝对命令。哈贝马斯特别从形式的角度对合理的道德决定的程序作了规定,强调每一个有理性的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参与道德讨论,每一参与者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只有通过这种讨论和对话,才能达到道德上的一致和共识。尽管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包含了不少理想化的色彩,他的伦理学所关注的,亦主要是形式的层面(即为道德决定规定一种形式的程序);2而且,在突出主体间关系的内在性的同时,他对主体间关系的外在性也未免有所忽视,3但哈贝马斯从普遍语用学的层面,考察了主体间讨论、对话在交往过程中的意义,无疑注意到了名言与存在、名言与主体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