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金融业交叉产品上的银行业务创新(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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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狭义的业务范围的定义中包括项目融资、不动产、出口融资、贸易融资、保理、融资租赁、贷款、担保和汇票业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附录6(中国银监会网站)。从美国、日本、欧洲等大银行中融资租赁业务在其公司贷款和贷款总额中的占比(表二)来看,融资租赁业务已成为这些大银行的常规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在这些国家融资市场中得以充分发展,完全离不开银行业的介入。因此我们认为,在当前国内各类经济实体并存发展,融资市场多样化需求凸现的形势下,商业银行通过办理金融租赁的业务创新,也是逐步与国际银行业接轨的必然发展趋势。

  表二:国外各大银行中融资租赁资产占公司贷款、贷款资产的比重 单位:百万美元

银行名称

融资租赁

公司贷款

占比(%)

贷款资产

占比(%)

花旗集团

4,364

113,603

3.84

548,829

0.80

美国银行

21,115

197,267

10.70

521,837

4.05

美林银行

3,348

53,300

6.28

53,300

6.28

摩根大通银行

5,111

135,067

3.78

402,114

1.27

东京三菱银行*

5,012

379,950

1.32

473,714

1.06

三井住友银行*

9,361

509,334

1.84

509,387

1.84

渣打银行

1,233

36,914

3.34

71,596

1.72

汇丰银行

17,576

277,852

6.33

672,891

2.61

德意志银行

3,452

107,472

3.21

184,855

1.87

瑞士银行

6,286

84,100

7.47

204,207

3.08

荷兰银行

4,279

121,381

3.53

230,726

1.85

合计

55,010

1,7439,022

4.72

2,877,904

2.37

上海中资金融机构

81

117,383

0.07

149,700

0.05

  资料来源:各家银行2004年年报,其中除*为2005年3月31日时点余额外,其余均为2004年末余额;上海中资金融机构数据摘自《2005上海统计年鉴》。

  3、商业银行开展金融租赁业务的合规性。

  法律制度。《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都以分则形式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标示了融资租赁在我国经济行为中独立存在的合法地位;明确了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金融租赁在银行业务中属于买方信贷,与抵押贷款相比,法律属性上的贷款主体(借款人和贷款人)在这两种业务中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而贷款客体的差别仅在于抵押物的所有权属于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在贷款未全部偿还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贷款人。

  监管制度。按照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目前,已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三类金融机构办理金融租赁业务。对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金融租赁业务目前尚未有相关的法规,银监会已对此公开表示支持,并对融资租赁中的“资金、监管、税收”等关键问题作出详细规则。因此,商业银行可根据《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向银监会申请开办新业务许可。

  会计制度。依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方式是参照中长期贷款核算方式所进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中规定了承租人对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计提,是由承租人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出租人无须计提折旧。商业银行办理金融租赁业务,在现行的会计制度范围内将完全适用。

  税务制度。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将原来对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营业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改为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已消除了商业银行办理金融租赁业务后会与其他金融机构在营业税计征口径上产生差异的问题。

  四、对金融租赁业务中的风险及规避策略的探讨

  1.流动性风险。

  金融租赁作为一种资本融资,期限通常为3年~10年,资金的周转期较长,资金来源的期限结构若不能与之相匹配或资金供应上的不充足,就会形成流动性风险,这也是国内现有融资租赁公司在发展中普遍遇到的瓶颈制约症结。

  商业银行日益增长的储蓄存款来源正好与金融租赁的资金运用形成互补。再则,投资银行的经典“只要它能产生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利用金融租赁资产能产生未来现金流和可剥离的特点:(1)对巨额采购飞机、地铁列车的金融租赁项目,发行以项目资产支持的商业租赁合约证券(ABCP,资产支持商业票据);(2)将金融租赁的资产汇集成资产池,打包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对金融租赁的资产进行结构性安排,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ABS资产支持证券和交易,实现“真实销售”的资产转让和风险隔离;(3)发行中长期金融债或次级债,消除期限结构错配矛盾,降低产品流动性溢价。商业银行还可利用货币市场短期拆借,融入资金应对流动性风险。

  2.顺周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

  金融租赁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设备,它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构成了正相关关系,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又随经济周期相同波动,因此,金融租赁业务比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更具有对国民经济盛衰表现出顺周期性的特点,即当经济处于繁荣时期时,金融租赁业务的信用状况将呈良好;而当经济处于萧条时期时,金融租赁业务的信用状况会趋恶化,日本和韩国的融资租赁业都已有过深刻的教训。由于顺周期性风险是伴随国民经济调整期的萧条而产生,所以对金融租赁业务体系而言,属于系统性风险。但因为商业银行资产由短期、中期和长期资产所组合,种类包括了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项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政府债券等,所以银行业抗系统性风险的能力要强于单一的金融租赁公司。

  商业银行面对金融租赁业务系统性风险的对策是:(1)将中长期的金融租赁资产限制在信贷资产的一定比率之内;(2)对某些增长过快产业的金融租赁项目,采取提高自筹首付比例、缩短租赁期限或提高贴现利率。

  3.信用风险。

  尽管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归属银行,受损风险总体较信用担保形式的贷款为低,但也存在专用性租赁资产变现的难题。化解此类风险的策略是:(1)建立有效的金融租赁贷后跟踪管理的制度;每年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2)对专业生产厂家配合销售的金融租赁,可签订回购协议,当发生承租人无力偿付租赁费时,由生产厂家将租赁设备按协议回购;(3)对专用性强处置难的金融租赁项目,可由承租人提供担保人或承保人;(4)适当提高一般拨备率;(5)对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的金融租赁可要求承租人办理海外投资保险。

  4.市场风险。

  金融租赁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因市场利率、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和因技术淘汰造成租赁物市场价值的贬值。

  控制利率风险的措施有:(1)金融租赁的期限相对是固定的,因此有必要也有条件实行利率敏感性缺口管理;(2)针对具体金融租赁项目,运用期限匹配工具(金融债、资产证券化)和固定利率、利率互换交易等工具,锁定利率风险。

  防范汇率风险的对策是在确定采购合约和租赁合约时,尽可能采用同一种计价货币,或采用货币掉期、外汇远期交易等方式来规避汇率风险。

  对因技术淘汰造成租赁物市场价值贬值的风险,可采取提高首付款比例或递减型租赁费率(按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原理),将技术淘汰因素随年份快速递减。

  5.关联交易风险(道德风险)。

  此类现象普遍存在于金融租赁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中,最终形成致命性的危机。对此类道德风险背景下的关联交易,是民营控股的金融机构中所存在的最大风险,目前尚不能完全避免,但在目前尚不允许民营控股的商业银行中,在机制上已最大限度地杜绝了此类风险的产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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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江小华.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剖析[J].上海金融,2004;4

  [4]黄利娟,周葆生.融资租赁业的若干问题研究[J].商业研究,2004;8

  [5]Johnson,James M.“An analysis of Leasing Company IPOs”,Journal of Equipment Lease Financing,Vol.2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