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过程监管模式的研究文献综述(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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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毅(2004)从技术的角度,利用VAR模型构建一个市级风险监管信息系统。他分析了系统开发的需求、主要技术、目标和设计原则,并规划了系统功能的七大模块,从而设计了一个完整的市级风险监管信息系统方案,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由于VAR模型存在种种自身的局限性,利用压力测试来弥补VAR的不足十分必要。杨军、朱怡(2004)、杨鹏(2005)对压力测试及其在各国包括中国的实践进行了一般性的介绍,最后给出压力测试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应用的对策建议:(1)敦促各银行建立压力情景所需的风险因子模型;(2)先行了解实务界现行的需求与做法,制定适合本国银行业使用的规范;(3)加强情景分析和模拟分析;(4)推动银行对大额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压力测试;(5)考虑将分析结果作为银行财务报告的项目之一。
  
  四、国内学者关于金融监管从规则监管到以风险为目的过程监管的转变的研究综述
  
  1.过程监管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困难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强调了监管者的日常监督及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自治的角色。黄辉(2006)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执行支柱二面临多方面的挑战:(1)执行支柱二的有效性从根本上取决于监管者的权力和能力,但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监管体制中政府因素过多,作为被监管的银行并不惧监管者;监管者的业务水平也有待加强。(2)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尚不健全,可能增加系统风险。(3)在中国,银行业本身的结构也将严重影响监管标准的执行,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性质,使监管的独立性大打折扣。[10]
  朱军林(2003)认为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在发展中国家实行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要素,包括健全的法制体系、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独立的监管机构、规范银行内部关联贷款等。
  2.我国如何实现从规则监管到过程监管的转变
  在由规则监管向规则监管及过程监管并重的转变过程中,唐双宁(2001)认为我国应该:(1)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2)以防范风险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3)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持续监管。
  王兆星(1999)提出我国要逐渐由过去粗放型监管方式向风险目标监管方式转变,做到:(1)使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成为监管连续过程的、相互补充的两个重要环节;(2)强化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协调性和连续性,尽快实现监管的常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3)通过加强和完善非现场监测,充分发挥其预警功能,使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从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尽快转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4)建立每家被监管银行的综合档案,以实现连续性的跟踪监管。
  刘代学(2003)主要通过借鉴香港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提出了对内地银行监管工作的启示:(1)转变监管理念,积极培养先进的监管文化,建立正确的监管取向;(2)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编制一步具有约束力和比较具有操作性的《银行监管政策手册》;(3)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4)合理确定监管者的责任,明确区分监管工作奋斗目标和监管职责;(5)建立一套现代化的、科学高效的数据采集、处理和供应系统;(6)建立一套有利于监管人员迅速成长的人事教育制度。
  胡怀邦(2005)在深入分析过程监管的内涵后,提出对于我国银行业监管而言,要从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实际出发,以有效控制风险为基本导向,选择合适的监管制度,制定适当的监管政策,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真正贴近中国银行业风险实际的监管模式:(1)监管机构应实现良好治理,完善监管主体;(2)在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状况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同时,积极推动商业银行的各项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3)监管要注重转轨过程中的特殊风险类别,如体制性风险;(4)逐步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的透明度,重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约束机制;(5)高度重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密切结合。
  任月娥(2006)提出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放松不适当的管制,在监管的过程中考虑监管成本与收益;(2)在行政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市场的约束力量和银行自身管理能力的培养;(3)在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加强信息披露的要求;(4)建立新型的监管协调机制;(5)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加强监管的国际化合作。
  
  五、简要评述
  
  通过以上的文献综述,笔者发现,关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程监管模式的研究,在每个分主题上,都有不少的文献。但考察完各个文献之后,笔者感到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过程监管模式本身具有实践性较强的特点,需要从各国监管当局的规则中归纳、比较、提炼出共同点,上升至理论层面的探讨,但国内文献仍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总结以及对过程监管具体内涵和实施方法、过程的归纳概括。
  第二,对过程监管模式中包括VAR各种监管模型还欠缺深入详细的比较论证和模型的验证,特别是要结合中国本土银行目前各种内部模型的开发实践来进行选择。

  第三,鉴于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尚停留在规则监管模式,再考虑到我国本土银行较为落后的风险管理能力,如何结合我国的监管实践以及银行的风险管理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监管模式转变路径和具体有效的监管模型,尚缺乏深入有效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胡怀邦.风险为本的银行监管:国际经验及其现实启示[J].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5,(3).
  [2] 金雪军,李红坤.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嬗变途径分析[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5,(4).
  [3] 何自云.激励相容的银行监管[J].财经科学,2004,(5).
  [4] 徐卫国.银行业激励相容监管问题研究[J].浙江金融,2005,(8).
  [5] 鲁志勇,于良春.银行激励相容监管的机制设计[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5,(5).
  [6] 蒋海,萧松华,齐洁.金融监管效率的基石: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J].当代经济科学,2004,(7).
  [7] 赵永伟.代理激励和声誉扭曲——市场风险监管中VAR法同预先承诺方案的效果比较[J].华南金融研究,1999,(12).
  [8] 陈珠明,陈建梁.对金融机构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机制——预先承诺制(PCA)的信息经济学分析[J].经济科学,2001,(3).
  [9] 吴文英.引入VAR方法,完善银行监管法规的审慎经营规则[J].农金纵横,2004,(3).
  [10] 黄辉.《巴塞尔协议》的演变:银行监管新问题与新对策[J].环球法律评论,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