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如何面对新巴塞尔协议(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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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暂不执行新协议的政策考虑
  
  与1988年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更为复杂、全面,这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反映。但是由于各国的具体经济金融环境和体制不同,不能要求所有银行同时执行新协议的所有标准。新协议有关银行资本的方法不再是一成不变的,对于那些规模不大、也不是国际活跃银行的机构,各国监管当局将有机会评估何种方式更为合适。虽然新协议代表了先进的监管理念,代表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经验,但其主要考虑的是十国集团成员的国际活跃银行的需要。发展中国家与十国集团国家之间存在实质性差距,新协议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还可能使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银行业风险管理在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等方面与国际银行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在外部环境上还不成熟,金融市场还不成熟,社会信用体系还未建立以及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从银行内部看,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体制、机制、观念、技术和方法等方面也与国外先进银行存在较大差距。中国的商业银行还未建立起真正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还很不规范。中国的银行普遍存在着风险管理机制缺失问题,并且在观念上往往把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对立起来,国外很多风险管理理念和工具至今尚未在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大量业务信息缺失,无法准确掌握风险缺口。经过慎重考虑,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致信巴塞尔委员会表示中国银行业在2006年仍将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
  
  银行业应对新巴塞尔协议
  
  尽管刘明康主席向巴塞尔委员会表示中国银行业在2006年仍将执行1988年协议,但这只是基于中国银行业现状的整体回答。同时,刘明康明确指出“考虑到其国内和海外经营的性质和规模,大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与新协议一致的内部评级体系;而小银行应该尽可能多地引进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佳理念。”银监会并明确提出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四家银行要在2007年实施内部评级法,同时银监会也正在为按照新协议要求完善监管体系作积极的准备。
  银行内部管理是防范和控制银行风险时最重要的一道防线。中国商业银行为能迎接国际金融监管的挑战,急需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和内控建设,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国际银行业已建立起了一套防范银行风险的完善的内控制度,尽管这样并不能完全规避风险,但它能为商业银行作大限度的减少和控制风险。然而,中国银行业长期以来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内部控制的水平远远落后于业务发展的步伐,内部控制的薄弱已经成为制约中国银行业发展的软肋。银行长期的成功主要归功于管理与控制的质量,所以中国的银行应积极地开发更好的方法来确认、计量和管理风险。中国的监管机构也必须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对各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
  参考资料:
  1.杰姆·卡如那,《制定巴塞尔新协议的必要性以及目前的进展状况》,中国金融,2004.1
  2.杨凯生,《银行风险防范和危机化解—国际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