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银政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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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以提升在任期间的政绩为动机,希望在任期内实现个人收益最大化,加上观念的落后,一些官员往往不考虑长远的利益,甚至牺牲政府的信用水平,通过美化考核指标的数据只搞 “立竿见影”的事情。有时,一些地方为争取立项,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有意夸大预期效益,导致项目投资效益达不到预测值。这种从个人利益最大化出发便是政府官员行为短期化的内在动机。
  短期化的经济学含义是指经济仅存在一种短期均衡,而不存在长期均衡,表现为各经济主体行为呈现出一种短期化特征,使经济发展从长期看不可持续。在银政合作中表现为地方政府一旦把银行贷款借入,便会增加政府投资额度,增加了GDP的数值,他就完成了工作任务。这种合作动机将导致地方政府在得到银行的贷款后,不再跟踪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于是设施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益,更谈不上经济效益,造成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浪费。地方政府通过举债享受债务短期收益,必然把未来债务的成本留给中央政府承担。
  (二)形成不良资产
  1.银行的合作动机是基于银行流动性过剩的原因。在我国强制性结售汇制度下,贸易顺差持续扩大,外商直接投资不断进入,加之人民币升值预期下所进行的各种套利行为,导致外汇占款规模不断扩大,从而造成国有银行流动性过剩。据资料显示,2005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13.57%,在流动性压迫下,银行首当其冲地感受到资金运用的压力,因此产生加快把资金贷出的强烈动机。这种动机会使银行不顾长远利益,导致短期化行为的出现。
    目前金融市场效率较低,社会信用环境不好,银行在收集中小企业信息上要花费高成本,即使有的银行花费这种成本,这种信息又会被其他银行通过搭便车所使用,又反过来使任何银行都不愿最先投入这些成本。所以银行在信贷投入上,总是趋向于投向一些有担保的项目,如目前商业银行的贷款大量流向了由地方政府直接或隐形担保形成的建设项目。由于这是政府的项目,上级的钱是一家的,银行的钱是国家的,到时出现问题还有政府来买单的意识存在,必然导致发放贷款的无约束。由于贷出的资金是在数年后才能开始回收,所以在投资期间一旦该项目因某些原因停工,投入的巨额资金便形成不良资产挂在账上,大量的不良资产不仅成为银行的包袱,影响长远发展,还将地方债务风险通过银行机构向金融风险转化,这种隐性地方债务风险向金融机构的转移,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金融风险,将毁掉多年来国家花费巨额财力和精力进行银行改革的成果,而仅仅完成了目前的贷款业绩的短期任务。
  2.银行的合作动机是为了快速降低不良资产比率。基于目前实行存贷比例管理,资产质量的计算有个特点是贷款规模越大,反映资产质量越好。
  在呆滞贷款或坏账无法减少的前提下,增加贷款规模不失为“提高”资产质量的好途径。在大规模发放的同时,还选择长期贷款的形式,可以延长问题贷款的曝光时间,起到在短期内快速降低呆坏账率的表面作用。因此促成银行在短期内贷出巨额长期款项的动机,这种动机引发的行为将使不良资产在数字的掩盖下越来越大。
  
   银政合作的主要合作内容缺少法律依据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放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经营领域是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以及大中城市改造,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主要不是获取利润、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而是根据政府的政策意图,支持某些特殊产业的成长,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政府某些特殊目标。由此可见,商业银行涉足地方的一系列重点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是超出其经营领域的范围,缺少法律依据。另外,商业银行介入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必然挤占了它投资到原本经营业务的资金,影响了商业银行自身应有的业务发展。
  根据《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在银政合作协议中一般有诸如“政府对银行的还本付息负有连带责任”的约定,这些约定具有与政府担保相同的效力,目前银行与政府是在明知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因此,政府的“担保”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参考文献:
  1.姚红波.关于银政合作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4)
  2.巫继学.地方“政府债务”的六大危害[J].资料通讯,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