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性客户信贷风险及其管理(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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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现集团关联客户信贷总量控制。严格实施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切实防范集团关联客户信贷集中风险。严格以集团为单位确定统一综合授信额度,进行总量控制。首先,必须加强对集团关联客户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审核,强调中介审计机构的资质认定,正确使用集团合并报表及成员企业(含集团本部)个体财务报表;其次,要根据集团的财务报表,掌握集团的财务状况,包括其现金流量、非货币交易、利润构成、关联交易利润占比、非主营业务利润占比、投资收益占比,了解集团财务政策,包括其收入实现的确认标准坏账损失的核算、存货的计价方法等,合理测算集团整体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在总额度范围内对集团整体进行结构性分析,调整确认各成员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再次,主办行及各协办行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授信必须严格控制在所分配的额度内,集团客户内部各法人成员企业间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调整权由省级分行统一掌握。
  此外,还必须建立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的“授后监控”体系。例如,集团客户各成员单位间存在互保的,应相应扣减担保人的授信额度;设定交叉违约条件,若关联客户中一户违约,即冻结所有关联方的授信额度。尤其是针对确有直接控制关系但因故尚未纳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关联企业,在暂按单一法人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对其在有效期内的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实行“打包管理”和重点跟踪监控。
  (三)逐步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商业银行要建立和完善风险事前预测、预警、预报,事中监测和事后清收处理制度。加强贷后管理,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经济周期、所在行业、所在区域、市场格局、银企关系多角度分析客户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同时提供动态更新的分析模板和指标参数,及时记录客户变化情况和重大事项,提高贷前调查分析的效率。建立集团客户监测表,时刻关注集团客户及其所属成员单位的动态走向,捕捉其关联企业信息。系统内部协办行应及时向主办行反馈集团成员最新信息和风险情况,主办行应将其收集的风险信息及时报告上级行,要充分发挥接触面广、信息获取速度快、信息渠道丰富的特点,做好信息交流、宏观经济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利用企业网、内控名单库等形式及时对集团客户风险信息、重大风险事项和集团“黑名单”进行发布。
  (四)强化集团关联客户个案风险分析:审查识别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全面衡量集团经营风险,重点规避互保风险。
  1.审查识别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全面衡量集团经营风险。对关联交易事项(尤其是非公允性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忽视是可能导致集团客户信贷审查失败的一个重要风险因素。在审查过程中,可具体应用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技术识别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一是从交易价格上判断是否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二是从交易的发生频率、时间及交易金额是否巨大入手识别是否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三是从利润表的结构比率分析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通过运用分析性复核的方法就能发现是否存在异常的利润项目,然后有针对性地查找业务发生的记录以及董事会的会议记录或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等,关联交易行为就会显示出其本来的面目。四是从支付方式是否合乎常规分析识别关联交易。
  2.规避互保风险。由于集团关联企业的贷款多采用担保式,它们连环担保的贷款实际上成为信用贷款,从而应重点规避互保风险。有效控制集团关联企业互保风险的第一要素是提前甄别借款主体的互保行为。必须加大关联企业的关系信息披露,严惩隐蔽性关联企业互保行为。对于已经公开纳入关联关系管理的集团关联企业,通过了解集团的运营模式研究集团财务决策机制,判断集团成员企业间的关联程度,合理预测互保行为的风险后果。有效控制集团关联企业互保风险的第二要素是有针对性地提出避险措施。例如,要求关联企业贷款尽可能采用抵押方式、实施有条件的信用放款或在集团总的授信额度中扣除互保的金额。其集团公司本部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使用集团合并报表核算其可担保力;原则上不接受非生产型(仅履行集团管理职能)集团公司本部为其下属成员企业提供的担保等等。有效控制集团关联企业互保风险的第三要素是建立贷款资金及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动态监控体系。坚持贷款资金流向登记制度和贷后管理检查制度,有效防范企业间的恶意资金抽调行为所引发的“逃废债”风险。
  (五)监管部门完善监管要求,加强监管力度。一些关联业务的标准有待明确。如《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中规定“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但并未对担保企业担保总额占其净资产的比重和被担保企业的负债情况做出限定,监管部门应对此做出规定。加强监管配套措施。集团客户授信信息应及时登录到信贷登记系统,但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系统由于种种原因尚不能满足此项需求,监管部门应迅速建立该配套系统,以落实该条规定。
  (六)多方合力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在强化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的同时,应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信用环境,防止经营中的恶意竞争行为。一是在立法上,应对关联交易等采取积极措施,修改有法律、法规,控制债权人的授信风险,明确关联企业担保的禁止性条款。赋予集团性客户提供真实、完整信息资料的严格义务。否则,银行有权利撤消对该客户的授信。二是严厉打击集团客户恶意逃废债行为,提高违约和违法的社会成本,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企业和银行的透明度。为银行安全营运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还必须进一步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包括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评级机构等,要通过法律明确这些中介机构的从业责任、法律责任,并加强对其尽责情况的评估,实行优胜劣汰。

  
  参考文献:
  [1]姚远.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J].新金融,2004,(11).
  [2]陈晨.关联企业综合授信的风险管理[J].浙江金融,2004,(1).
  [3]中国银监会江西银监局课题组.江西省国有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调查[J].金融与经济,2004,(3).
  [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有银行监管一处课题组.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与控制[J].上海金融,2003,(8).
  [5]易杏花,等.集团(关联)客户信贷风险与控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