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研究(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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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A债券的税后现金流=1.1-(1.1-0.6)×25%=0.975亿元

出售B债券的税后现金流=1.1-(1.1-1.5)×25%=1.2亿元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表面上,出售A债券与出售B债券的现金流一致,但是经过税收调整后,出售B债券的现金流高于出售A债券的现金流0.225亿元。因此,该银行应当优先选择出售B债券。

我们还注意到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商业银行按照新准则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没有特批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等到损失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扣除。而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对于呆坏账的一贯做法是采取计提全额准备的方式挂账,只有在法院判决、债务重组等情况下才会终止确认债权,很少主动核销债权。这样就会产生大量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而很难享受到呆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好处,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就会积累大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无法转回。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商业银行需要改变现行消极被动的做法,加强对风险资产的管理,定期核销满足税前扣除条件的呆坏账,以减少企业缴纳所得税产生的现金流出。

三、商业银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路径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主要应通过认真学习和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税收对日常经营成果的影响,在经营决策中活学活用,以达到降低营业税税收成本的目的。另外,新准则对商业银行收入确认作较大的调整,使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较大,商业银行需要加强税务信息管理,满足申报纳税的需要,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税收成本。

(一)有效利用税收优惠增加免税收入

税法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外汇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成本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决策中应当充分考虑税收优惠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商业银行在贷款决策时,就要考虑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因素。如果某银行有A、B两个客户申请相同金额期限的贷款,其中A为金融机构、B为一般机构,但是由于贷款规模等因素限制该银行只能满足一个客户的贷款需求,假设两个客户的信用等级等其它影响决策的因素相同,在两者贷款利率一致时,该银行应优先贷款给A客户。因为虽然两者的利率一致,但是该银行从A处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而从B客户获取的利息收入需要征收营业税,所以该银行将资金贷给A获取的收益要大于贷给B。

同理,商业银行筹措外汇资金用于发放外汇贷款,在进行筹资方式决策时,也应当考虑税收的影响。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的利息可以在贷款利息收入中扣除,具有节税作用,而通过存款方式所获取资金的利息支出则不能在贷款利息收入中扣除。因此,商业银行应当选取经过税收调整后资金成本最低的筹资方式。

(二)合理规划交易减少税收支出

税法规定金融企业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股票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金融企业买卖的金融商品分为股票、债券、外汇和其它金融商品四类,每类金融商品买卖在不同纳税期间的正差和负差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可以相抵,不同类别金融商品买卖正负差不得相抵,不同纳税年度的正负差不得相抵。因此,商业银行在进行金融商品交易决策时,应当考虑不同类别金融商品交易对税收成本的不同影响。

例4.某商业银行有2亿元计划进行金融商品交易,有A债券和B股票两个可以选择的类别,这两个投资的预期收益均为1000万元,且可以在本纳税年度内实现收益;假设该银行本纳税年度债券投资已有累计亏损1500万元(负差),而股票投资已有累计利润1000万元(正差)。

从表面上看,投资股票和投资债券的收益相同,但是考虑到税收因素后,两者的收益就不同了。下面我们计算一下两项投资扣除营业税后的净收益情况。

投资A债券获得收益1000万元(正差)首先用于弥补前期的亏损1500万(负差),可以不交营业税,因此投资A债券的预期净收益为1000万元;

投资B股票所获的收益1000万元(正差)由于没有前期负差可以相抵,要全额缴纳营业税,因此投资部债券的预期净收益为950万元(1000万-1000×5%)。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该银行投资A债券的预期净收益比投资B股票的预期净收益多50万元,因此,该银行应当优先考虑投资A债券。

(三)加强税务信息管理降低税收成本

在税收征管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对于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征税;对低税率项目和高税率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因此商业银行一定要建立和健全税务会计信息系统,准确地提供各类税收申报信息,否则将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新准则加大了会计口径数据与纳税口径数据的差异,商业银行在实施新准则的过程中更要注重这一问题。

新准则规定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贷款的利息收入,取消了非应计贷款的概念。也就是说,只要贷款摊余成本不为零,不管该贷款本息是否逾期,都需要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但是税法没有作及时的、同步的调整,税法规定,金融企业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90天)或本金预期的贷款(简称非应计贷款),其应收未收利息在实际收到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对于已经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90天或贷款本金逾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以从以后营业额中减除。这就是说,非应计贷款的利息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确认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分别核算营业收入和应税营业额,否则就只能垫付资金用于缴纳营业税,丧失资金的时间价值,降低资金利用效率,影响商业银行的整体收益。


四、商业银行其他税种的纳税筹划路径

除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外,商业银行经营中还会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下面将简要介绍这些税种的纳税筹划路径。

商业银行只有实物黄金交易等少量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实物黄金在销售、提取和跨区域转移时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改变交易方式来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例如,在日常交易中减少实物黄金的提取和转移,利用纸黄金代替实物黄金等等。另外,在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发生实物交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惠,在交易所购入实物黄金通过营业网点出售,获取增值税返还的补贴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为计税(费)依据,无须专门的纳税筹划。印花税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的性质,是对商业银行日常经济活动中立书和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力及许可证照等)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税率较低、税收负担比较轻,纳税筹划的空间也较小。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等属于财产税或行为税的范畴,对商业银行取得、使用和拥有的应税财产进行征税。商业银行对于这些税种的纳税筹划主要体现在相关房地产及车辆的购买与租赁的决策阶段。例如,商业银行进行营业网点的购买与租赁决策时,就需要考虑购买营业网点时将发生的房产税、契税等税收因素。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商业银行需要为员工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主要通过均衡各月工资薪金、增加非应税收入(差旅费津贴、物产补助等)和免税项目(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等方式来实现。

五、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商业银行在纳税筹划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纳税筹划不能改变真实的交易目的,只是交易的形式或途径发生变化。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进行严格限制,那么商业银行不能因此不营销客户,只是营销的方式可以由过去请客吃饭改变为商务会议、高级培训以及其他的专业服务等等。纳税筹划的基本思想是安排你的经营活动以尽可能地避免税法的影响,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二,纳税筹划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需要与国家的税收政策、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经营相吻合,没有一劳永逸的纳税方案。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各项税收制度正在不断改革完善之中,商业银行的纳税筹划必须注重政策的时效性、地域性,需要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不断地调整纳税方案。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与商业银行所处的税收法律环境、具体的经营管理等密切相关。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将纳税筹划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立税务会计信息系统,培养和建立全员纳税筹划的意识,将纳税筹划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之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纳税方案的适时性和有效性,才能节约税收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整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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