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入WTO后“以市场换技术”的思考(4)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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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FDI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的对策建议

  跨国公司在华行为的变化以及国际产业 发展 所呈现的新趋势,对我国“以市场换技术”战略既有威胁,也是机遇。本文认为,要提高“以市场换技术”的效果,不但要求政府继续发挥积极作用,而且要求国内 企业 在价值链的某些关键环节有所突破。

  第一,突破“以市场换技术”的传统思维。外资对华技术转移有两个层面的含义:技术转移到子公司和技术转移到东道国企业。“以市场换技术”追求的是后一层面的效果。但是,技术是跨国公司最核心的垄断优势,发达国家在向发展 中国 家进行投资时一般要对先进技术进行控制,技术控制主要体现在一般仅转让处于成熟阶段的技术而不转让处于创新阶段或处于优势的技术,并且往往把最新技术转移给它们的分支机构,而把较陈旧的技术转移给合资公司。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一方面中国政府难以通过一些限制性措施要求外资向中国转移技术,对国内企业的研发支持也有所削弱;另一方面,处于控股乃至独资地位的跨国公司对技术的控制更为严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突破对技术只有转移到中国企业才是转移的传统认识。首先,从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的实际过程来看,技术一般是沿着“跨国公司—寸合资企业—合资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其他企业”的方向流动的,即使是在加入WTO之前,我们以市场换来的技术也是先换到合资企业的。其次,只要转移到中国的技术,就会促进中国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技术转移到中国,就可以认为是一定程度上成功的“换”。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如果仅静态地看,加入WTO后更多的先进技术将被控制在外商独资企业,但是如果动态地看,则这些技术会以种种方式转移和溢出到国内企业,最终提高国内企业的技术水平。因此,新时期的“以市场换技术”,应当在追求外资向国内转移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再追求先进技术向国内企业的转移。

  第二,以优惠换技术。给予外资优惠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些优惠措施一般可以分为财政措施、 金融 措施和其他措施等三大类型。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外资要享受与内资相当的“政策待遇”,但是并未规定外资享受的优惠政策内资是否能享受。因此,对外资实施超国民待遇与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贯彻国民待遇原则的义务是并行不悖的。当然,“超国民待遇”不应给予所有外资企业或所有行业的外资企业,而应把优惠措施给予那些我国急需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外资的研发部门,以此促进现有外资建立研发机构,提高在华企业的技术水平。

  第三,以竞争换技术。我国的实践经验表明,提高市场竞争强度是促使跨国公司转移先进技术的有效手段。在外资企业数量少、国内企业竞争力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外资企业即使采用一般的技术仍然可以获得可观利润,因此,没有动力把先进技术向中国转移。反之,有了足够强的竞争环境,外资企业为保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会引进相对先进的技术,从而形成有利于我国技术发展的博弈局面。因此,在引进外资时,应在每一产业领域都吸引多家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形成跨国公司之间相互竞争的格局。同时要促进内资企业快速成长,形成对外资企业的竞争压力。为此,一方面应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把他们彻底推向市场参与竞争;另一方面,要给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其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以技术换技术。发达国家政府出于国家安全和保护国内产业竞争力的目的,会对技术转让进行控制;跨国公司一般也是首先将最先进的技术转让给技术水平相近的发达国家以加强对技术的垄断。由于中国具有庞大的市场,中国在掌握某种技术后很容易形成规模化生产,跨国公司如果不及时提高在中国的技术水平则可能丧失在中国的市场地位,因此,我国技术水平提高对跨国公司是一种潜在竞争威胁。同时,我国技术水平的提高也会促使发达国家放松对相应技术管制。因此国内企业在尖端技术领域的突破可以增强在引进先进技术时与跨国公司的讨价还价的能力,促使跨国公司将比较先进的技术转移到国内。例如,如果中国掌握了0.18微米的芯片技术,则跨国公司由于出口管制放松和出于竞争的考虑很可能会将0.18微米的技术和生产线向国内转移,甚至会转移0.13微米的技术。为此,应加大对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绿灯条款”的 研究 开发阶段R&D投入支持,促进我国技术水平的提高。当然,在分工国际化和产业模块化的趋势下,没有必要追求在所有领域做到技术领先,国家可以重点资助某些关键产业和领域的技术发展,争取在重点领域实现技术突破,在局部实现技术赶超。

 第五, 企业 层面的思考。跨国公司全球分工、联合研发、研发外包等 发展 趋势为我国企业提供从跨国公司获得技术的难得机遇。但是应该看到,只有当发展 中国 家的企业在价值链的某个关键环节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时,跨国公司才有可能转让最先进的技术。从我国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大致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

  (1)技术突破型。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只有当技术水平达到一定高度时,才有可能参与到跨国公司的模块化设计和战略联盟等研发活动中去。例如,韩国IT产业经历了20世纪60—70年代的OEM阶段、70—80年代的购买技术许可证阶段,直到20世纪80—90年代技术达到一定水平后,才开始与国外跨国公司以战略联盟的方式进行合作。当前,已有少数国内企业在个别产业或领域,通过自主研发实现了技术的跨越式发展,掌握了国际领先水平的技术,并加入到跨国公司的研发活动中去。例如,我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通信设备领域的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与TI、摩托罗拉、英特尔、AT&T、ALTERA、SUN、微软等世界一流企业广泛开展了技术与市 場 方面的合作。

  (2)市场和品牌突破型。营销是价值链中价值增值的另一主要环节,如果国内企业能在营销环节处于优势地位,也能够以此诱使跨国公司以转移先进技术为前提来分享中国市场的利益。例如,TCL彩电销量近年来一直处于国内市场前三位,并且随着其业务拓展到电工、移动通信终端、电脑等领域,企业整体实力进一步增强。位居世界消费 电子 制造企业第四名的汤姆逊公司为了拓展业务机会,2001年11月与TCL正式签署协议,双方合并彩电和DVD的资产及业务,成立一家名为“TCL-Thomson”的合资公司,其中TCL控股67%,汤姆逊控股33%。TCL由此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电视机厂商,并有望逐步获得汤姆逊公司在彩电及DVD领域的专利技术。由于现阶段我国只有少数企业的技术接近或达到先进水平,因此,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通过树立品牌、占领市场来增强与跨国公司就技术转移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应是比较合理的选择。虽然在技术上处于劣势,但我国企业相对外资更熟悉国内消费者,更了解中国市场的竞争特征,在营销方面较跨国公司更具优势,因此,更容易在市场和品牌方面实现突破。例如,虽然我国手机企业尚未掌握手机核心技术,但由于推出迎合中国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产品和凭借对中小城市以及 农村 等二三线市场的开拓,国产手机市场占有率在1999年仅为5.46%,到2003年超过50%,波导、TCL、康佳销量也进入前五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