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会员制到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发展趋势 (4)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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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 ,我国证券交易所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组织,也不是股份公司制组织。从 法律 上看,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但事实上我国证券交易所没有自主利益的载体,因而也不是自律性管理的独立法人,它更多地是一个执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法规与行政命令的执行机构,可以说是既非会员制、又非公司制的“第三种模式”。
  
  证券交易所本质上是一个 金融 服务 企业 ,它提供证券交易及与交易有关的服务,并对这些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如果说以前因全球交易所行业信息技术落后、以大厅为基础的交易系统高度封闭等原因,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服务企业存在较大差别的话,现在由于信息技术的充分发达和全球证券交易市场壁垒的迅速破除,这一差别的基础已不复存在。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第三种模式的形成,有其 历史 合理性,解决了我国证券市场 发展 初期出现的许多尖锐 问题 ,使我们的市场能够较平稳地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规模,成了诸多国际同行的羡慕对象。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第三种模式模糊了交易所和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关系,把证券市场发展和规范的最终责任正式或非正式地都集中到了监管机构身上,削弱了交易所在完成本应由交易所承担的产品创新、市场服务和一线监管等功能上的自主权和积极性,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我国证券市场创新难、产品结构单薄、服务单一、一线监管力度波动大等问题。我国证券市场应该发挥的融资功能、资产定价功能、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功能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风险管理的功能,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我国已经加入WTO,正在融入世界 经济 金融体系中。面对全球交易所的公司化浪潮,我们不应无动于衷,更不能逆潮流而动。由于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中所起的作用,与一般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还不尽相同,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模仿国际市场的作法。正确的态度应是在认清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变化着的市场情况,着手理清交易所的职责范围和治理机制,为最终与国际市场接轨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