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合并法律制度问题的思考(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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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首先,在公司合并法律制度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规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人的法定义务;二是债权人权利实现的保障。我国《公司法》中,应当规定债务人(公司)的法定义务,即必须依法,及时地告知债权人公司合并的事实;按照债权人的要求依法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同时还应当规定人违反法定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法定义务时享有申请撤销合并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立法中应引入资产收购制度。资产收购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收购方不承担被收购方债务。这样,可以满足那些只购买资产的企业的需要,同时也划清了资产收购与公司合并的界限,防止为享受合并政策而挂合并之名行资产收购之实。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资产收购中的债权人保护,对此做出合理有效的规定,要合理确定资产价格,以防止债务人非法转移、处分资产。
  2.加速出台《反垄断法》,建立统一的竞争法体系。在公司介并中,主要的负面影响是产生垄断。垄断限制了自由竞争和平等竞争,阻碍了经济发展。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市场机制尚未充分建立,各企业间还不能完全平等地开展竞争的条件下,更有必要在鼓励和引导公司合并的同时,随着公司合并的迅猛发展加速《反垄断法》的出台,加强对公司合并的法律监管。对于《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的控制公司合并方面应从以下几点规制公司合并:(1)确定公司合并的合理限度。(2)建议控制公司合并的申报、查处制度。(3)设置控制公司合并的专门机构。
  3.尽快制定企业合并基本法。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公司合并的立法、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有关公司合并的成功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合并基本法。它应当调整在企业合并中的一般性的普遍性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总则;并购的条件;并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购的管理;法律资任;附则。并应当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来规制并购。在实体规范方面,要确定禁止并购的实体标准,也就是从立法上界定我国企业兼并行为的范围.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设定兼并的实质要求。在程序规范方面,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并购报告的受理机关;二是确定报告的义务人;三是确定报告的时间;四是确定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五是确定报告的审核期限。
  总之,公司合并需要一套健全的管理体制和方法,与之相适应在立法中也迫切需要建立其特有的法律体系。就我国目前而言,应进一步完善与公司合并相关的法律祛规。并尽快制定出企业合并基本法。以保障公司合并在法律保障下规范化发展,改变各部门、各地方政策不统一的局面,防止不规范行为,最终实现公司合并法制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陈丽洁:公司合并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戴奎生:竞争法研究[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
  [4]王晓哗: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