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择和退出机制现状分析(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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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独立董事多由熟人推荐、任命受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出于风险和薪酬等因素选择主动辞职,完善独立董事选择和退出机制需逐步解决上市公司股权问题、扩展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和改善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这已成为新的课题。

  [关键词]独立董事;选聘;辞职
   
  在中国,以控股股东股权比例过高、流通股股东比例低而分散且国有股股权比例偏高为三大特征的公司股权结构下,为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改变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状况,中国于2001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建立在确保公司良性运作、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但是,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首份中国独立董事生存报告》的调查显示,15%的独立董事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独立董事表示并没有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这说明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发挥的作用究竟如何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还需进一步完善。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对河北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于2006年7月15日-9月5日进行。根据各种文献资料的结果和实地调查与访谈,最终确定问卷调查内容涉及独立董事人选的来源、独立董事由谁提名任命、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总经理与控股股东在独立董事选择和退出过程中的作用等15个问题。在设计调查问卷后,笔者随机抽取了河北省2005年36家上市公司的104名独立董事进行问卷发放,共回收78份,其中有效问卷59份。
  
  一、需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关注的有关问题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来源渠道
  独立董事的来源决定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想做到真正的独立,首先要使独立董事来源独立。为此笔者对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进行了调查(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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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表1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实际来源与独立董事的期望来源有较大差异。在独立董事的现实选聘中,78%的独立董事通常是公司股东或者管理者的熟人,与公司的管理者有着一定的联系。由熟人推荐的独立董事能否保证独立性,能否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并成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是理论研究者们一直关注的问题。谢朝斌(2006)所作的访谈也表明,部分独立董事是经别人介绍,与董事长、其他董事之间有着私人交往。就独立董事应该从哪些渠道产生,被调查的独立董事中31%认为应该从独立董事人才库中搜索;20%赞成由成立的独立董事中介机构推荐;认为采用由熟人引荐、向市场公开招聘和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三种方式产生独立董事人选的比例大致接近。这说明独立董事普遍认为由熟人引荐会影响其独立性,独立董事大多是站在提名人的角度作出思考,并代表着推荐人的利益。
  以上分析只是公司首次聘用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当独立董事换届时,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又如何呢?表2结果显示,独立董事换届时来源渠道与首次选聘时有所不同,且独立董事换届人选实际情况与“理想认知”有着一定的差距。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换届选举时,57%是由原独立董事继任,这符合《指导意见》规定,即独立董事最多在同一公司连任两届。独立董事通过几年在上市公司的履职,对公司有了较清晰认识,基本熟悉了公司所在行业情况、公司运作程序等;14%是不同行业上市公司互换独立董事,可能的缘由是有独立董事工作经验的人可更快地进入角色;18%则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对独立董事进行备案,考察独立董事资格,由其推荐独立董事的换届人选,在某种程度上利于上市公司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找到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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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的“理想认知”与实际情况不同(见表2),只有21%认为应由原独立董事继任,可能是出于独立性的考虑。虽然《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只可连任两届,但“日久生情”,独立董事可能出于长久生成的人情关系,丧失应有的独立性立场;与在不同行业互换独立董事相反的是,21%建议由同行业上市公司互换独立董事,这时的独立董事除了可满足一般的要求外,由于积累了行业经验,可更好地在上市公司发挥作用;18%表示应在人才市场公开招聘,这确保了招聘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其手中的投票权选择符合其利益要求的独立董事,也可使独立董事在出任前对上市公司有所了解,作出最佳选择;16%受访者表示由成立的独立董事中介组织推荐人选,对此可能是出于独立董事中介组织不仅可解决上市公司搜索独立董事的成本,也可在某种程度上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
  《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当时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由于中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多数控制在少数人手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鉴于此,笔者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调查结果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提名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被调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62%是董事会提名产生,27%是控股股东提名产生,这一结果基本符合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情况,与以往研究结果基本相符。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和上海金信证券研究所所作的《现状调查:独立董事怎么样了?》中指出,近9成的独立董事提名基本由大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所包揽,其中55%的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推荐给股东大会讨论的,另有27%的独立董事由高层管理人员推荐,其他股东推荐的独立董事很少。上市公司存在明显的一股独大现象,公司董事会由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缺乏规范的运作程序,董事会成为大股东的“橡皮图章”,因此。目前独立董事的提名基本由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包揽。由监事会、其他非控制性大股东及中小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只占少数,约为11%。中国的监事会职责主要是财务检查监督权、对董事与经理履职的监督纠正权、提议财务报告审查权和提议召开l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在“二元制”的公司结构下,存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部分职能重叠的情况,又由于监事会由股东大会和公司员工组成,监事会几乎完全受上市公司控制,很难起到监督作用,更难具有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了。虽然《指导意见》中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当时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控股股东掌权的情况下,考虑履职成本,其他非控制性股东和中小股东很难有发言权,同时中小股东一般注重的是短期利益,获得差价是其目的,由其提名独立董事实际上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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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建议的提名方式与上市公司实际采取的提名方式有所不同。34%的被调查者建议由董事会提名,12%建议由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提名,分别占到实际情况的一半,说明这是独立董事提名的两种方式,但为了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不应成为主导方式。提名委员会成为独立董事提名的另一种主要方式,这可能是源于提名委员绝大部分由独立董事构成,独立董事能够站在客观、独立的立场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而且符合国际惯例。虽然中小股东在实际的独立董事提名中很少发挥作用,但仍有16%持此建议。笔者认为,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日益完善,中小股东会越来越关注自己的长期利益,实实在在地参与到上市公司的治理中。被调查的独立董事均不赞成把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赋予监事会,这与笔者在前边的分析结果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