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法律评析(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5-15
/ 1
  1、对公司而言,回购自己的股份基于如下考虑。回购自己的股份可使股本结构向合理的方向进行调整,为将来资本的运作创造出一定的空间。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为了使公司的财务结构配合其商业政策的需要,公司会考虑减少资本金,而回购自己的股份加以注销则是公司减资常用的方法。减资后会使资本结构更趋于合理化,从而使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如某公司总股本56818.18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为46818.18万股,社会流通股为10000万股。这个股本结构不太合理,严重制约了公司未来的发展。而回购并注销部分国有法人股份,可以迅速而有效地降低国有法人股比重,改善股本结构,从而为其长远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公司回购股份便于公司筹措资金。公司为筹措资金发行新股时,因股份供给增加,容易使股价跌落,难以达到筹措预想的资金的目的。此时,为了稳定股票市场,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以稳定股价,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但此时公司也有操纵证券市场之嫌,因此对发行新股的公司回购股份应有严格的限制,例如股价稳定后,公司应立即出售其取得的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是有效的反收购手段。一般来讲,公司收购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但是,当一家公司的现任经营者经营业绩良好,而广大股东也支持现任经营者时,如果公司被收购,收购者将采取和过去相反的经营策略,并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则公司有反收购的必要。目前我国的公司和股票市场都还很不成熟,抵御风险的能力弱,过于频繁的收购有可能干扰我国公司和股市的成长,甚至导致它们的畸形乃至灭亡。当股份公司面对收购,在冷静而迅速地对导致公司被收购的原因和收购者的行为善意作出判断及分析收购对公司的利弊后,如果结论是收购有利,公司应当欢迎收购;如果结论是收购有害,公司则应当在仔细了解和估量收购者的实力与意志、公司自身的反击力量和条件以及可以运用的力量之后,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反收购措施。公司回购股份是最好的反收购措施。一方面,公司回购股份会使股价上涨,导致收购方资金不足而放弃收购计划;另一方面,公司回购股份会导致收购方为取得公司支配权而必须买到的股份不够。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适应公司合并的需要。公司合并是经济竞争的必然产物。在一定意义上讲,合并会造成公司数量的减少,但会形成留存公司的规模扩大,成为资源配置的一种市场手段和公司外部成长的途径。在公司合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情况。如果严禁公司持有自己股份,则不利于公司的合并。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当被吸收公司持有吸收公司的股份时,两公司合并将会使吸收公司有自己的股份。
  2、对股东而言,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也有一定的好处。 对于出售股份给公司的股东来讲,通过公司回购股份可以获得大量现金收入,重新物色和培养优质资产。特别是拥有公司绝对多数股份的大股东,可以通过售出一定的股份,以较少的股份仍处于支配控制地位;而对未出售股份给公司的股东来讲,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值会有一定的提高,因而股东的回报会有所上升;而对于公司的异议股东而言,他们可以行使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回购异议的少数股东的股份,既可以减少公司经营中的磨擦与冲突,降低协调成本,又可以强化股东的权利。为保护异议股东的权利,法律赋予该股东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有股份的权利,这是许多国家少数股东法律救济中的重要规定。如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459节指出:“如果公司的事务正在或已经以一种公正地损害公司成员利益的方式加以执行,或者如果公司中的某些人(至少包括他自己)将要遭到公司实际上的和拟进行的行为的不公正损害的话,公司成员可以向法庭起诉,要求法庭发布他认为适当的命令。”而法庭最经常和最广泛的命令就是要求收购异议一方所拥有的股份。
  
  【参考文献】
  [1] 贾红梅、殷建平:德国股份公司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 魏刚:中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问题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 刘俊海: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