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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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会“不监事”
  一些公司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监事会有名无实,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这主要表现在:
  1.监督机构不健全。如有的公司没有监事会,既使有也只是装点公司门面的一种摆设,还有些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没有职工代表,只有大股东的代表。
  2.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由于监事会本身的监督职权有限,不足以对董事会及经理层形成有效的监督。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与监事会平等制约,但实际情况是监事会往往比董事会低,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人员的行为往往无可奈何。
  3.监事的整体素质不高。作为公司的监事,懂法、懂财务是公司对他起码的要求。但目前一些公司的监事不仅是法盲,连财务报表也看不懂,多数时间是在看报纸,这样的监事如何能“监事”?
  
  (五)新老机构“关系不顺”
  “新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构架,职能明确、相互制衡的“新三会”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优越性的具体体现。“老三会”即职代会、党委会、工会,是我国社会主义传统企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特征之一,又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延伸和表现。“新三会”是为了保证公司运作效率,实现出资者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老三会”是社会政治团体的产物,反映和代表的是党和工人群众的利益。这种目标的差异要求制度上创新,以找到“老三会”顺利过渡到“新三会”的正确途径。
 三、积极探索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新思路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存问题是转轨过程中制度间不相适应的产物,必须采取措
  施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
  
  (一)采取各种措施确保经营者自主地行使经营权
  在赋予企业法人代表以直接对外投资的股东代表权前提下,鼓励企业之间按照经济上的内在联系相互参股。一方面,可以使企业之间形成稳定的交易关系;另一方面,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在被持股公司以大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的身份出现,即在公司内部形成一个经营者集团,再由这一集团按特定的经营能力标准经过民主程序推选出经营者。这样使原有政府部门直接干预的渠道被堵塞,政企分开有了现实的较为宽松的环境。而选出的是确有能力的经营者,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保证决策的质量方面准备了素质基础,万一企业经营过程出现暂时的困难也容易找到可行的对策。只要具备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控的制度,其经营决策就能得到较好的实施。
  
  (二)强化债权人的“相机性控制”,发挥银行的作用
  所谓“相机性控制”,就是当企业有偿债能力时,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而债权人则只是合同收益的要求者;相反,当企业偿债能力不足或违反债务合约时,由于有关法律的保护,债权人就应参与这两种权力的分配。与股东控制相比,债权人控制,尤其是银行控制更具优势:
  1.银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盈亏等方面信息的掌握比股东更多、更准确;
  2.银行利用其对企业信息掌握更多、更准确的优势,能以较低的成本有效地控制内部人;
  3.当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由于破产机制的作用,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便由股东转移给银行,从而由银行对企业及其经营者实施控制。重视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对公司的治理作用,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
  
  (三)完善国有资本进入企业的方式和管理体制
  目前国有资本进入上市公司均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应将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资本部分地转为债权,节约监督成本,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保证国有资本金安全与增值。可以从下方面着手:
  1.实现政府双重职能的分离,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真正成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成为国有股的所有者代表。
  2.将国有股权授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投资机构等国有股持有单位。同时应该通过签订和硬化契约来强化对国有股持有单位的激励与监督。
  3.国有股持有单位应选择合格的国有股权代表,派驻到被投资的公司。同时应通过建立董事考评制度和监事职责制度来强化对国有股权代表的激励与约束。
  
  (四)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体系
  1.组建若干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使它们真正成为国家股的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控制与管理;
  2.大力发展“关系型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弱化和抵制行政部门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3.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
  4.通过采取股票奖励、递延股票报酬计划、股票期权、业绩股份、虚拟股票等持股型报酬形式,使公司的人力资本在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收益分配中得以体现,
  从而建立起有效的人力资本制衡机制。
  
  (五)完善经营者的报酬激励制度
  作为“经济人”的经营者,其动力来源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当经营者认为报酬偏低时,经营才能必然不会得到充分的发挥,相反会诱发侵犯所有者利益的行为,以求得心理平衡和补偿。国此为了有效解决对经营者的激励问题,可以将经营者的报酬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基本年薪,主要根据经营者在过去几年的经营业绩来加以确定;二是风险收入,包括年度奖金和远期收入两个部分。其中,年度奖金主要根据企业当年经营状况确定,而远期收入则主要根据企业未来经营状况确定,并采用股票、认股权等形式。这种报酬结构能把经营者的报酬与企业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经营状况较好地结合起来,促使经营者从企业长远发展考虑,而不是采取短期化行为。

  
  四、结语
  
  总之,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培育,公司治理结构必然会逐步完善,企业会不断地提高效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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