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竞争优势变迁及反倾销策略运用.(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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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联合东道国企业寻求保护
  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经贸关系的微观载体,跨国公司控制了世界生产的五成、国际贸易的六成、国际技术贸易的七成、对外直接投资的九成。活动领域已从矿业、制造业等传统部门不断地向金融、保险、信息等现代服务业和公共部门拓展。在跨国公司迅速成长的同时,也给东道国带来了相关利益。首先,通过直接投资形式增加东道国的就业机会,更为重要的是在投资、技术贸易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技术溢出效应和产业升级动力,繁荣了当地经济。其次,从国际经济合作角度来看,东道国一般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着密切的经济合作关系,与单纯的贸易关系相比,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无疑从生产领域体现了国际经贸关系的深层次发展和衡量国家之间经贸关系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因此,当跨国公司借助东道国企业的名义提出反倾销请求时,东道国政府往往会屈于政治经济压力,对另一国企业采取反倾销措施,特别是当东道国出口对另一国的市场依赖较少,而另一国出口对东道国市场依赖较大时。
  
  (二) 跨国公司间建立默契的反倾销联盟
  同行跨国公司之间是竞争的,为了各自利益,经常不择手段,但当遇到共同的敌人时,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威胁时,竞争的跨国公司往往会形成默契,对新出现的竞争对手四处阻击,保护自己的市场份额和利益。我国出口企业多次面临欧盟、澳大利亚、巴西、阿根廷反规避、反吸收调查,其中原因之一就是这种默契发挥了作用,形成了全球范围内追逐驱赶式的反倾销行动。这种巨大的反倾销力量在引起反倾销“多米诺”的同时,也严重打击了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出口,维持了既有的市场竞争格局,保护了跨国公司的利益。
  
  (三)从母国寻求帮助
  反倾销是一种对贸易进行限制的措施,从自由贸易能够达到福利最大化的角度来看,反倾销对双方国家都是一种福利净损失。然而由于政府的偏好不同,不同集团的谈判力量不同,每个利益集团在政府心目中的地位不一样,由此其损失或获利的经济权重也不一样。政府往往会根据各利益集团利益的不同权重来衡量是否应该采取反倾销措施。实践中,当跨国公司受到来自外国产品进口的威胁时,他们就会凭借其经济实力,发挥起巨大的政治影响力,对母国政府施加威胁,如果跨国公司之间进行联合,其力量将难以抗衡,对政府的决策往往有左右之势;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虽然这一群体比较庞大,但要有效地把众多消费者组织起来相当困难,并且具体到每一个消费者来说,起所受的损失程度有限,往往容易被其自己所忽视,因此,作为一个全体,消费者群体所发挥的作用往往有限。由此,在政府眼中跨国公司的权重通常要高于消费者的权重,特别在涉及到政治支持时,如大选前期时,为了拉选票,巩固自己的政治地位,发达国家政府通常会按照“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原则,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保护跨国公司利益,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反倾销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国内产业的温情面纱下,实质是各个国家、各个利益集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博弈的必然结果。
   (四)诱使打击型反倾销策略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跨国公司竞争优势的变迁和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崛起,跨国公司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日趋减弱,所受冲击日益增大,为了维护已有市场分额,消灭异己,跨国公司开始采用诱使型反倾销策略。一方面,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同类产品的收购,然后贴上自己的商标,委托发展中国家企业出口,低价倾销国外市场;这种做法往往会引起发展中国家企业为维护国外市场已有份额的低价竞争,从而引起价格大战,挑起国外政府对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另一方面,借发展中国家企业出口困难之际,大量收购发展中国家同类产品企业,消灭异己。我国的节能灯在国外遭受反倾销调查,很大程度上来自于飞利浦公司的诱使打击型反倾销策略:对中国产品的竭力封杀时,加大我国市场的开拓力度。
  
  反倾销战略对我国的启示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反倾销与跨国公司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许多反倾销都是直接或间接由跨国公司所发起,为此,为了切实保障我国企业的利益,减少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现象,就必须寻找制衡机制,对跨国公司的行为加以约束。
  争取进口国利益关联体的支持,实施利益博弈。在反倾销这个问题上,当地进口商和我国企业有着共同的利益,因为一旦我国出口商品被裁定为倾销,进口商将承担这笔反倾销税,同时,大多数国家的反倾销税率是有追溯性的,进口商将会反欠政府的税金,因而,当地进口商实际上也是受害者。而进口商对当地的法律、政策更为熟悉,对
其国内市场的消息也较灵通,可以帮助我们的企业获得更多的信息和举证材料,对取得有利于我方的审查结果大有帮助。因此,我国企业应积极扶持贸易伙伴国进口商团体的发展, 争取诸如产品的使用者,产品受益者等利益关联体的支持,借助他们的政治活动能力, 削弱跨国公司保护主义的舆论影响力,阻止跨国公司将自己的意愿转化为政府意志。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威胁博弈。入世后的我国应充分利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运用法律手段和国际通行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要时也应运用起反倾销策略,对低价倾销、损害我国相关产业利益的外国产品,依法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这样既能保护企业的利益、维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也可对那些滥用反倾销手段的跨国公司起到威慑作用。如今我国的反倾销法已出台,但法律本身以及法规的可操作性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之配套的执行权和司法审查制度尚需健全,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应有作用。事实上,近年国外跨国公司产品向我国的倾销也在不断加剧,国内汽车、化工、钢铁等行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加强对外反倾销工作至关重要。
  提高产品的技术、品牌附加值,实施定位策略博弈。我国出口的产品主要是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与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相比,这类产品具有比较优势,前者可以以其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与后者比较优势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进行市场交换,双方各取所长,然而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资本沉淀和劳动力转移等退出障碍的存在,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不愿退出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或者尽可能地延长退出时间。这样,在产业结构完成升级之前,需要政府提供某种程度上的贸易保护。我国出口产品价低、量大、厂商分散的特点,就很容易成为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目标。因此,要改变这种形势,就必须通过提高产品的技术附加值和品牌附加值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发展,树立非价格竞争经营理念,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档次,增强产品的可持续竞争力,摆脱低层次的价格竞争态势,这才是最终防止跨国公司进行反倾销的根本解决之路。
  实施走出去战略,进行投资策略博弈。发达国家虽然有时受跨国公司经济实力的影响,对扩大商品进口持谨慎态度,但对于直接投资却很欢迎,各国基本上都为直接投资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国的劳动工资率水平增长过快,实际上使得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劳动力价格低廉的比较优势正在下降。这时果断地走出去,转移产品的原产地,到发达国家去投资设厂或入股当地公司,发展联合经营,这样不仅可以绕过反倾销壁垒, 规避“敌视性”反倾销的损害,还可以使我国企业受发达国家反倾销法的保护,同时又可以直接利用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和当地的优势资源,确保现有的市场,进一步扩大我国企业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份额,也有利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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