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的中国公司治理(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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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

  1.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很久以前就要求上市公司在地位重要的审计委员会中必须有独立董事,近年来在利益可能冲突的交易的批准上,州法的规则赋予了外部董事以重要的角色;

  2.近年来,任命大量的独立董事,削减董事会整体的规模;

  3.发展强大的由外部人员主导的董事会下属委员会(诸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

  4.加强管理者报酬与企业股票价值的联系;

  5.建立董事会成员和机构股东之间的密切交流。

  在欧洲和日本: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颁布,促进了该组织成员国公司治理的变革;

  2.欧洲的双层委员会的模式正在改变,朝着增加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约束力的方向变化。法国的多数公司采用了单层委员会制。德国的戴姆勒·克来斯勒汽车公司首先开始了英美模式与德国共治模式的“杂交”,引入了独立的非执行董事;

  3.高级管理者股票期权报酬计划在英国和欧洲主要商务法域快速传播;

  4.在日本和韩国,发生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的近年,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了削减董事会规模和引入非执行董事(仿效索尼公司先例)及独立监事。  

  上述国际公司治理实践的趋同,正在引起各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逐渐改革,并体现于董事会结构、证券监管、会计方法等重要领域。

国际上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结构,已经向着强烈地倾向于单层董事会的法律制度趋同,将外部董事作为重要的补充。这实际上是选择通过资本市场加强约束的公司治理模式。

 完善中国公司治理结构

  在我国当前讨论改进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设立审计、薪酬和提名等委员会和增加外部独立董事的同时,又出现了如何安排监事会和是否增加外部独立监事的问题。这里就有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功能重叠的问题,如果把内在联系完整的监督责任分成两个部分去分别执行,势必造成交叉或漏洞,会降低监督的效率和有效性。

  这个问题的选择对中国的微观基础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影响深远。应该明确以后对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方向。一方面,当前公司治理严重扭曲的问题,与现行双元委员会制的设置有一定的相关性;另一方面,如果这个问题久不解决,将会使低效的监督方式制度化。

  从健全公司治理和完善资本市场的长远考虑,应该采取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监督相结合的模式。转轨经济中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是:企业竞争性的必要和充分的制度框架,是由保证股东主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竞争性股票市场的结合来提供的。转轨的任务就是尽快地跳跃到这种制度中去。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面临的巨大挑战。必须尽快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保护股东权益,倡导股东积极主义,严格规范国有控股公司(集团控股公司、资本经营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法人财产关系,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和外资股东,建立股东诉讼制度,完善董事会结构,规定对公司信息要及时、准确披露的具体要求。这些都是结合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结构提出的要求,如何从法律和具体操作层面落实这些要求,是中国企业界和法律界需要长期探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