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股权转让(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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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案例点评

  首先,必须明确,一般情况下,没有哪一个正常的投资者会对前景暗淡企业的股权感兴趣。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双方在合作经营一定时期以后,面对前景看好的企业,一方采用各种手段企图将领一方的股权予以削弱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也是正常的。问题的关键是,在内部股权的调整过程中,转出股权的一方不能蒙受较大的损失。

  在本例中,尽管企业是在亏损的状态下运行的。但是,由于企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很多亏损因素都为企业未来的顺畅发展奠定了基础,企业在未来实现效益的前景是好的。这一点,从外方准备追加投资,并借机企图将中方的股权削弱、扩大其在企业中的股权的行动中可以得到验证。

  中方底价金额的确定,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中方底价金额的确定方式,完全是站在债权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中方根本就不知道作为股权投资者与债权投资者在权利与收益方面的基本差异。作为股权投资者,其拥有的股权与入资时所确定的股份比例直接相关,并按照股份比例对企业拥有权利(其中包括分红权)。而股权投资收益的存在,则主要取决于(1)被投资企业是否有增量利润,(2)股权持有方在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价格是否比股权取得成本高。本例中,合资企业并没有在账面上表现出利润,因而不应存在与利润有关的收益问题。

  股权交易的各方必须清楚:企业股权的转让,既不是对注册资本相应百分比的转让,也不是对企业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账面金额相应百分比的转让,而是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市场价值相应百分比的转让。而股权交易价格的确定,则与企业股权的可流通性、股权交易双方在谈判中的力量对比等因素有密切关系。在存在股权交易市场的条件下,企业的股权价值主要由市场来决定,股权交易双方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此例中,企业的股份并未上市交易,股权交易价格只能由双方协商解决。

  在股权转让价值的协商确定中,应该明确的是企业股权转让的不是企业历史的相应份额,而是企业未来的相应份额。这样,对企业未来走向的判断,将最终决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水平。如果按照外方确定的金额转让股权,则中方肯定出现了损失:卖方卖掉的是企业历史的沉淀(当前净资产的百分比),买方买到的是买方所看好的企业的未来。因此,为了提高股权转让价格,中方必须在企业未来前景光明、累计亏损是为未来前景奠定基础等方面做文章。

  在具体考虑具体因素时,应分析:1.前期的累计亏损原因中的很多内容是为企业未来发展奠定基础(如企业产品品牌的市场形象、企业原材料供应基地、现有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的建立与顺畅运行、现有人力资源的培养、企业已经支出的研发费用等)的,这部分对未来的贡献,股权购入方应当对股权出让方进行补偿;2. 广告支出本来就具有无形资产特性,且前期广告费的相当一部分不应由本企业承担;3.已经形成的良好发展态势,是在45:55的股份结构下形成的,与其中的30%股份相联的部分,股权购入方也应当对股权出让方进行补偿等)。至于为维护产品质量和企业生存而出现的原材料成本较高、融资成本较高的问题,则不应作为争取股权转让价值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