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监事会制度——国有企业监督体制的创新(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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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外派监事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思考

外派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初创阶段,需要在今后的监督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当前,则必须认真 研究 并亟待解决以下 问题 。

一是对国有 企业 进行监督的评价标准体系问题。以财务监督为核心,通过查帐对企业经营决策、经营管理情况和企业领导人的业绩做出准确、客观、公正的评价,必须有一个既符合国有企业实际、又 科学 合理,既便于操作。又能得到政府各部门和 社会 中介组织广泛认同的评价指标体系。据了解,财政部前些年制定了资产负债率等10项考核指标;经贸委会同有关部委制定了类似的考核国企的指标;监事会管理机构也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起草论证并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杜邦评价体系。这既给国有企业特别是财会部门增添了工作量,又有重复上报、政出多门的倾向,应该妥善解决,尽快制定出一套具有概括性、适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国企评价指标体系。

二是如何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问题。成熟的市场 经济 必然是法制经济、 会计 工作有《会计法》作依据,审计工作有《审计法》作依据。对国有资产进行坚强有力的监督,也应该制定《国有资产监督法》。从 法律 上保证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监事会成员在开展监石工作时享有较为广泛的调查取证机、查帐质询权、信息披露权和奖惩任免建议权等。同时,在监督过程中与财政、审计及中介机构的分工协作关系,也应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

三是如何正确处理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问题。《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监督属于事后监督范畴,其目的是为了做到政企分开,避免由于监事会监督而成为企业的新婆婆,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从产权 理论 上讲,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不可能仅仅停留在事后监督一个环节上,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必须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这是任何社会 政治 经济制度下的企业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会计法》从会计角度强化了对企业的经营、财务、资金等各项管理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体现了所有者的意愿,维护了所有者的权益。如何在监事会监督检查中处理好这些问题,还有待于今后在监督实务中摸索。以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