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借贷业务的信用风险分析及对策(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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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日央行发布(2006)15号公告《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此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发布了《债券借贷结算规则》并定于2006年11月20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债券借贷作为创新型资金业务品种正式由理论走向现实、由探讨走向实践。

  根据央行管理规定,“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提供足额的债券用于质押,质押债券应为在中央国债公司托管的自有债券。”显然,与信用方式的债券借贷不同,我国债券借贷业务是建立在债券质押这一信用支持方式上的。

  一.信用风险分析

  (一)质押债券处置风险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债券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并非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方式,即使债券融入方提供了足额质押债券,但在债券融入方(即出质人)违约后,作为质权人的债券融出方并不能立即获得质押债券所有权而进行处置。

  我国《担保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但“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债券借贷结算规则》也规定,债券借贷到期后若债券融入方违约,启动质押债券清偿程序须向中央国债公司提交以下三项中的一项:(1)债券借贷双方协议和经双方确认的清偿过户申请书;(2)仲裁机关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3)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由此可见,在债券融入方违约的情况下,启动质押债券清偿程序仍存在不确定因素:(1)征得债券融入方书面同意需要时间协调,存在协调成木;(2)若征得债券融入方书面同意未果,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则需要更多时间协调、谈判,成本更高。很显然,我国债券借贷的信用支持方式存在一定的非有效性,债券融出方面临较大的质押债券处置风险,不能快速维护自身权益。

  (二)质押债券担保风险

  因为利率或其他市场因子变化,质押债券与标的债券的市值均存在波动的可能,可能同向波动、也可能反向波动,若质押债券市值不足以补偿标的债券市值,在债券融入方违约的情况下,即使债券融入方同意拍卖质押债券进行清偿,但由:于质押债券出清市值已经低于标的债券市值,存在补偿缺口,债券融出方仍将面临质押债券非完全担保风险。这一风险源于利率或其他市场因子的变化,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相互交叉,属结算前动态信用风险范畴。

  (三)结算风险

  结算风险包括:(1)标的债券在借贷期有票息支付的,如因债券融入方违约未及时足额向债券融出方划付票息,融出方将面临借贷期票息支付风险;(2)标的债券在借贷期未有票息支付的,如债券融入方违约未能及时足额归还标的债券或(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债券借贷费用,融出方将面临标的债券与借贷费用支付风险。

  上述三类风险是债券借贷业务的主要信用风险。其中,结算风险是债券借贷业务信用风险的表现形式,质押债券处置风险与质押债券担保风险均属在结算风险暴露前提下,执行信用支持方式所存在的未能及时、有效化解结算风险的风险。

  二、具体对策

  (一)统一授信管理,审慎选择债券借贷业务交易对手

  由于债券质押这一信用支持方式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仍存在一定程度非有效性,同时质押债券本身也存在市值波动风险,可能不能对标的债券提供完全的担保,为有效防范结算风险,选择资质可靠、诚信优良、有较强风险抵御能力的机构投资者是防范债券借贷业务信用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建议参与机构将债券借贷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基于内部评级系统审慎选择债券借贷业务交易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