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生态的动态平衡与良性循环(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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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完善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要强化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的职能,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独立董事,实现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最大限度保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在外部治理结构方面,首先,要建立充分竞争、公平有序的保险生态环境,减少行政干预,促进与维护公平竞争,引导保险市场向健康的市场结构转化;其次,建立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市场,对那些努力经营、以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并取得成功的经理人,通过人力资本价格的上升加以奖励,提高社会地位;相反,则给予惩罚。
  
  (二)建立退出机制,促进保险主体的优胜劣汰。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建立严格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坚决淘汰经营不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以激励其他从业主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绩效,从而净化保险市场,防止行业性风险的整体爆发。
  其次,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使经营失败的保险公司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和单位成本退出市场,如增资扩股、发行债券、兼并收购等方式,避免对社会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将相关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最后,完善国内保险业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让保险保障基金能够充分发挥其实用性维护保障的作用,确保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三)培育高质量的市场主体,推动保险生态“物种”的进化。
  1.允许各种资本进入保险市场。
  允许更多的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保险市场。这些资本具有产权明晰、产权界定较国有产权充分的优点,允许其参股国有保险公司,可以改善国有产权不清晰、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有助于提高国有公司乃至整个行业的经营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
  2.大力发展保险中介公司。
  首先,转变观念,逐步将应由保险中介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交由经纪公司、公估公司和代理公司开展,扩大保险中介发展空间;其次,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专业化优势,鼓励其更深入的参与投保企业风险管理,提升其在保险领域中的作用;最后,加强社会媒体宣传,提高保险中介公司的社会形象。
  3.培育与完善再保险市场主体。
  一是允许国内各保险集团出资,独资组建或与境外再保险公司、国内再保险机构合资成立专业再保险子公司;二是鼓励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投资组建再保险公司,从而逐步形成一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有序竞争的再保险市场。
  4.丰富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不同组织形式有各自的适用性与局限性。允许多种组织形式存在,不仅可扩大保险市场承保能力,提高保险业对经济与社会的渗透力,而且有助于提高保险从业主体的市场竞争能力、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使保险公司在充分竞争中进行市场创新。
  
  (四)着眼风险控制,实现由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的过渡。
  必须实行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引导保险公司把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努力提升风险控制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业务科学管理能力、费用控制能力等;必须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必须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监管体制和科学的监管技术手段,并与中国保险市场特点相结合,从而形成符合国情的科学、有效、合理、适度的保险监管体制。
  
  (五)拓宽投资渠道,提高对保险生态风险“滞后性”的抵御能力。
  1.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
  从中国宏观经济走势分析,我国资本市场将会逐渐走出低谷走向规范。近年来,证券投资基金已为保险资金带来了较为满意的回报。
  2.放宽贷款渠道,允许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不动产建设周期长的投资特点与保险公司长期负债资金的特点刚好吻合,同时,因贷款利率比重定期随市场利率波动而调整,抵押贷款可帮助保险投资抵御通货膨胀风险,避免保险公司的长期投资因通货膨胀而受损失。抵押贷款业务具有以上安全性、收益性与长期性的特点,应成为今后国内保险公司主要投资领域之一。
  3.允许保险资金进入股票一级市场和可转债市场。
 我国股票一级市场的平均收益率在5%左右,远高于银行存款水平。可转债因有债券利息保底,其所含期权又隐含着未来获利的机会,因此,股票一级市场与可转债市场都是比较适合保险资金投资的渠道。
  4.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二级市场。
  随着保险公司投资技术的提高、经验的积累与人才储备的加强,可考虑允许保险资金以适宜比例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既扶持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为自身积累投资经验。
  5.允许保险公司以一定比例参与国家基础设施投资。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规模大,与保险公司长期负债的特点正相吻合,且有政府信用支撑,风险小而收益稳定。允许保险公司以一定比例的资金参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如电厂、高速公路、港口、石油储备等,可实现保险公司与政府的双赢。鉴于目前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实业在中国还有一定的法律障碍,可先考虑保险公司定向发放债券或信托凭证的方式。

  
  (六)健全法制体系,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1.修订《保险法》,为保险业构建良好的基本法律保障平台。切实解决阻碍保险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2.尽快建立保险法律适用的辅助机制。
  建立保险法律适用的辅助机制,是非常现实而迫切的问题。保险法律适用的辅助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对于正确运用《保险法》,规范保险业务经营和管理,改善保险业当前的法制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充分有效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除《保险法》外,保险经营与管理还要遵循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这些重要法律的修改和变化,无疑对规范保险业的发展具有相当的促进作用。
   4.加强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解决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
  必须通过研究相关法律的理论及实务问题,促使各类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正确适用法律,达到推动保险业务规范和发展的目的;同时,在研究和实践中,及时发现和总结法律适用中比较普遍的、争议较大的现象及新生的保险现象,通过与主管机构、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从而实现保险法制的持续完善。
  5.尝试建立保险纠纷案件的协商、调解机制。
  近些年保险纠纷诉讼案大幅增加、保险公司败诉的报道屡见报端,在消费者中形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不利因素。对此,建议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保险纠纷案件协商调解机制,例如,在行业协会下设立保险纠纷案件调解委员会,设计一种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愿、对保险人适当强制的案件听证制度。通过该制度,充分发挥民间调解作用,减少保险纠纷案件及其所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从而为保险业发展创造更为健康、和谐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周小川.完善法律制度,改进金融生态.金融时报,2004;12
  [2]王寿兵,吴峰,刘晶茹.产业生态学.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
  [3]刘茂山.保险发展学.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4]张琳,曹龙骐.中国商业保险市场创新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5]徐文虎.中国保险市场转型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