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转型期产险业风险(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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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展业方式和费用风险

  一是保险公司的个别分支机构为了招揽业务,往往采用违规退费和挂应收保费等方式争抢份额,支付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和自身承受能力的高额佣金和代理手续费。在占整个财产险保险业务60%左右的车险处于全行业亏损的情况下,个别分支机构不得不通过支付给新车销售商高达30%左右的代理手续费来争抢越做越亏的新车保险业务。二是现在保险市场上的“三轨制”。第一轨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直接展业(直销业务),给予5%左右的工资和费用(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的各项费用和工资等展业成本远超过此数);第二轨是接受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个人代理人(营销员)业务(营销业务),给予15%左右的收入和费用;第三轨是接受兼业代理机构、专业代理保险公司和经纪保险公司业务(代理业务),大约支付20—40%左右的代理费用和佣金,有的甚至更高。这一奇特现象日趋严重,展业人员买单卖单现象比较普遍,并在各公司之间讨价还价,在搞乱展业人员思想和行为的同时,迫使展业费用水平居高不下,严重冲击了保险公司经营基础。三是极个别的保险分支机构甚至正在向破坏保险资源和违法的第四轨(极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在确定承保业务的最低基准费率后,计算出投保人应缴纳的最低保费,超过最低保费后的剩余部分全部返还给握有该保险业务或资源掌控权的有关人员和经办该业务的从业人员私分)展来方向发展,动摇了保险经营的基础。

  (十一)资金运用风险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虽然在不断拓宽,也可以限比例地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和境外运用,但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尚不完善和保险人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无法满足资金运用的需要,从而形成投资风险。

  (十二)数据失真风险

  受粗放式经营管理的影响和计算机管理覆盖面不宽的制约,大量基础数据的积累不全面、不系统、不规范。由于市场恶性竞争条件下的违规退费等现象存在和考核激励机制的不完善,人为调节和篡改经营数据的现象时常发生,导致数据和数据分析失真,严重影响精算定价、风险评估和经营决策。

  化解财产保险业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严格设定内设组织机构的职责边界和议决事议程;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制度,外聘一定比例的非执行董事,并在董事会内部建立起效率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提高经营管理层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水平I强化监事会职能,发挥其监督作用,确保董事会战略决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风险管控机制

  要在保险公司内部成立直属董事会的风险管控委员会,必要时从风险管控的角度对公司重大决策行使否决权。同时要健全并发挥风险管控机制和体系的作用,广泛运用风险管理量化指标和技术标准,增强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强化落实统一法人和授权经营制度,明晰界定总分支机构之间的责权利,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和化解极个别基层负责人和员工为追求个人利益而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的巨大风险。要在保险公司内部加快推进科学化、扁平化、专业化和垂直化的风险管控体系,全面实施垂直独立和具有权威性的“两核”(核保和核赔)机制和体系,防范化解“两核”风险。要建立总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激励约束和市场化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建立按需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科学且保持相对稳定的激励机制。同时还要建立择优任用,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疏通人员的进出口关。要建立总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事后责任追究机制,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异地交流或换岗前,一定要进行严格的离任审计,对发现问题的人除取消交流换岗资格外,必须给予严厉的行政和经济处罚。要建立总公司垂直领导的内部审计稽核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通过内部严格审计稽核起到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和监督约束。从体制、机制和管理上迅速解决财产保险业目前存在的“五率”(极低的费率、高赔付率、高代理手续费率、高成本费用率、高应收保费率)问题,把“五率”控制在合理水平。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总部一定要强化对所辖分支机构的管理,尽快堵塞新公司管理上的漏洞,从机制上防范化解新财产保险公司第一年扩张、第二年微亏、第三年巨亏的所谓“三年现象”。

  (三)转变监管职能

  在目前保险监管体系、规章制度和保险保障基金已初步建立的基础上,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市场规律办事。同时建议保险监管实现五个转变。一是要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变为以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等为核心指标的偿付能力监管,尽快公布全面系统的财产纯损失率和危险单位划分标准,用科学和精算的监管手段,遏制财产保险恶性竞争。二是要从监管人员到现场监管转变为通过运用计算机非现场监管。三是要从查处保险公司的个别分支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事件逐步转变到建立保险市场规范的监管处罚机制,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对保险市场的整体进行监管,防止保险市场的大起大落。四是要从内部操作式监管转变为公开透明的方法手段监管。通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在政府白皮书等媒体上公开披露监管指标的状况,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提出公开警示,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权威性。五是要从单纯狭隘监管保险市场转变为服务和监管并举,充分发挥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监管的枢纽和桥梁作用,强化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资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的协调和推进,为建立构建和谐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作用,以长远的眼光谋划保险业的发展。

  (四)建立诚实可信的文化理念

  守信文化理念和道德准则的形成能够大大降低采取其他市场治理方式的制度成本。保险人、保险中介和被保险人三方要建立相互信任的和谐关系。特别是保险人的经营活动一定要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和监管机构制定规章以及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为承诺的保障,把培养和增加社会的诚信意识作为企业文化的主要任务,带头规范保险市场,带动与保险有关的三方人共同构建和维护好诚信的和谐社会。

  (五)理性对待,正确引导

  保险行业的人才流动应提倡遵循“有效、有序、有值”的原则进行。一是保险公司要制定人才发展的全面规划,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内部人员和外部引进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的机制,营造奋发学习和和谐向上的环境,使干部能在其位、谋其政、成其事,员工能尽其力、负其责、得其所,用具有品德和技术等综合素质高的干部和员工确保保险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二是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要正确引导业内人员的流动,要从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出发,防止和化解因人员盲目流动造成的对原从业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损害客户利益和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保持保险行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要建立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准入制度,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保险考试机构,全面实施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分层次岗位资格考试和认证制度,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力求做到各类人员均持证上岗。

  (六)创新产品,提升服务

  创新产品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是保险业更快更好发展的前提条件。当前必须把产品创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责任险、农业保险、健康保险、民营企业保险和企业年金等方面实现产品的创新和转型换代,同时实施对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确保新产品开发者的正当权益。

  客户买保险的实质是买保险公司的承诺和服务,因此必须把承诺和服务作为保险公司立业之本和诚信之源。一是要全面落实自己制定的确服务承诺,并由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不遵守服务承诺的处罚细则,让失信者既损失业务更损失形象。二是要在地市级分支机构建立由当地知名技术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在承保前进行风险评估,承保后指导防灾防损,出险后作技术鉴定,为保险公司经营的全流程提供高层次的技术指导和支撑,达到防范风险,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的目的。三是要建立与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气象和水文部门、公安消防和交警等部门密切联系的防灾工作网络,研讨和探索防灾工作的新途径,整合资源,共同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七)“四位一体”,规范运作

  当前个别地方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风酿经济转型期的产物,对此既不能盲目指责,丧失信心,也不能任其泛滥,熟视无睹。既不能把个别地方保险市场上的恶性竞争扩大化,更不能以个别地方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风险为由怀疑当前保险市场整体向好的发展趋势。要充分发挥“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四位一体”防范风险体系的作用,全面落实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的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生命线的监管理念和把发展作为提高抵御风险能力的根本途径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确保保险业健康稳定地发展。